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参考消息 (1704)
天尊地卑,乾坤定矣。卑高以陈,贵贱位矣。动静有常,刚柔断矣。方以类聚,物以群分,吉凶生矣。在天成象,在地成形,变化见矣。是故刚柔相摩,八卦相荡,鼓之以雷霆,润之以风雨;日月运行,一寒一暑。乾道成男,坤道成女。乾知大始,坤作成物。乾以易知,坤以简能;易则易知,简则易従;易知则有亲,易従则有功;有亲则可久,有功则可大;可久则贤人之德,可大则贤人之业。易简而天下之理得矣。天下之理得,而成位乎其中矣。
圣人设卦观象,系辞焉而明吉凶,刚柔相推而生变化。是故吉凶者,失得之象也;悔吝者,忧虞之象也;变化者,进退之象也;刚柔者,昼夜之象也。六爻之动,三极之道也。是故君子所居而安者,《易》之序也;所乐而玩者,爻之辞也。是故君子居则观其象而玩其辞,动则观其变而玩其占,是以自天祐之,吉无不利。
彖者,言乎象者也;爻者,言乎变者也。吉凶者,言乎其失得也;悔吝者,言乎其小疵也。无咎者,善补过者也。是故列贵贱者存乎位,齐小大者存乎卦,辩吉凶者存乎辞,忧悔吝者存乎介,震无咎者存乎悔。是故卦有小大,辞有险易;辞也者,各指其所之。
《易》与天地准,故能弥纶天地之道。仰以观于天文,俯以察于地理,是故知幽明之故;原始反终,故知死生之说;精气为物,游魂为变,是故知鬼神之情状。与天地相似,故不违;知周乎万物,而道济天下,故不过;旁行而不流,乐天知命,故不忧;安土敦乎仁,故能爱。范围天地之化而不过,曲成万物而不遗,通乎昼夜之道而知,故神无方而《易》无体。
一阴一阳之谓道,继之者善也,成之者性也。仁者见之谓之仁,知者见之谓之知,百姓日用而不知,故君子之道鲜矣。显诸仁,藏诸用,鼓万物而不与圣人同忧,盛德大业至矣哉!富有之谓大业,日新之谓盛德。生生之谓易,成象之谓乾,效法之谓坤,极数知来之谓占,通变之谓事,阴阳不测之谓神。 夫《易》广矣大矣,以言乎远则不御,以言乎迩则静而正,以言乎天地之间则备矣。夫乾,其静也专,其动也直,是以大生焉。夫坤,其静也翕,其动也辟,是以广生焉。广大配天地,变通配四时,阴阳之义配日月,易简之善配至德。
子曰:“《易》,其至矣乎!夫《易》,圣人所以崇德而广业也。知崇礼卑,崇效天,卑法地。天地设位,而《易》行乎其中矣。成性存存,道义之门。”
圣人有以见天下之赜,而拟诸其形容,象其物宜,是故谓之象。圣人有以见天下之动,而观其会通,以行其典礼,系辞焉以断其吉凶,是故谓之爻,言天下之至赜而不可恶也。言天下之至动而不可乱也。拟之而后言,议之而后动,拟议以成其变化。
“鸣鹤在阴,其子和之。我有好爵,吾与尔靡之。”子曰:“君子居其室,出其言善,则千里之外应之,况其迩者乎?居其室,出其言不善,则千里之外违之,况其迩者乎?言出乎身,加乎民;行发乎迩,见乎远。言行,君子之枢机。枢机之发,荣辱之主也。言行,君子之所以动天地也,可不慎乎!” “《同人》:先号咷而后笑。”子曰:“君子之道,或出或处,或默或语。二人同心,其利断金。同心之言,其臭如兰。”
“初六,藉用白茅,无咎。”子曰:“苟错诸地而可矣,藉之用茅,何咎之有?慎之至也。夫茅之为物薄,而用可重也。慎斯术也以往,其无所失矣。”
“劳谦,君子有终,吉。”子曰:“劳而不伐,有功而不德,厚之至也。语以其功下人者也。德言盛,礼言恭;谦也者,致恭以存其位者也。”
“亢龙有悔。”子曰:“贵而无位,高而无民,贤人在下位而无辅,是以动而有悔也。” “不出户庭,无咎。”子曰:“乱之所生也,则言语以为阶。君不密则失臣,臣不密则失身,几事不密则害成。是以君子慎密而不出也。”
子曰:“作《易》者,其知盗乎?《易》曰‘负且乘,致寇至。’负也者,小人之事也。乘也者,君子之器也。小人而乘君子之器,盗思夺之矣。上慢下暴,盗思伐之矣。慢藏诲盗,冶容诲淫。《易》曰:‘负且乘,致寇至。’盗之招也。”
大衍之数五十,其用四十有九。分而为二以象两,挂一以象三,揲之以四以象四时,归奇于扐以象闰;五岁再闰,故再扐而后挂。天数五,地数五。五位相得而各有合,天数二十有五,地数三十,凡天地之数五十有五,此所以成变化而行鬼神也。《乾》之策二百一十有六,《坤》之策百四十有四,凡三百六十,当期之日。二篇之策,万有一千五百二十,当万物之数也。是故四营而成《易》,十有八变而成卦,八卦而小成。引而伸之,触类而长之,天下之能事毕矣。显道神德行,是故可与酬酢,可与祐神矣。子曰:“知变化之道者,其知神之所为乎。”
《易》有圣人之道四焉:以言者尚其辞,以动者尚其变,以制器者尚其象,以卜筮者尚其占。是以君子将有为也,将有行也,问焉而以言,其受命也如响。无有远近幽深,遂知来物。非天下之至精,其孰能与于此。参伍以变,错综其数。通其变,遂成天下之文;极其数,遂定天下之象。非天下之至变,其孰能与于此。《易》无思也,无为也,寂然不动,感而遂通天下之故。非天下之至神,其孰能与于此。夫《易》,圣人之所以极深而研几也。唯深也,故能通天下之志;唯几也,故能成天下之务;唯神也,故不疾而速,不行而至。子曰:“《易》有圣人之道四焉”者,此之谓也。
天一,地二;天三,地四;天五,地六;天七,地八;天九,地十。子曰:“夫《易》何为者也?夫《易》开物成务,冒天下之道,如斯而已者也。”是故圣人以通天下之志,以定天下之业,以断天下之疑。是故蓍之德圆而神,卦之德方以知,六爻之义易以贡。圣人以此洗心,退藏于密,吉凶与民同患。神以知来,知以藏往,其孰能与于此哉!古之聪明睿知,神武而不杀者夫。是以明于天之道,而察于民之故,是兴神物以前民用。圣人以此斋戒,以神明其德夫。是故阖户谓之坤,辟户谓之乾,一阖一辟谓之变,往来不穷谓之通,见乃谓之象,形乃谓之器,制而用之谓之法,利用出入,民咸用之谓之神。
是故《易》有大极,是生两仪。两仪生四象。四象生八卦。八卦定吉凶,吉凶生大业。是故法象莫大乎天地;变通莫大乎四时;县象著明莫大乎日月;崇高莫大乎富贵;备物致用,立成器以为天下利,莫大乎圣人探赜索隐,钩深致远,以定天下之吉凶,成天下之亹亹者,莫大乎蓍龟。是故天生神物,圣人则之;天地变化,圣人效之;天垂象,见吉凶,圣人象之;河出图,洛出书,圣人则之。《易》有四象,所以示也。系辞焉,所以告也;定之以吉凶,所以断也。
《易》曰:“自天祐之,吉无不利。”子曰:“祐者,助也。天之所助者,顺也;人之所助者,信也。履信思乎顺,又以尚贤也。是以‘自天祐之,吉无不利’也。”子曰:“书不尽言,言不尽意。”然则圣人之意,其不可见乎?子曰:“圣人立象以尽意,设卦以尽情伪,系辞焉以尽其言。变而通之以尽利,鼓之舞之以尽神。”乾坤,其《易》之邪?乾坤成列,而《易》立乎其中矣。乾坤毁,则无以见《易》。《易》不可见,则乾坤或几乎息矣。是故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化而裁之谓之变,推而行之谓之通,举而错之天下之民谓之事业。是故夫象,圣人有以见天下之赜,而拟诸其形容,象其物宜,是故谓之象。圣人有以见天下之动,而观其会通,以行其典礼,系辞焉以断其吉凶,是故谓之爻。极天下之赜者存乎卦,鼓天下之动者存乎辞;化而裁之存乎变;推而行之存乎通;神而明之存乎其人;默而成之,不言而信,存乎德行。
有天地,然后万物生焉。盈天地之间者唯万物,故受之以《屯》。屯者,盈也。屯者,物之始生也。物生必蒙,故受之以《蒙》。蒙者,蒙也,物之稚也。物稚不可不养也,故受之以《需》。需者,饮食之道也。饮食必有讼,故受之以《讼》。讼必有众起,故受之以《师》。师者,众也。众必有所比,故受之以《比》。比者,比也。比必有所畜,故受之以《小畜》。物畜然后有礼,故受之以《履》。履者,礼也。履而泰然后安,故受之以《泰》。泰者,通也。物不可以终通,故受之以《否》。物不可以终否,故受之以《同人》。与人同者,物必归焉,故受之以《大有》。有大者,不可以盈,故受之以《谦》。有大而能谦必豫,故受之以《豫》。豫必有随,故受之以《随》。以喜随人者必有事,故受之以《蛊》。蛊者,事也。有事而后可大,故受之以《临》。临者,大也。物大然后可观,故受之以《观》。可观而后有所合,故受之以《噬嗑》。嗑者,合也。物不可以苟合而已,故受之以《贲》。贲者,饰也。致饰然后亨则尽矣,故受之以《剥》。剥者,剥也。物不可以终尽剥,穷上反下,故受之以《复》。复则不妄矣,故受之以《无妄》。有无妄,物然后可畜,故受之以《大畜》。物畜然后可养,故受之以《颐》。颐者,养也。不养则不可动,故受之以《大过》。物不可以终过,故受之以《坎》。坎者,陷也。陷必有所丽,故受之以《离》。离者,丽也。
