陈中华:法官审判公平正义,才能防止被打被杀

法官法第六条规定:“法官审判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这里的事实不是一方口述的事实,而是为相关证据所证明、所呈现出来的事实。当证据不能证明你的事实,你的事实就不是事实。

近日,“红星新闻”报道,网传河南某法院一法官遇害,记者核实了相关法院,得到的答复是,“确有此事发生,具体情况警方正在处理”。

法官被杀案不止第一次出现,回顾近年来,法官遇害案件并非个例。从2016年北京昌平女法官马彩云被害。到2017年广西陆川县退休法官傅明生遇害;

再到2020年哈尔滨市双城区法官郝剑、2021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周春梅相继遭遇不幸,每一起案件都令人痛心疾首。

本女法官车库遇害案:据调查,老汉因对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的判决结果不满。心生怨恨,遂对女法官实施极端报复。事发当日,女法官如常下班回家。却在踏入地下车库时遭遇不测。

老汉从暗处窜出,从背后抱住女法官。并用残忍手段攻击,致其喉咙被割断,倒地不起。尽管女法官被迅速送往医院抢救,但终因伤势过重。不幸离世。

老汉此前因骑电车被撞受伤。自行垫付了18000元医疗费。出院后,他起诉要求对方全额赔偿。但女法官王某判决双方各承担一半责任,对方仅需赔付9000元。老汉对此判决极为不满,遂心生报复之念。老汉行凶后逃回家中企图喝农药自尽,但幸得及时抢救;目前已脱离生命危险并被警方抓捕归案。

法官遇害案不仅是一起简单的刑事案件,更是一起深刻的人性反思。它让我们看到了人性中的善与恶、光明与黑暗。在追求正义的过程中,我们不仅要面对外部的挑战和困难,更要面对自己内心的挣扎与抉择。

河南省漯河市雁城区法院一法官被人杀害,又是一次发生在司法工作人员身上的恶性事件,本应该是一个悲伤的故事,我们应该一致痛斥行凶者的。但是在评论区却出奇的一致,大家都想知道行凶的原因,在针对这个行凶原因选择是痛斥行凶者还是同情他。

对一个杀人犯,为什么人民群众会如此出奇一致的双标呢?作为一个业内人士,并不幻想着调查结果会让一个死人背负一个枉法裁判的罪名,让这个行凶者有一个正义的理由,但凡有点社会阅历的人都知道,这是绝无可能的。

所以大家应该关心的并不是这个案件的本身,而是这个案件发生之后,更深远的影响,是法院的安检措施更加的严格呢?还是类似的事件会更多的发生呢?还是让我们老百姓有更多的机会走进法院来旁听庭审,更多的评审会通过网络直播接受全社会的监督,让大家每一个人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呢?

真正在审判中做到了公开、公平、公正,会让枉法者无法遁形。也会让我们的监督机构早于行凶者介入类似的案件,也可以揭开我们司法审判神秘的面纱,减少误解,让更多的法律人案后释法,消解仇恨与对立。更能让那些迷失在权力中的审判者做一个清晰的选择,是坦然的使用权利维护公平正义呢?还是甘愿自担风险换取非法利益呢?

马彩云被杀案:就像有网友评论的那样,“男方婚前盖的房,女方出轨,要离婚,法官判为共同财产,把男的惹急了,把法官、女的、女的新男人都杀了,然后自杀了”。这或许是错误的认识,但有没有人耐心地给他解释为什么这样的认识是错误的。如果有人给他做释法工作,化解矛盾,也许悲剧不会发生呢?