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义有所错。夫妇之道不可以不久也,故受之以《恒》。恒者,久也。物不可以久居其所,故受之以《遯》。遯者,退也。物不可以终遯,故受之以《大壮》。物不可以终壮,故受之以《晋》。晋者,进也。进必有所伤,故受之以《明夷》。夷者,伤也。伤于外者必反于家,故受之以《家人》。家道穷必乖,故受之以《睽》。睽者,乖也。乖必有难,故受之以《蹇》。蹇者,难也。物不可以终难,故受之以《解》。解者,缓也。缓必有所失,故受之以《损》。损而不已必益,故受之以《益》。益而不已必决,故受之以《夬》。夬者,决也。决必有遇,故受之以《姤》。姤者,遇也。物相遇而后聚,故受之以《萃》。萃者,聚也。聚而上者谓之升,故受之以《升》。升而不已必困,故受之以《困》。困乎上者必反下,故受之以《井》。井道不可不革,故受之以《革》。革物者莫若鼎,故受之以《鼎》。主器者莫若长子,故受之以《震》。震者,动也。物不可以终动,止之,故受之以《艮》。艮者,止也。物不可以终止,故受之以《渐》。渐者,进也。进必有所归,故受之以《归妹》。得其所归者必大,故受之以《丰》。丰者,大也。穷大者必失其居,故受之以《旅》。旅而无所容,故受之以《巽》。巽者,入也。入而后说之,故受之以《兑》。兑者,说也。说而后散之,故受之以《涣》。涣者,离也。物不可以终离,故受之以《节》。节而信之,故受之以《中孚》。有其信者必行之,故受之以《小过》。有过物者必济,故受之以《既济》。物不可穷也,故受之以《未济》,终焉。
八卦成列,象在其中矣;因而重之,爻在其中矣;刚柔相推,变在其中焉;系辞焉而命之,动在其中矣。吉凶悔吝者,生乎动者也;刚柔者,立本者也;变通者,趣时者也。吉凶者,贞胜者也;天地之道,贞观者也;日月之道,贞明者也;天下之动,贞夫一者也。夫乾,确然示人易矣;夫坤,确然示人简矣。爻也者,效此者也。象也者,像此者也;爻象动乎内,吉凶见乎外,功业见乎变,圣人之情见乎辞。天地之大德曰生,圣人之大宝曰位。何以守位?曰仁。何以聚人?曰财。理财正辞、禁民为非曰义。
古者包牺氏之王天下也,仰则观象于天,俯则观法于地,观鸟兽之文与地之宜,近取诸身,远取诸物,于是始作八卦,以通神明之德,以类万物之情。作结绳而为网罟,以佃以渔,盖取诸《离》。包牺氏没,神农氏作,斫木为耜,揉木为耒,耒耨之利,以教天下,盖取诸《益》。日中为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货,交易而退,各得其所,盖取诸《噬嗑》。神农氏没,黄帝、尧、舜氏作,通其变,使民不倦,神而化之,使民宜之。《易》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是以“自天祐之,吉无不利”。黄帝、尧、舜垂衣裳而天下治,盖取诸《乾》、《坤》。刳木为舟,剡木为楫,舟楫之利,以济不通,致远以利天下,盖取诸《涣》。服牛乘马,引重致远,以利天下,盖取诸《随》。重门击柝,以待暴客,盖取诸《豫》。断木为杵,掘地为臼,杵臼之利,万民以济,盖取诸《小过》。弦木为弧,剡木为矢,弧矢之利,以威天下,盖取诸《睽》。上古穴居而野处,后世圣人易之以宫室,上栋下宇,以待风雨,盖取诸《大壮》。古之葬者,厚衣之以薪,葬之中野,不封不树,丧期无数。后世圣人易之以棺椁,盖取诸《大过》。上古结绳而治,后世圣人易之以书契,百官以治,万民以察,盖取诸《夬》。
是故《易》者,象也;象也者,像也。彖者,材也;爻也者,效天下之动者也。是故吉凶生而悔吝著也。
阳卦多阴,阴卦多阳,其故何也?阳卦奇,阴卦耦。其德行何也?阳一君而二民,君子之道也。阴二君而一民,小人之道也。
《易》曰“憧憧往来,朋従尔思。”子曰:“天下何思何虑?天下同归而殊途,一致而百虑。天下何思何虑?日往则月来,月往则日来,日月相推而明生焉。寒往则暑来,暑往则寒来,寒暑相推而岁成焉。往者屈也,来者信也,屈信相感而利生焉。尺蠖之屈,以求信也;龙蛇之蛰,以存身也。精义入神,以致用也;利用安身,以崇德也。过此以往,未之或知也;穷神知化,德之盛也。”
《易》曰:“困于石,据于蒺藜,入于其宫,不见其妻,凶。”子曰:“非所困而困焉,名必辱。非所据而据焉,身必危。既辱且危,死期将至,妻其可得见耶!”
《易》曰:“公用射隼于高墉之上,获之,无不利。”子曰:“隼者,禽也;弓矢者,器也;射之者,人也。君子藏器于身,待时而动,何不利之有?动而不括,是以出而有获,语成器而动者也。”
子曰:“小人不耻不仁,不畏不义,不见利不劝,不威不惩。小惩而不诫,此小人之福也。《易》曰:‘履校灭趾,无咎。’此之谓也。”
“善不积不足以成名,恶不积不足以灭身。小人以小善为无益而弗为也,以小恶为无伤而弗去也,故恶积而不可掩,罪大而不可解。《易》曰:‘何校灭耳,凶。’”
子曰:“危者,安其位者也;亡者,保其存者也;乱者,有其治者也。是故君子安而不忘危,存而不忘亡,治而不忘乱,是以身安而国家可保也。《易》曰:‘其亡其亡,系于苞桑。’”
子曰:“德薄而位尊,知小而谋大,力少而任重,鲜不及矣。《易》曰:‘鼎折足,覆公餗,其形渥,凶。’言不胜其任也。”
子曰:“知几其神乎!君子上交不谄,下交不渎,其知几乎?几者,动之微,吉之先见者也。君子见几而作,不俟终日。《易》曰:‘介于石,不终日,贞吉。’介如石焉,宁用终日?断可识矣。君子知微知彰,知柔知刚,万夫之望。”
子曰:“颜氏之子,其殆庶几乎?有不善未尝不知,知之未尝复行也。《易》曰:‘不远复,无祗悔,元吉。’”
天地絪温,万物化醇。男女构精,万物化生。《易》曰:‘三人行则损一人,一人行则得其友。’言致一也。
子曰:“君子安其身而后动,易其心而后语,定其交而后求。君子修此三者,故全也。危以动,则民不与也;惧以语,则民不应也;无交而求,则民不与也;莫之与,则伤之者至矣。《易》曰:‘莫益之,或击之,立心勿恒,凶。’”
子曰:“乾坤,其《易》之门耶?”乾,阳物也;坤,阴物也。阴阳合德,而刚柔有体。以体天地之撰,以通神明之德。其称名也,杂而不越。于稽其类,其衰世之意邪?夫《易》,彰往而察来,而微显阐幽,开而当名,辨物正言断辞,则备矣。其称名也小,其取类也大。其旨远,其辞文,其言曲而中,其事肆而隐。因贰以济民行,以明失得之报。
《易》之兴也,其于中古乎?作《易》者,其有忧患乎?是故《履》,德之基也,《谦》,德之柄也,《复》,德之本也,《恒》,德之固也,《损》,德之修也,《益》,德之裕也,《困》,德之辨也,《井》,德之地也,《巽》,德之制也。《履》,和而至。《谦》,尊而光,《复》,小而辨于物,《恒》,杂而不厌,《损》,先难而后易,《益》,长裕而不设,《困》,穷而通,《井》,居其所而迁,《巽》,称而隐。《履》以和行,《谦》以制礼,《复》以自知,《恒》以一德,《损》以远害,《益》以兴利,《困》以寡怨,《井》以辨义,《巽》以行权。
《易》之为书也不可远,为道也屡迁,变动不居,周流六虚,上下无常,刚柔相易,不可为典要,唯变所适。其出入以度外内,使知惧。又明于忧患与故。无有师保,如临父母。初率其辞而揆其方,既有典常。苟非其人,道不虚行。
《易》之为书也,原始要终,以为质也。六爻相杂,唯其时物也。其初难知,其上易知,本末也。初辞拟之,卒成之终。若夫杂物撰德,辩是与非,则非其中爻不备。噫!亦要存亡吉凶,则居可知矣。知者观其彖辞,则思过半矣。二与四同功而异位,其善不同;二多誉,四多惧,近也。柔之为道,不利远者;其要无咎。其用柔中也。三与五同功而异位,三多凶,五多功,贵贱之等也。其柔危,其刚胜耶?