在这之前有个案子,马彩云还把原本不属于女方的一套房子都判给了女方。如果不是中院和重审的法官纠正了错误,李男会认为自己输得不冤吗?我们有谁站在当事人角度思考过呢?公正的案件,不要怕评论。

原告宋女,无业。被告李男,某高校教师。两人于2000年结婚,2003年离婚,当时两人共同财产只有2001年男方工作了八年的单位分的一套50平米福利房,交给学校的十万元房款是男方全部婚前积蓄。该房无产权,只有使用权,如离校要交回房屋。根据离婚调解协议,房子归男方,女方要钱,当时男方给了她9万现金,离婚后他又陆续给了她8万多(都有收条),十几万那时可在天通苑买套房了。可是后来女方坐吃山空,又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男方的房子。

这里有一个细节必须提一下。在2003年离婚前,学校组织教工团购回龙观的经适房,当时男方问过女方要不要买经适房,女方明确表示放弃。当时回龙观离市区远,也没有城铁,开发商给学校900套房只被认购了400套。男方就在领离婚证前四天,以个人名义定了一套。他当时没钱,找同事和工会副主席两人借了7万元,一共交了8万的部分首付款(全款33万,首付10万)。离婚后,他去国土局做了预售登记,支付了余下的首付款,做了按揭,第二年拿到房产证,六年后才还完贷款。而女方起诉的,就是要分割这套房子。

按照法律规定,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只有证明被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才有可能让被告少分或不分。

但是该案中男方并没有这样的情形。证据是男方取得经适房购房资格后,明确告诉过女方,女方在表格上也签过字,知道要购买经适房的事,由于正准备离婚,所以女方放弃两人合买,男方是以个人名义买的,两人离婚时对财产分割也没有异议。离婚前四天支付的部分首付款,有7万是借的,同事和工会副主席都出庭作了证。男方离婚后才慢慢还清债务和房贷。这房子唯一可能跟女方有关的就是其中的一万元首付款。如果原告不能证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原告就得败诉。

可是,匪夷所思的是,马彩云法官不顾被告提供了诸多人证、书证证明自己从未隐瞒,也不顾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就认定女方对该房屋有“可期待性利益”。虽然原告在起诉状里只申请要对经济适用房进行分割,马彩云法官却比原告诉请更进一步,对经适房和单位福利房都进行了评估。单位福利房评估价128万,经适房评估价196万,共计324万,马彩云法官判决,按原告应当占60%的份额计算,原告应得194万多,大致等于经适房的价值。判决结果是经适房全部归女方所有,女方补偿给男方一万多元人民币。

原告凭空获得了一套近200万的房产,还不算当年离婚分给她的钱。被告去签购房合同是在离婚前四天,但房子没有备案登记,没有产权,甚至连房子都根本没有建,不存在所谓的共同财产。所以双方在调解书中写了“无其他共同财产,无其他任何经济纠纷”。如果被告想隐瞒的话,根本也不在乎多等几天。他只是善意地认为,只要是离婚后去做预售登记,离婚后去贷款,离婚后拿到房产证,早一天晚一天签合同都没有关系。可是,就因为这四天,马彩云法官把整套房子判给了未付分文的原告。

按照正常的逻辑,即使认定离婚前四天支付的8万元是共同财产,就算被告提供的借款证明不予认可,那分割的也只是这八万元,最多就是按照这八万元所占比例,用现在已经增值的房价给她一部分。例如深圳宝安区人民法院在2011判的一个类似案件,男方是离婚前交完了首付并支付了三期按揭,法院也只是判了这部分为共同财产,根本不可能把整套房子判给原告。

后来该案上诉到中院,中院依法发回重审,昌平区法院更换法官重新审理,在相同的事实下,作出了完全支持被告李男主张的判决,男方重新赢回属于自己的房屋,中院也支持了新的判决。我不希望给更多的法官颁发什么烈士、壮士、一等功,也不要看到任何的流血事件,我希望我们的社会看到,没有司法作为公正的底线,任何人的命都得不到保障。

另外,敢于报复法官的人只能是极少数,中国的地域之辽阔、人口之众多,发生极端的个案是无法避免的。如果我们把每一个极端案件都要进行推理,并由此及彼,推论成普遍现象,就会使国家的法制思维出现问题。法官受到暴力伤害,法律人悲愤的心情可以理解,但绝对不应该因为悲愤,就把事件的影响放大到令人恐怖的程度。如果允许这种放大,就会因为某一个极端事件,而将一个社会群体拉到事件中来,其必然会造成更加恶劣的影响。