《易》之为书也,广大悉备。有天道焉,有人道焉,有地道焉。兼三才而两之,故六。六者非它也,三材之道也。道有变动,故曰爻;爻有等,故曰物;物相杂,故曰文;文不当,故吉凶生焉。
《易》之兴也,其当殷之末世,周之盛德耶?当文王与纣之事耶?是故其辞危。危者使平,易者使倾。其道甚大,百物不废。惧以终始,其要无咎,此之谓《易》之道也。
夫乾,天下之至健也,德行恒易以知险。夫坤,天下之至顺也,德行恒简以知阻。能说诸心,能研诸侯之虑,定天下之吉凶,成天下之亹亹者。是故变化云为,吉事有祥。象事知器,占事知来。天地设位,圣人成能。人谋鬼谋,百姓与能。八卦以象告,爻彖以情言,刚柔杂居,而吉凶可见矣。变动以利言,吉凶以情迁。是故爱恶相攻而吉凶生,远近相取而悔吝生,情伪相感而利害生。凡《易》之情,近而不相得则凶,或害之,悔且吝。将叛者其辞惭,中心疑者其辞枝,吉人之辞寡,躁人之辞多,诬善之人其辞游,失其守者其辞屈。
◎ 乾 【卦一】 乾为天
乾上
乾下
《乾》:元,亨,利,贞。
初九:潜龙,勿用。
九二:见龙在田,利见大人。
九三:君子终日乾乾,夕惕若。厉无咎。
九四:或跃在渊,无咎。
九五:飞龙在天,利见大人。
上九:亢龙,有悔。
用九:见群龙无首,吉。
《彖》曰:大哉乾元,万物资始,乃统天。云行雨施,品物流形。大明终始,六位时成。时乘六龙以御天。乾道变化,各正性命。保合大和,乃利贞。首出庶物,万国威宁。
《象》曰: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潜龙勿用”,阳在下也。“见龙在田”,德施普也。“终日乾乾”,反复道也。“或跃在渊”,进无咎也。“飞龙在天”,大人造也。“亢龙有悔”,盈不可久也。“用九”,天德不可为首也。
《文言》曰:“元”者,善之长也;“亨”者,嘉之会也;“利”者,义之和也;“贞”者,事之干也。君子体仁,足以长人;嘉会,足以合礼;利物,足以和义;贞固,足以干事。君子行此四德者,故曰“乾:元、亨、利、贞。”斋
初九曰“潜龙勿用”,何谓也?子曰:“龙,德而隐者也。不易乎世,不成乎名,遯世无闷,不见是而无闷。乐则行之,忧则违之,确乎其不可拔,潜龙也。”知
九二曰“见龙在田,利见大人”,何谓也?子曰:“龙德而正中者也。庸言之信,庸行之谨,闲邪存其诚,善世而不伐,德博而化。《易》曰:‘见龙在田,利见大人’,君德也。”主
九三曰“君子终日乾乾,夕惕若,厉无咎”,何谓也?子曰:“君子进德修业。忠信所以进德也。修辞立其诚,所以居业也。知至至之,可与言几也。知终终之,可与存义也。是故居上位而不骄,在下位而不忧,故乾乾因其时而惕,虽危无咎矣。”主
九四曰“或跃在渊,无咎”,何谓也?子曰:“上下无常,非为邪也。进退无恒,非离群也。君子进德修业,欲及时也,故无咎。”古
九五曰“飞龙在天,利见大人”,何谓也?子曰:“同声相应,同气相求。水流湿,火就燥,云従龙,风従虎,圣人作而万物睹。本乎天者亲上,本乎地者亲下,则各従其类也。”知
上九曰“亢龙有悔”,何谓也?子曰:“贵而无位,高而无民,贤人在下位而无辅,是以动而有悔也。”斋
“潜龙勿用”,下也。“见龙在田”,时舍也。“终日乾乾”,行事也。“或跃在渊”,自试也。“飞龙在天”,上治也。“亢龙有悔”,穷之灾也。乾元“用九”,天下治也。
“潜龙勿用”,阳气潜藏。“见龙在田”,天下文明。“终日乾乾”,与时偕行。“或跃在渊”,乾道乃革。“飞龙在天”,乃位乎天德。“亢龙有悔”,与时偕极。乾元“用九”,乃是天则。
《乾》“元”者,始而亨者也。“利贞”者,性情也。乾始能以美利利天下,不言所利,大矣哉!大哉乾乎!刚健中正,纯粹精也。六爻发挥,旁通情也。“时乘六龙”,以“御天”也。“云行雨施”,天下平也。君子以成德为行,日可见之行也。“潜”之为言也,隐而未见,行而未成,是以君子“弗用”也。
君子学以聚之,问以辩之,宽以居之,仁以行之。《易》曰:见龙在田,利见大人”,君德也。
九三重刚而不中,上不在天,下不在田,故乾乾因其时而惕,虽危无咎矣。
九四重刚而不中,上不在天,下不在田,中不在人,故“或”之。“或”之者,疑之也,故“无咎”。
夫“大人”者,与天地合其德,与日月合其明,与四时合其序,与鬼神合其吉凶,先天而天弗违,后天而奉天时。天且弗违,而况于人乎?况于鬼神乎?主
“亢”之为言也,知进而不知退,知存而不知亡,知得而不知丧。其唯圣人乎!知进退存亡而不失其正者,其唯圣人乎!古
◎ 坤 【卦二】 坤为地
坤上
坤下
《坤》:元亨。利牝马之贞。君子有攸往,先迷,後得主,利。西南得朋,东北丧朋。安贞吉。
《彖》曰:至哉坤元,万物资生,乃顺承天。坤厚载物,德合无疆。含弘光大,品物咸亨。牝马地类,行地无疆,柔顺利贞。君子。君子攸行,先迷失道,後顺得常。西南得朋,乃与类行。东北丧朋,乃终有庆。安贞之吉,应地无疆。
《象》曰: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
初六:履霜,坚冰至。
《象》曰:“履霜坚冰”,阴始凝也,驯致其道,至坚冰也。
六二,直、方、大,不习,无不利。
《象》曰:六二之动,直以方也。“不习无不利”,地道光也。
六三,含章,可贞,或従王事,无成有终。
《象》曰“含章可贞”,以时发也。“或従王事”,知光大也。
六四,括囊,无咎无誉。
《象》曰:“括囊无咎”,慎不害也。
六五,黄裳,元吉。
《象》曰:“黄裳元吉”,文在中也。
上六,龙战于野,其血玄黄。
《象》曰:“龙战于野”,共道穷也。
用六,利永贞。
《象》曰:用六“永贞”,以大终也。
《文言》曰:坤至柔而动也刚,至静而德方,后得主而有常,含万物而化光。坤道其顺乎,承天而时行。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臣弑其君,子弑其父,非一朝一夕之故,其所由来者渐矣,由辩之不早辩也。《易》曰:“履霜,坚冰至”,盖言顺也。
“直”其正也,“方”其义也。君子敬以直内,义以方外,敬义立而德不孤。“直、方、大,不习无不利”,则不疑其所行也。
阴虽有美,“含”之以従王事,弗敢成也。地道也,妻道也,臣道也,地道无成而代有终也。
天地变化,草木蕃。天地闭,贤人隐。《易》曰:“括囊,无咎无誉”,盖言谨也。
君子黄中通理,正位居体,美在其中而畅于四支,发于事业,美之至也。
阴疑于阳必战,为其嫌于无阳也,故称“龙”焉。犹未离其类也,故称“血”焉。夫玄黄者,天地之杂也,天玄而地黄。
◎ 屯 【卦三】 水雷屯
坎上
震下
《屯》:元亨,利贞。勿用有攸往。利建侯。
《彖》曰:屯,刚柔始交而难生。动乎险中,大亨贞。雷雨之动满盈,天造草昧。宜寻建侯而不宁。
《象》曰:云雷,屯。君子以经纶。
初九,磐桓,利居贞。利建侯。
《象》曰:虽磐桓,志行正也。以贵下贱,大得民也。