过去,法院允许当事人进入,群众和当事人见法官很容易。可是前些年出了一起法官被爆炸案之后,各级法院加大了安保,上了价值不菲的安保设备,增加了大量的安保人员。致使老百姓进入法院的时候,会感到壁垒森严,而许多法院的安保人员视来访的人民群众为大敌,引发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不满,即使律师也会感到十分的不便。这种因噎废食的做法并不可取。

如果每个极端案件都由此推断出是向社会挑战,向社会某个执法层面挑战,恐怕国家的法制就会遭到严重破坏。如果把每个不同层面的极端伤害案件都这样扩大化推论下来,就会发生法制概念被偷换的情形,届时恐怕人人不得安生。在此案中,法官的权利应该依法得到保障,另几个被杀害和被伤害的公民权利也应该依法得到保障。所以,把法官遇害推断为挑战法院,是不应该出现的思维。法律强调的是法治,法制保护的是全民的利益,法官也是公民,应该得到同样的保护。法院不等于法律,法官也不等于法律,不能把保护法院和保护法官与保护法治等同起来。

其实,法官审判公平正义、才能防止被打被杀。法官被打被杀在中国不是新闻,曾有犯罪嫌人身捆炸药在法院炸死多名法官。同样的,中国的法官爱好枉法也不是新闻,这种事几乎让人难以启齿,它的发生率太高了,几乎为所有国民所痛恨。法律没有公信力,法官不受人尊敬是法官被打被杀的首因。所以法院反思比严惩打杀法官者更重要。

2015年9月9日,在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大楼内,该院民三庭法官刘坦、郑飞依法在给已经审结的一起劳动纠纷案件的上诉人胡庆刚送达法律文书并进行判后答疑时,被胡庆刚突然持刀刺伤,法官刘占省、胡韧先后上前制止也均被刺伤,其中法官郑飞伤势严重。《胡庆刚诉十堰方鼎汽车车身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案》,原来是起一审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担任此案一审的法官名叫李润青。下面,我们看看此案简单到什么程度,为什么十堰一、二审法院的法官会判令原告胡庆刚败诉。

在一审判决书中,我们可以读到这样的内容:原告的诉讼请求是,2013年8月13日,原告经人介绍进入被告方鼎汽车车身公司处上班。工作期间,被告经常拖欠原告的工资,且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未给原告购买社会保险,2014年2月23日,原告不得已而离开了被告方的公司。综上,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双倍的工资和加班费及拖欠的工资与社保金,合计66000余元。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了五组证据:1,员工请假表;2,考勤证明;3,易新华签字的书面证明材料;4,银行账户明细;5,方鼎汽车车身公司的工作服。

被告的辩称是:原被告之间从未建立过劳动关系,原告未给被告提供过劳动,被告的员工花名册上没有原告的名字。故而,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该得到法院支持。为此,被告出具了三组证据:1,支持被告主张的仲裁裁决书;2,方鼎汽车公司的工作服;3,职工花名册。

下面,我们看看这个名叫李润青的法官是怎么下达他的判词:“本院认为:原告胡庆刚提交的考勤证明系复印件,原告胡庆刚也不能说明该证据的真实出处,对于银行卡明细也不能证明记载为款项系被告方鼎汽车车身公司支付的。故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的雇佣和被雇佣)关系,对于原告胡庆刚的各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胡庆刚的各项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胡庆刚负担。”

这起简单到傻子也能裁判的案件,为什么会被十堰的两级法院玩成一起最后四名法官被人搏命刺杀的惊天大案?其源头就是十堰的劳动仲裁机关和两级法院,全是些违背基本的常识,罔顾最基本的正义,不为弱势人群主持公义的黑衙门。这起案件若是由本人审理,我只要问一句:原告提供的银行卡明细中,是否有被告支付的款项?这些款项为什么被告要支付给原告?

如果被告据实回答,则此案的事实立马可证:原告与被告,确实存在过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如果被告撒谎,说这些银行卡明细中没有没有自己支付的款项,则立马可休庭,给原告律师出具法院的协查函,请原告律师去银行核实这些银行卡中的钱,是否存在被告账户中支付的款项,则案情也能大白于天下。至于在起草判决书时,被告得支付多少钱给原告,可参照当地的劳动市场的行情加以确定,并不难设定一个合适的数额,则此案自然可尘埃落定。后来在十堰中院发生的四位法官被杀案,那还会发生吗?