六二,屯如邅如,乘马班如。匪寇,婚媾。女子贞不字,十年乃字。
《象》曰:六二之难,乘刚也。十年乃字,反常也。
六三,即鹿无虞,惟入于林中,君子几不如舍,往吝。
《象》曰:“即鹿无虞”,以従禽也。君子舍之,往吝穷也。
六四,乘马班如,求婚媾。往吉,无不利。
《象》曰:求而往,明也。
九五,屯其膏,小,贞吉;大,贞凶。
《象》曰:“屯其膏”,施未光也。
上六,乘马班如,泣血涟如。
《象》曰:“泣血涟如”,何可长也。
◎ 蒙 【卦四】 山水蒙
艮上
坎下
《蒙》:亨。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初筮告,再三渎,渎则不告。利贞。
《彖》曰:蒙,山下有险,险而止,蒙。“蒙亨”,以亨行,时中也。“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志应也。“初筮告”,以刚中也。“再三渎,渎则不告”,渎蒙也。蒙以养正,圣功也。
《象》曰:山下出泉,蒙。君子以果行育德。
初六,发蒙,利用刑人,用说桎梏,以往吝。
《象》曰:“利用刑人”,以正法也。
九二,包蒙,吉。纳妇,吉。子克家。
《象》曰:“子克家”,刚柔节也。
六三,勿用取女,见金夫,不有躬。无攸利。
《象》曰:“勿用取女”,行不顺也。
六四,困蒙,吝。
《象》曰:“困蒙之吝”,独远实也。
六五,童蒙,吉。
《象》曰:“童蒙”之“吉”,顺以巽也。
上九,击蒙,不利为寇,利御寇。
《象》曰:“利”用“御寇”,上下顺也。
◎ 需 【卦五】 水天需
坎上
乾下
《需》:有孚,光亨。贞吉,利涉大川。
《彖》曰:“需”,须也。险在前也,刚健而不陷,其义不困穷矣。“需,有孚,光亨,贞吉”,位乎天位,以正中也。“利涉大川”,往有功也。
《象》曰:云上于天,需。君子以饮食宴乐。
初九,需于郊,利用恒,无咎。
《象》曰:“需于郊”,不犯难行也。“利用恒无咎”,未失常也。
九二,需于沙,小有言,终吉。
《象》曰:“需于沙”,衍在中也。虽小有言,以终吉也。
九三,需于泥,致寇至。
《象》曰:“需于泥”,灾在外也。自我致寇,敬慎不败也。
六四,需于血,出自穴。
《象》曰:“需于血,”顺以听也。
九五,需于酒食,贞吉。
《象》曰:“酒食贞吉”,以中正也。
上六,入于穴,有不速之客三人来,敬之终吉。
《象》曰:“不速之客来,敬之终吉”,虽不当位,未大失也。
◎ 讼 【卦六】 天水讼
乾上
坎下
《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利见大人。不利涉大川。
《彖》曰:讼,上刚下险,险而健,讼。“讼有孚窒惕,中吉”,刚来而得中也。“终凶”,讼不可成也。“利见大人”,尚中正也。“不利涉大川”,入于渊也。
《象》曰:天与水违行,讼。君子以作事谋始。
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终吉。
《象》曰:“不永所事”,讼不可长也。虽“小有言”,其辩明也。
九二,不克讼,归而逋。其邑人三百户,无眚。
《象》曰:“不克讼”,归逋窜也。自下讼上,患至掇也。
六三,食旧德,贞厉,终吉。或従王事,无成。
《象》曰:食旧德,従上吉也。
九四,不克讼,复既命渝。安贞吉。
《象》曰:复即命渝,安贞不失也。
九五:讼,元吉。
《象》曰:“讼,元吉”以中正也。
上九:或锡之鞶带,终朝三褫之。
《象》曰:以讼受服,亦不足敬也。
◎ 师 【卦七】 地水师
坤上
坎下
《师》:贞丈人吉,无咎。
《彖》曰:师,众也。贞,正也。能以众正,可以王矣。刚中而应,行险而顺,以此毒天下,而民従之,吉又何咎矣。
《象》曰:地中有水,师。君子以容民畜众。
初六,师出以律,否臧凶。
《象》曰:“师出以律,”失律凶也。
九二,在师中吉,无咎,王三锡命。
《象》曰:“在师中吉”,承天宠也。“王三锡命”,怀万邦也。
六三,师或舆尸,凶。
《象》曰:“师或舆尸”,大无功也。
六四,师左次,无咎。
《象》曰:“左次无咎”,未失常也。
六五,田有禽。利执言,无咎。长子帅师,弟子舆尸,贞凶。
《象》曰:“长子帅师”,以中行也。“弟子舆尸”,使不当也。
上六,大君有命,开国承家,小人勿用。
《象》曰:“大君有命”,以正功也。“小人勿用”,必乱邦也。
◎ 比 【卦八】 水地比
坎上
坤下
《比》:吉。原筮,元,永贞,无咎。不宁方来,后夫凶。
《彖》曰:比,吉也;比,辅也,下顺従也。“原筮,元永贞,无咎”,以刚中也。“不宁方来”,上下应也。“后夫凶”,其道穷也。
《象》曰:地上有水,比。先王以建万国,亲诸侯。
初六,有孚比之,无咎。有孚盈缶,终来有它,吉。
《象》曰:比之初六,有它吉也。
六二,比之自内,贞吉。
《象》曰:“比之自内”,不自失也。
六三,比之匪人。
《象》曰:比之匪人”,不亦伤乎?斋
六四,外比之,贞吉。
《象》曰:外比于贤,以従上也。
九五,显比,王用三驱,失前禽,邑人不诫,吉。
《象》曰:“显比”之吉,位正中也。舍逆取顺,失前禽也。邑人不诫,上使中也。
上六,比之无首,凶。
《象》曰:“比之无首”,无所终也。
◎ 小畜 【卦九】 风天小畜
巽上
乾下
《小畜》:亨。密云不雨。自我西郊。
《彖》曰:“小畜”,柔得位而上下应之,曰小畜。健而巽,刚中而志行,乃亨。“密云不雨”,尚往也。“自我西郊”,施未行也。
《象》曰:风行天上,“小畜”。君子以懿文德。
初九,“复自道,何其咎?吉。
《象》曰:“复自道”,其义“吉”也。
九二,牵复,吉。
《象》曰:牵复在中,亦不自失也。
九三,舆说辐。夫妻反目。
《象》曰:“夫妻反目”,不能正室也。
六四,有孚,血去,惕出无咎。
《象》曰:“有孚惕出”,上合志也。
九五,有孚挛如,富以其邻。
《象》曰:“有孚挛如”,不独富也。
上九,既雨既处,尚德载。妇贞厉。月几望,君子征凶。
《象》曰:“既雨既处”,德积载也。“君子征凶”,有所疑也。
◎ 履 【卦十】 天泽履
乾上
兑下
《履》:履虎尾,不咥人。亨。
《彖》曰:“履”,柔履刚也。说而应乎乾,是以“履虎尾,不咥人”。亨,刚中正,履帝位而不疚,光明也。
《象》曰:上天下泽,“履”。君子以辨上下,定民志。
初九,素履往,无咎。
《象》曰:“素履之往”,独行愿也。
九二,履道坦坦,幽人贞吉。
《象》曰:“幽人贞吉”,中不自乱也。
六三,眇能视,跛能履,履虎尾,咥人,凶。武人为于大君。
《象》曰:“眇能视”,不足以有明也。“跛能履”,不足以与行也。“咥人之凶”,位不当也。“武人为于大君”,志刚也。
九四,履虎尾,愬愬,终吉。
《象》曰:“愬愬终吉”。志行也。
九五,夬履,贞厉。
《象》曰:“夬履贞厉”,位正当也。
上九,视履考祥,其旋元吉。
《象》曰:元吉在上,大有庆也。
◎ 泰 【卦十一】 地天泰
坤上
乾下
《泰》:小往大来,吉,亨。
《彖》曰:“泰,小往大来。吉,亨。”则是天地交而万物通也,上下交而其志同也。内阳而外阴,内健而外顺,内君子而外小人,君子道长,小人道消也。
《象》曰:天地交,泰。后以财成天地之道,辅相天地之宜,以左右民。
初九,拔茅茹以其汇。征吉。
《象》曰:“拔茅征吉”,志在外也。
九二,包荒,用冯河,不遐遗。朋亡,得尚于中行。
《象》曰:“包荒,得尚于中行”,以光大也。
九三,无平不陂,无往不复。艰贞无咎。勿恤其孚,于食有福。
《象》曰:“无往不复”,天地际也。
六四,翩翩,不富以其邻,不戒以孚。
《象》曰:“翩翩,不富”,皆失实也。“不戒以孚”,中心愿也。
六五,帝乙归妹,以祉元吉。
《象》曰:“以祉元吉”,中以行愿也。
上六,城复于隍,勿用师,自邑告命。贞吝。
《象》曰:“城复于隍”,其命乱也。
◎ 否 【卦十二】 天地否
乾上
坤下
《否》:否之匪人,不利君子贞,大往小来。
《彖》曰:“否之匪人,不利君子贞,大往小来。”则是天地不交而万物不通也,上下不交而天下无邦也;内阴而外阳,内柔而外刚,内小人而外君子,小人道长,君子道消也。
《象》曰:天地不交,“否”。君子以俭德辟难,不可荣以禄。
初六,拔茅茹以其汇。贞吉,亨。
《象》曰:“拔茅贞吉”,志在君也。
六二,包承,小人吉,大人否。亨。
《象》曰:“大人否亨”,不乱群也。
六三,包羞。
《象》曰:“包羞”,位不当也。
九四,有命,无咎,畴离祉。
《象》曰:“有命无咎”,志行也。
九五,休否,大人吉。其亡其亡,系于苞桑。
《象》曰:大人之吉,位正当也。
上九,倾否,先否后喜。
《象》曰:否终则倾,何可长也。
◎ 同人 【卦十三】 天火同人
乾上
离下
《同人》:同人于野,亨。利涉大川。利君子贞。
《彖》曰:“同人”,柔得位得中,而应乎乾,曰同人。同人曰:“同人于野,亨。利涉大川”,乾行也。文明以健,中正而应,君子正也。唯君子为能通天下之志。
《象》曰:天与火,同人。君子以类族辨物。
初九,同人于门,无咎。
《象》曰:“出门同人”,又谁咎也。
六二,同人于宗,吝。
《象》曰:“同人于宗”,吝道也。
九三,伏戎于莽,升其高陵,三岁不兴。
《象》曰:“伏戎于莽”,敌刚也。“三岁不兴”,安行也。
九四,乘其墉,弗克攻,吉主
《象》曰:“乘其墉”,义弗克也。其“吉”,则困而反则也。
九五,同人先号咷而后笑,大师克,相遇。
《象》曰:同人之先,以中直也。大师相遇,言相克也。
上九,同人于郊,无悔。
《象》曰:“同人于郊”,志未得也。
◎ 大有 【卦十四】 火天大有
离上
乾下
《大有》:元亨。
《彖》曰:“大有”,柔得尊位大中,而上下应之,曰“大有”。其德刚健而文明,应乎天而时行,是以元亨。
《象》曰:火在天上,“大有”。君子以遏恶扬善,顺天休命。
初九,无交害匪咎。艰则无咎。
《象》曰:大有初九,无交害也。
九二,大车以载,有攸往,无咎。
《象》曰:“大车以载”,积中不败也。
九三,公用亨于天子,小人弗克。
《象》曰:公用亨于天子,小人害也。
九四,匪其彭,无咎。
《象》曰:“匪其彭,无咎。”明辨晰也。
六五,厥孚交如威如,吉。
《象》曰:“厥孚交如”,信以发志也。“威如之吉”,易而无备也。
上九,自天祐之,吉,无不利。
《象》曰:大有上吉,自天祐也。
◎ 谦 【卦十五】 地山谦
坤上
艮下
《谦》:亨。君子有终。
《彖》曰:谦,亨。天道下济而光明,地道卑而上行。天道亏盈而益谦,地道变盈而流谦,鬼神害盈而福谦,人道恶盈而好谦。谦,尊而光,卑而不可逾,君子之终也。
《象》曰:地中有山,谦。君子以裒多益寡,称物平施。
初六,谦谦君子,用涉大川,吉。
《象》曰:“谦谦君子”,卑以自牧也。
六二,鸣谦,贞吉。
《象》曰:“鸣谦贞吉”,中心得也。
九三,劳谦君子,有终,吉。
《象》曰:“劳谦君子”,万民服也。
六四,无不利,捴谦。
《象》曰:“无不利,捴谦”,不违则也。
六五,不富以其邻,利用侵伐,无不利。
《象》曰:“利用侵伐”,征不服也。
上六,鸣谦,利用行师征邑国。
《象》曰:“鸣谦”,志未得也。“可用行师”,征邑国也。
◎ 豫 【卦十六】 雷地豫
震上
坤下
《豫》:利建侯行师。
《彖》曰:豫,刚应而志行,顺以动,豫。豫顺以动,故天地如之,而况建侯行师乎?天地以顺动,故日月不过,而四时不忒。圣人以顺动,则刑罚清而民服,豫之时义大矣哉!古
《象》曰:雷出地奋,豫。先王以作乐崇德,殷荐之上帝,以配祖考。
初六,鸣豫,凶。
《象》曰:“初六鸣豫”,志穷凶也。
六二,介于石,不终日,贞吉。
《象》曰:“不终日贞吉”,以中正也。
六三,盱豫,悔,迟有悔。
《象》曰:“盱豫不悔”,位不当也。
九四,由豫,大有得,勿疑。朋盍簪。
《象》曰:“由豫大有得”,志大行也。
六五,贞疾,恒不死。
《象》曰:“六五贞疾”,乘刚也。“恒不死”,中未亡也。
上六,冥豫,成有渝。无咎。
《象》曰:“冥豫”在上,何可长也?斋
◎ 随 【卦十七】 泽雷随
兑上
震下
《随》:元亨,利贞,无咎。
《彖》曰:随,刚来而下柔,动而说,随。大亨贞无咎,而天下随时,随时之义大矣哉!古
《象》曰:泽中有雷,随。君子以向晦入宴息。
初九,官有渝,贞吉,出门交有功。
《象》曰:“官有渝”,従正吉也。“出门交有功”,不失也。
六二,系小子,失丈夫。
《象》曰:“系小子”,弗兼与也。
六三,系丈夫,失小子,随有求,得。利居贞。
《象》曰:“系丈夫”,志舍下也。
九四,随有获,贞凶。有孚在道,以明,何咎?古
《象》曰:“随有获”,其义凶也。“有孚在道”,明功也。
九五,孚于嘉,吉。
《象》曰:“孚于嘉吉”,位正中也。
上六,拘系之,乃従维之,王用亨于西山。
《象》曰:“拘系之”,上穷也。
◎ 蛊 【卦十八】 山风蛊
艮上
巽下
《蛊》:元亨。利涉大川,先甲三日,后甲三日。
《彖》曰:蛊,刚上而柔下,巽而止,蛊。蛊,元亨而天下治也。“利涉大川”,往有事也。“先甲三日,后甲三日”,终则有始,天行也。
《象》曰:山下有风,蛊。君子以振民育德。
初六,干父之蛊,有子,考无咎。厉,终吉。
《象》曰:“干父之蛊”,意承考也。
九二,干母之蛊,不可贞。
《象》曰:“干母之蛊”,得中道也。
九三,干父之蛊,小有悔,无大咎。
《象》曰:“干父之蛊”,终无咎也。
六四,裕父之蛊,往见吝。
《象》曰:“裕父之蛊”,往未得也。
六五,干父之蛊,用誉。
《象》曰:“干父用誉”,承以德也。
上九,不事王侯,高尚其事。
《象》曰:“不事王侯”,志可则也。
◎ 临 【卦十九】 地泽临
坤上
兑下
《临》:元亨,利贞。至于八月有凶。
《彖》曰:临,刚浸而长,说而顺,刚中而应。大亨以正,天之道也。“至于八月有凶”,消不久也。
《象》曰:泽上有地,临。君子以教思无穷,容保民无疆。