然而,荒诞透顶是,李润青的一审荒唐判决居然得到了十堰中院的法官们毫无保留的支持。最终酿成绝望的胡庆刚以命相搏,选择跟这些缺乏常识的法官们同归于尽。这四个被刺伤的法官,真要感谢他们碰到的是个业余杀手,换了杨佳那样的杀手上场,估计他们早就命丧黄泉了。

也就在这起四位法官被当事人刺杀的案件发生之后,众多法官、律师和公众,都从法院的安检形同虚设,法官也是弱势群体,司法为何得不到尊重等等角度,分析此案的后果并试图从中得出经验教训。不错,这些原因固然是导致此案发生的原因,但显然不是最主要的原因。

相信任何一个拥有起码常识的人,都不难发现一个最基本的事实:十堰的两级法院,是一群缺乏最基本的常识的人在主导审判工作。尤其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四名法官被刺伤之后,十堰中院的一位处级干部面对央视的镜头,居然恬不知耻说,当事人胡庆刚的司法救济渠道并未穷尽,他还可以走申诉程序提供新证据获得案件的再审云云。

一个帮资本家打工并从银行卡明细中,可以确证这种雇佣被雇佣的关系能够成立的简单案件,还要什么新证据来证明这种关系成立?胡庆刚有本事喊来自己的工友们,证明他在这家黑心的资本家公司里劳动过吗?那些出庭作证的人会不要饭碗帮他吗?

从这起案件中,我们自然可以看到绝望者的反抗缺乏理性,但胡庆刚至少比去幼儿园屠杀幼童的郑民生脑子好用,他知道冤有头债有主的道理,不会找错行凶的对象。尽管他必须为自己用犯罪的方式刺杀法官承担刑责,但很多人为他的暴烈反抗点赞也并不是毫无道理的事情。

毕竟,十堰两级法院的司法沉沦,才是导致这起法官被集体刺伤的案件会偶然发生在十堰中院的核心原因。中国的各级法院及其法官们若不从这起法官被刺杀的案件中接受血的教训,在今后的审判实践中继续罔顾基本的常识,无耻地偏袒有钱有权的人,下次也许您就是被刺杀的目标。如果中国的法官只能听懂暴力这一种语言,自然会有步胡庆刚后尘的人,继续告诉他们这个道理:当法院及其法官不践行公义的时候,自然正义女神必然会上场找到她想找到的对象。

法官应该是智慧的,具有洞察力和良知的人,不能做呆若木鸡的葫芦官。从判决书可见,本案一审法官不能胜任这个职业,应该下岗。我们不难发现一个事实:选择搏命去刺杀法官的当事人胡庆刚,之所以不想活了,要带几个法官去垫棺材,其犯罪的动机,无疑是想凭借常识证明自己跟资本家打工的事实,竟然遭遇黑心的十堰一、二审法官一而再的凌辱,才选择跟法官们同归于尽的方式了结自己活着不如死去的蝇营狗苟残生。

从胡庆刚刺杀法官案血写的教训中,所有掌权胡作非为的人,都应该知道这个道理:当一个被权力凌辱的人不想活了之后,是不会去上访的,他会选择犯罪来终结自己的人生。对那些良知未泯的弱者如胡庆刚之辈而言,他们不会去幼儿园、中小学或公交车上,通过制造恐怖事件来加害其他的无辜弱者,而会按照冤有头债有主的自然正义原则,去找到加害他的恶人或恶势力寻仇雪恨。从某种意义上说,胡庆刚有理犯法刺杀法官之举,也是对我们这个走上岔道的社会做出的另类贡献。尽管他确实是个持刀伤人的罪犯,但他无疑是个值得尊敬的罪犯,有理由接受众多被沉沦的司法伤害的弱势人群,发自内心给他点赞。