初九,咸临,贞吉。
《象》曰:“咸临贞吉”,志行正也。
九二,咸临,吉,无不利。
《象》曰:“咸临吉无不利”,未顺命也。
六三,甘临,无攸利;既忧之,无咎。
《象》曰:“甘临”,位不当也。“既忧之”。咎不长也。
六四,至临,无咎。
《象》曰:“至临无咎”,位当也。
六五,知临,大君之宜,吉。
《象》曰:“大君之宜”,行中之谓也。
上六,敦临,吉,无咎。
《象》曰:“敦临之吉”,志在内也。
◎ 观 【卦二十】 风地观
巽上
坤下
《观》:盥而不荐。有孚颙若。
《彖》曰:大观在上,顺而巽,中正以观天下,观。“盥而不荐,有孚颙若”,下观而化也。观天之神道,而四时不忒,圣人以神道设教,而天下服矣。
《象》曰:风行地上,观。先王以省方观民设教。
初六,童观,小人无咎,君子吝。
《象》曰:“初六童观”,“小人”道也。
六二,窥观,利女贞。
《象》曰:“窥观女贞”,亦可丑也。
六三,观我生,进退。
《象》曰:“观我生进退”,未失道也。
六四,观国之光,利用宾于王。
《象》曰:“观国之光”,尚宾也。
九五,观我生,君子无咎。
《象》曰:“观我生”,观民也。
上九,观其生,君子无咎。
《象》曰:“观其生”,志未平也。
◎ 噬嗑 【卦二十一】 火雷噬嗑
离上
震下
《噬嗑》:亨。利用狱。
《彖》曰:颐中有物曰噬嗑。噬嗑而亨,刚柔分,动而明,雷电合而章。柔得中而上行,虽不当位,利用狱也。
《象》曰:雷电,噬嗑。先王以明罚敕法。
初九,屦校灭趾,无咎。
《象》曰:“屦校灭趾”,不行也。
六二,噬肤灭鼻,无咎。
《象》曰:“噬肤灭鼻”,乘刚也。
六三,噬腊肉遇毒,小吝,无咎。
《象》曰:“遇毒”,位不当也。
九四,“噬干胏,得金矢。利艰贞,吉。
《象》曰:“利艰贞吉”,未光也。
六五,噬干肉得黄金。贞厉,无咎。
《象》曰:“贞厉无咎”,得当也。
上九,何校灭耳,凶。
《象》曰:“何校灭耳”,聪不明也。
◎ 贲 【卦二十二】 山火贲
艮上
离下
《贲》:亨。小利有攸往。
《彖》曰:贲亨,柔来而文刚,故亨。分,刚上而文柔,故小利有攸往。刚柔交错,天文也。文明以止,人文也。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
《象》曰:山下有火,贲。君子以明庶政,无敢折狱。
初九,贲其趾,舍车而徒。
《象》曰:“舍车而徒”,义弗乘也。
六二,贲其须。
《象》曰:“贲其须”,与上兴也。
九三,贲如,濡如,永贞吉。
《象》曰:“永贞之吉”,终莫之陵也。
六四,贲如皤如,白马翰如。匪寇,婚媾。
《象》曰:六四,当位疑也。“匪寇婚媾”,终无尤也。
六五,贲于丘园,束帛戋戋,吝,终吉。
《象》曰:“六五之吉”,有喜也。
上九,白贲,无咎。
《象》曰:“白贲无咎”,上得志也。
◎ 剥 【卦二十三】 山地剥
艮上
坤下
《剥》:不利有攸往。
《彖》曰:剥,剥也。柔变刚也。“不利有攸往”,小人长也。顺而止之,观象也。君子尚消息盈虚,天行也。
《象》曰:山附于地,剥。上以厚下安宅。
初六:剥床以足,蔑贞凶。
《象》曰:“剥床以足”,以灭下也。
六二:剥床以辨,蔑贞凶。
《象》曰:“剥床以辨”,未有与也。
六三:剥之,无咎。
《象》曰:“剥之无咎”,失上下也。
六四:剥床以肤,凶。
《象》曰:“剥床以肤”,切近灾也。
六五:贯鱼以宫人宠,无不利。
《象》曰:“以宫人宠”,终无尤也。
上九:硕果不食,君子得舆,小人剥庐。
《象》曰:“君子得舆”,民所载也。“小人剥庐”,终不可用也。
◎ 复 【卦二十四】 地雷复
坤上
震下
《复》:亨。出入无疾。朋来无咎。反复其道,七日来复,利有攸往。
《彖》曰:“复,亨”。刚反,动而以顺行。是以“出入无疾,朋来无咎”。“反复其道,七日来复”,天行也。“利有攸往”,刚长也。复,其见天地之心乎。
《象》曰:雷在地中,复。先王以至日闭关,商旅不行,后不省方。
初九,不远复,无祗悔,元吉。
《象》曰:“不远之复”,以修身也。
六二,休复,吉。
《象》曰:“休复之吉”,以下仁也。
六三,频复,厉,无咎。
《象》曰:“频复之厉”,义无咎也。
六四,中行独复。
《象》曰:“中行独复”,以従道也。
六五,敦复,无悔。
《象》曰:“敦复无悔”,中以自考也。
上六,迷复,凶,有灾眚。用行师,终有大败,以其国君凶,至于十年不克征。
《象》曰:“迷复之凶”,反君道也。
◎ 无妄 【卦二十五】 天雷无妄
乾上
震下
《无妄》:元亨,利贞。其匪正有眚,不利有攸往。
《彖》曰:无妄,刚自外来而为主于内,动而健,刚中而应。大亨以正,天之命也。“其匪正有眚,不利有攸往”,无妄之往何之矣?天命不祐,行矣哉!知
《象》曰:天下雷行,物与无妄。先王以茂对时育万物。
初九,无妄往,吉。
《象》曰:“无妄之往”,得志也。
六二,不耕获,不菑畬,则利用攸往。
《象》曰:“不耕获”,未富也。
六三,无妄之灾,或系之牛,行人之得,邑人之灾。
《象》曰:行人得牛,邑人灾也。
九四,可贞。无咎。
《象》曰:“可贞无咎”,固有之也。
九五,无妄之疾,勿药有喜。
《象》曰:“无妄之药”,不可试也。
上九,无妄行,有眚,无攸利。
《象》曰:“无妄之行”,穷之灾也。
◎ 大畜 【卦二十六】 山天大畜
艮上
乾下
《大畜》:利贞。不家食吉。利涉大川。
《彖》曰:大畜,刚健笃实,辉光日新。其德刚上而尚贤,能止健,大正也。“不家食吉”,养贤也。“利涉大川”,应乎天也。
《象》曰:天在山中,大畜。君子以多识前贤往行,以畜其德。
初九,有厉,利已。
《象》曰:“有厉利已”,不犯灾也。
九二,舆说輹。
《象》曰:“舆说輹”,中无尤也。
九三,良马逐,利艰贞,曰闲舆卫,利有攸往。
《象》曰:“利有攸往”,上合志也。
六四,童牛之牿,元吉。
《象》曰:“六四元吉”,有喜也。
六五,豮豕之牙,吉。
《象》曰:“六五之吉”,有庆也。
上九,何天之衢,亨。
《象》曰:“何天之衢”,道大行也。
◎ 颐 【卦二十七】 山雷颐
艮上
震下
《颐》:贞吉。观颐,自求口实。
《彖》曰:颐,贞吉,养正则吉也。观颐,观其所养也。自求口实,观其自养也。天地养万物,圣人养贤以及万民,颐之时大矣哉!知
《象》曰:山下有雷,颐。君子以慎言语,节饮食。
初九,舍尔灵龟,观我朵颐,凶。
《象》曰:“观我朵颐”,亦不足贵也。
六二,颠颐拂经于丘颐,征凶。
《象》曰:“六二征凶”,行失类也。
六三,拂颐,贞凶,十年勿用,无攸利。
《象》曰:“十年勿用”,道大悖也。
六四,颠颐,吉。虎视眈眈,其欲逐逐,无咎。
《象》曰:“颠颐之吉”,上施光也。
六五,拂经,居贞吉,不可涉大川。
《象》曰:“居贞之吉”,顺以従上也。
上九,由颐,厉,吉。利涉大川。
《象》曰:“由颐厉吉”,大有庆也。
◎ 大过 【卦二十八】 泽风大过
兑上
巽下
《大过》:栋挠,利有攸往,亨。
《彖》曰:“大过”,大者过也。“栋挠”,本末弱也。刚过而中,巽而说,行。利有攸往,乃亨。“大过”之时大矣哉!知
《象》曰:泽灭木,大过。君子以独立不惧,遯世无闷。
初六,藉用白茅,无咎。
《象》曰:“藉用白茅”,柔在下也。
九二,枯杨生稊,老夫得其女妻,无不利。
《象》曰:“老夫女妻,”,过以相与也。
九三,栋桡,凶。
《象》曰:“栋桡”之“凶”,不可以有辅也。
九四,栋隆,吉。有它,吝。
《象》曰:“栋隆之吉”,不桡乎下也。
九五,枯杨生华,老妇得其士夫,无咎无誉。
《象》曰:“枯杨生华”,何可久也。“无妇士夫”,亦可丑也。
上六,过涉灭顶,凶。无咎。
《象》曰:“过涉之凶”,不可咎也。
◎ 坎 【卦二十九】 坎为水
坎上
坎下
《习坎》:有孚维心,亨。行有尚。
《彖》曰:“习坎”,重险也。水流而不盈。行险而不失其信。维心亨,乃以刚中也。“行有尚”,往有功也。天险,不可升也。地险,山川丘陵也。王公设险以守其国。险之时用大矣哉!古
《象》曰:水洊至,习坎。君子以常德行,习教事。
初六,习坎,入于坎,窞,凶。
《象》曰:“习坎入坎”,失道,凶也。
九二,坎有险,求小得。
《象》曰:“求小得”,未出中也。
六三,来之坎,坎险且枕,入于坎,窞,勿用。
《象》曰:“来之坎坎”,终无功也。
六四,樽酒簋贰用缶,纳约自牖,终无咎。
《象》曰:“樽酒簋贰”,刚柔际也。
九五,坎不盈,祗既平,无咎。
《象》曰:“坎不盈”,中未大也。
上六,系用徽纆,窴于丛棘,三岁不得,凶。
《象》曰:上六失道,凶三岁也。
◎ 离 【卦三十】 离为火
离上
离下
《离》:利贞。亨。畜牝牛吉。
《彖》曰:离,丽也。日月丽乎天,百谷草木丽乎土。重明以丽乎正,乃化成天下。柔丽乎中正,故,是以“畜牝牛吉”也。
《象》曰:明两作,离。大人以继明照于四方。
初九,履错然,敬之无咎。
《象》曰:“履错之敬”,以辟咎也。
六二,黄离,元吉。
《象》曰:“黄离元吉”,得中道也。
九三,日昃之离,不鼓缶而歌,则大耋之嗟,凶。
《象》曰:“日昃之离”,何可久也?知
九四,突如,其来如,焚如,死如,弃如。
《象》曰:“突如其来如”,无所容也。
六五,出涕沱若,戚嗟若,吉。
《象》曰:六五之吉,离王公也。
上九,王用出征,有嘉折首,获匪其丑,无咎。
《象》曰:“王用出征”,以正邦也。
昔者圣人之作《易》也,幽赞于神明而生蓍,参天两地而倚数,观变于阴阳而立卦,发挥于刚柔而生爻,和顺于道德而理于义,穷理尽性以至于命。
昔者圣人之作《易》也,将以顺性命之理。是以立天之道曰阴与阳,立地之道曰柔与刚,立人之道曰仁与义。兼三才而两之,故《易》六画而成卦。分阴分阳,迭用柔刚,故《易》六位而成章。
天地定位,山泽通气,雷风相薄,水火不相射,八卦相错。数往者顺,知来者逆,是故《易》逆数也。
雷以动之,风以散之,雨以润之,日以烜之,艮以止之,兑以说之,乾以君之,坤以藏之。
帝出乎震,齐乎巽,相见乎离,致役乎坤,说言乎兑,战乎乾,劳乎坎,成言乎艮。万物出乎震,震东方也。齐乎巽,巽东南也;齐也者,言万物之絜齐也。离也者,明也,万物皆相见,南方之卦也,圣人南面而听天下,向明而治,盖取诸此也。坤也者,地也,万物皆致养焉,故曰:致役乎坤。兑,正秋也,万物之所说也,故曰:说言乎兑。战乎乾,乾西北之卦也,言阴阳相薄也。坎者水也,正北方之卦也,劳卦也,万物之所归也,故曰:劳乎坎。艮,东北之卦也。万物之所成终而成始也,故曰:成言乎艮。
神也者,妙万物而为言者也。动万物者莫疾乎雷,挠万物者莫疾乎风,躁万物者莫乎火,说万物者莫说乎泽,润万物者莫润乎水,终万物始万物者莫盛乎艮。故水火相逮,雷风不相悖,山泽通气,然后能变化,既成万物也。
乾,健也。坤,顺也。震,动也。巽,入也。坎,陷也。离,丽也。艮,止也。兑,说也。
乾为马,坤为牛,震为龙,巽为鸡,坎为豕,离为雉,艮为狗,兑为羊。
乾为首,坤为腹,震为足,巽为股,坎为耳,离为目,艮为手,兑为口。
乾,天也,故称乎父。坤,地也,故称乎母。震一索而得男,故谓之长男。巽一索而得女,故谓之长女。坎再索而得男。故谓之中男。离谓之中男。离再索而得女,故谓之中女。艮三索而得男,故谓之少男。兑三索而得女,故谓之少女。
乾为天,为圆,为君,为父,为玉,为金,为寒,为冰,为大赤,为良马,为老马,为瘠马,为驳马,为木果。
坤为地,为母,为布,为釜,为吝啬,为均,为子母牛,为大舆,为文,为众,为柄,其于地也为黑。
震为雷,为龙,为玄黄,为旉,为大途,为长子,为决躁,为苍筤竹,为萑苇。其于马也,为善鸣,为足,为作足,为的颡。其于稼也,为反生。其究为健,为蕃鲜。
巽为木,为风,为长女,为绳直,为工,为白,为长,为高,为进退,为不果,为臭。其于人也,为寡发,为广颡,为多白眼,为近利市三倍,其究为躁卦。
坎为水,为沟渎,为隐伏,为矫輮,为弓轮。其于人也,为加忧,为心病,为耳痛,为血卦,为赤。其于马也,为美脊,为亟心,为下首,为薄蹄,为曳。其于舆也,为多眚,为通,为月,为盗。其于木也,为坚多心。
离为火,为日,为电,为中女,为甲胄,为戈兵。其于人也,为大腹。为乾卦,为鳖,为蟹,为蠃,为蚌,为龟。其于木也,为科上槁。
艮为山,为径路,为小石,为门阙,为果蓏,为阍寺,为指,为狗,为鼠,为黔喙之属。其于木也,为坚多节。
兑为泽,为少女,为巫,为口舌,为毁折,为附决。其于地也,为刚卤。为妾,为羊。
《乾》刚《坤》柔,《比》乐《师》忧;
《临》《观》之义,或与或求。
《屯》见而不失其居。《蒙》杂而著。
《震》,起也。
《艮》,止也。
《损》、《益》盛衰之始也。
《大畜》,时也。
《无妄》,灾也。
《萃》聚而《升》不来也。
《谦》轻而《豫》怠也。
《噬嗑》,食也。
《贲》,无色也。
《兑》见而《巽》伏也。
《随》无故也。
《蛊》则饬也。
《剥》,烂也。
《复》,反也。
《晋》,昼也。
《明夷》,诛也。
《井》通而《困》相遇也。
《咸》速也。
《恒》,久也。
《涣》,离也。
《节》,止也。
《解》,缓也。
《蹇》,难也。
《睽》,外也。
《家人》,内也。
《否》、《泰》反其类也。
《大壮》则止,《遯》则退也。
《大有》,众也。
《同人》,亲也。
《革》,去故也。
《鼎》,取新也。
《小过》,过也。
《中孚》,信也。
《丰》,多故也。
亲寡《旅》也。
《离》上而《坎》下也。
《小畜》,寡也。
《履》,不处也。
《需》,不进也。
《讼》,不亲也。
《大过》,颠也。
《姤》,遇也,柔遇刚也。
《渐》,女归待男行也。
《颐》,养正也。
《既济》,定也。
《归妹》,女之终也。
《未济》,男之穷也。
《夬》,决也,刚决柔也。君子道长,小人道忧也。
武侯谓吴起曰:“今泰胁吾西,楚带吾南,赵衝否北,齐临吾东,燕绝吾后,韩据吾前,六同之兵四守,势甚不便,忧此奈何?”