司法活动承担着惩恶扬善、定分止争的社会功能,人们的生命、财产、健康、安全等各项权益的保障,以及国家、政权、社会的稳定都与司法活动密切相关。司法的相对公正,对社会建设的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为过。但是,一些从事司法工作的人,还是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有案不立、压案不办、有法不依。前些年流传民间的顺口溜:“大盖帽、两头翘、吃完原告吃被告”的现象至今还存在着。

司法腐败是对党和国家、对人民危害最大的腐败。司法队伍中的腐败现象,还不仅仅是一个经济利益问题,很多都涉及人权、人命。有的司法工作人员搞了腐败,自己得了一些好处,但无辜的人就要有牢狱之灾,甚至要脑袋落地! 能让该死的人不死该活的人不活。司法不公,它不仅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而且对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造成致命伤害,动摇人们对法治的信仰。

司法公正与否,直接关系到一个政权的生死存亡。这是早有结论的,但是如今许多人对此还缺乏深刻的认识。两千多年前的《左传曹刿论战》是大家都很熟悉的名篇,话说当年齐国大军攻鲁,曹刿问鲁庄公凭什么来应战。庄公先说了两点:一是衣食这类养生的东西,我不敢独自享受,一定把它分给别人。二是祭祀用的猪、牛、羊、玉器和丝织品,我从来不敢虚报夸大,一定按照实情相报。但曹刿认为这只是小恩小惠和小信用,据此并不能取胜。最后庄公说:“大大小小的诉讼案件,即使不能一一明察,我一定会按照实情处理。”曹刿这才放心:这是尽了本职的一类事情,可以凭借这一点去应战。许多人事后总结说鲁国之所以取胜,是因为鲁庄公采纳了曹刿关于“一鼓作气、再而衰、三而竭”的战术理论,这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忽视了司法公正在凝聚民心方面所起的决定性作用。

反面的例子是清末的多次对外应战。鸦片战争的时候,当英军与清军在珠江口大战正酣,岸边却聚集了数以万计的当地居民,他们冷漠地观看自己的朝廷与外敌作战,当官船被击沉清军纷纷跳水时,居民竟然发出喝彩声。后来英军北上,也有类似情况。到了八国联军进攻北京时,老百姓不仅围观,甚至还加入到为洋人推车、搭梯的行列。大清国的子民之所以如此不忠,固然与清初的大肆屠杀有关,更与清王朝持续多年的大兴文字狱和清末猖獗的司法腐败有关。在这样的背景下,即使没有外敌入侵,清王朝也是难逃灭亡厄运的。

司法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人民法院无疑就是这道最后防线的终极守护者,与人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有些地方法官对法律的任性解读,任性判决造成了案件判决后,当事人不得不再去申诉,申诉再申诉,导致信访局门庭若市,造成有些状告无门的人,自行执法,甚至自杀性报复社会滥杀无辜。

司法公正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来说,都是一场双赢游戏。司法公正牺牲掉的只是少数权势人物,而赢得胜利的则是整个政权。得民心者才能得天下,这是千古不变的铁律。党要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绝对全面统一领导,对不公正的裁判决应当及时督促纠正,绝不能让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变成独立王国,肆无忌惮地违法执法贪赃枉法。对违法执法、贪赃枉法、不作为乱作为的司法人员必须要严惩不贷。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社会才能稳定发展,党才能得到人民的拥护而长期执政。

法官审判公平正义、才能防上被打被杀。希望通过党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绝对全面领导、通过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的开展、通过司法改革的推进,人民会慢慢发现,打官司不用再求人了,法官不再生冷硬了,当一份份判决都得到信服,法治精神成为普遍信仰,败诉方不会再怨恨法官,到那时,法官群体才称得上真正的安全。我甚至可以想象到那个画面:当法官踏出法院大门的一瞬间,斜刺里闯出一个老汉,手中握着的不再是剔骨钢刀,而是一捧鲜花。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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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说:“不出户,知天下;不窥牖,见天道。其出弥远,其知弥少。是以圣人不行而知,不见而明,不为而成。”

 

佛曰:一花一世界,一木一浮生,一草一天堂,一叶一如来,一砂一极乐,一方一净土,一笑一尘缘,一念一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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