起对曰:“夫安国家之道,先戒为宝。今君已戒,祸其远矣。臣请论六国之俗,夫齐陈重而不坚,秦陈散而自斗,楚陈整而不久,燕陈守而不走,三晋陈治而不用。”
“夫齐性刚,其国富,君臣骄奢而简于细民,其政宽而禄不均,一陈两心,前重后轻,故重而不坚。击此之道,必三分之,猎其左右,胁而从之,其陈可坏。秦性强,其地险,其政严,其赏罚信,其人不让,皆有斗心,故散而自战。击此之道,必先示之以利而引去之,士贪于得而离将,乘乖猎散,设伏投机,其将可取。楚性弱,其地广,其政骚,其民疲,故整而不久。击此之道,袭乱其屯,先夺气,轻进速退,弊而劳之,勿与战争,其军可败。燕性愨其民慎,好勇义,寡诈谋,故守而不走。击此之道触而迫之,陵而远之,驰而后之,则上疑而下惧,谨我军骑必避之路其将可虏。三晋者,中国也,其性和,其政平,其民疲于战,习于兵,轻其将,薄其禄,士无死志,故治而不用。击此之道,阻陈而压之,众来则拒之,去则追之,倦其师。此其势也。”
“然则一军之中,必有虎贲之士;力轻扛鼎,足轻戎马,搴旗斩将,必有能者。若此之等,选而别之,爱而贵之,是谓军命。其有工用五兵、材力健疾,志在吞敌者,必加其爵列,可以决胜。厚其父母妻子,劝赏畏罚,此坚陈之士,可与持久,能审料此,可以击倍。”
武侯曰:“善!”
吴子曰:“凡料敌有不卜而与之战者八。一曰,疾风大寒,早兴寤迁,刊木济水,不惮艰难;二曰,盛夏炎热,晏兴无间,行驱饥渴,务于取远。三曰,师既淹久,粮食无有,百姓怨怒,妖祥数起,上不能止。四曰,军资既竭薪既寡,天多阴雨,砍掠无所。五日,徒众不多,水地不列,人马疾疫,四邻不至。六曰,道远日暮,士众劳惧,倦而未食,解甲而息。七曰,将薄吏轻,士卒不固,三军数惊,师徒无助。八口,陈而未定,舍而未毕,行阪涉险,半隐半出。诸如此者,击之勿疑。
“有不占而避之者六。一曰,土地广大,人民富众。二曰,上爱其下,惠施流布。三曰,赏信刑察,发必得时;四曰,陈功居列,任贤使能。五曰,师徒之众,兵甲之精。六曰,四邻之助,大国之援。凡此不如敌人,避之勿疑。所谓见可而进,知难而退也。”
武侯问曰:“吾欲观敌之外以知其内,察其进以知其止,以定胜负,可得闻乎?”
起对曰:“敌人之来,荡荡无虑,施旗烦乱,人马顾,一可击十必使无措。诸侯未会,君臣未和,沟垒未成,禁令未施,三军匈匈,欲前不能,欲去不敢,以半击倍,百战不殆。”
武侯问敌必可击之道。
起对曰:“用兵必须审敌虚实而趋其危。敌人远来新至,行列未定,可击。既食未设备,可击。奔走,可击。勤劳,可击。未得地利,可击。失时不从,可击。旌旗乱动,可击。涉长道,后行未息可击。涉水半渡,可击。险道狭路,可击。陈数移动,可击。将离土卒,可击。心怖,可击。凡若此者,选锐冲之,分兵继之,急击勿疑。”
吴起儒服以兵机见魏文侯。
文侯曰:“寡人不好军旅之事。”
起曰:“臣以见占隐,以往察来,主君何言与心违。今君四时使斩离皮革,掩以朱漆,画以丹青,烁以犀象。冬日衣之则不温,夏日衣之则不凉。为长戟二丈四尺,短戟一丈二尺。革车奄户,缦轮笼毂,观之于目则不丽,乘之以田则不轻,不识主君安用此也?若以备进战退守,而不求能用者,譬犹伏鸡之搏狸,乳犬之犯虎,虽有斗心,随之死矣。昔承桑氏之君,修德废武,以灭其国。有扈氏之君,恃众好勇,以丧其社稷。明主鉴兹,必内修文德,外治武备。故当敌而不进,无逮于义矣;僵尸而哀之,无逮于仁矣。”
于是文侯身自布席,夫人捧觞,醮吴起于庙,立为大将,守西河。与诸侯大战七十六,全胜六十四,余则钧解。闢土四面,拓地千里,皆起之功也。
吴子曰:“昔之图国家者,必先教百姓而亲万民。有四不和:不和于国,不可以出军;不和于军,不可以出陈;不和于陈不可以进战;不和于战,不可以决胜。是以有道之主,将用其民,先和而造大事。不敢信其私谋,必告于祖庙,启于元龟,参之天时,吉乃后举。民知君之爱其命,惜其死,若此之至,而与之临战,则士以尽死为荣,退生为辱矣。”
吴子曰:“夫道者,所以反本复始。义者,所以行事立功。谋者,所以违害就利。要者,所以保业守成。若行不合道,举不合义,而处大居贵,患必及之。是以圣人绥之以道,理之以义,动之以礼,抚之以仁。此四德者,修之则兴,废之则衰,故成汤讨桀而夏民喜悦,周武伐纣而殷人不非。举顺天人,故能然灾。”
吴子曰:“凡制国治军,必教之以礼,励之以义,使有耻也。夫人有耻,在大足以战,在小足以守矣。然战胜易,守胜难。故曰,天下战国,五胜者祸,四胜者弊,三胜者霸,二胜者王,一胜者帝。是以数胜得天下者稀,以亡者众。”
吴子曰;“凡兵之所起者有五:一曰争名,二曰利,三曰积恶,四曰内乱,五曰因饥。其名又有五:一曰义兵,二曰强兵,三曰刚兵,四曰暴兵,五曰逆兵。禁暴乱曰义,恃众以伐曰强,因怒兴师曰刚,弃礼贪利曰暴,乱人疲,举事动众日逆。五者之服,各有其道,义必以礼服,强必以谦服,刚必以辞服,暴必以诈服,逆必以服。”
武侯问曰:“愿闻治兵、料人、固国之道。”
起对曰:“古之明王,必谨君臣之礼,饰上下之仪,安集吏民顺俗而教,简募良材,以备不虞。昔齐桓募士五万,以霸诸侯,晋文召为前行四万,以获其志。秦缪置陷陈三万,以服邻改。故强国之君,必料其民。民有胆勇气力者,聚为一卒。乐以进战效力,以显其忠勇者,聚为一卒。能踰高超远、轻足善走者,聚为一卒。王臣失位而欲见功于上者,聚为一卒。弃城去守、欲除其丑者,聚为一卒。此五者,军之练锐也。有此三千人,内出可以决围,外入可以屠城矣。”
武侯问曰:“愿闻陈必定、守必固、战必胜之道。”起对曰:“立见且可,岂直闻乎!君能使贤者居上,不肖者处下,则陈已定矣。民安其田宅,亲具有司,则守已固矣。百姓皆是吾君而非邻国,则战已胜矣。”
武侯尝谋事,群臣莫能及,罢朝而有喜色。起进口:“昔楚庄王尝谋事,群臣莫能及,退朝而有忧色。申公问曰:‘君有忧色,何也?’曰:‘寡人闻之,世不绝圣,国不乏贤,能得其师者王,得其友者霸。今寡人不才,而群臣莫及者,楚国其殆矣!’此楚庄王之所忧,而君说之,臣窃惧矣。”于是武侯有惭色。
《吴子》相传为战国时吴起所著。《韩非·五蠢篇》:“境内皆言兵,藏孙、吴之书者家有之。”《史记·孙子吴起列传》:“世俗所称师旅,皆道《孙子 十三篇》,《吴起兵法》世多有。”《汉书·艺文志》著录有《吴起》四十八篇。可见《吴起兵法》在战国末年和汉初还在流传。但1972年,山东临沂银雀山汉墓出土竹简中,兵书很多,却未见该书。(参见《临沂银雀山汉墓发掘简报》)据郭沫若同志考证:“但可惜这书(指《吴起兵法》)是亡了”。“故今存《吴子》实可断言为伪。以笔调觇之,大率西汉中叶时人之所依托。”(见郭著《青铜时代·述吴起》第三节)。书中提到的“笳”(见《应变 第五》)、“鞍”(见《治兵 第三》)等都是吴起时代还没有的东西,特别是“骑三千匹”(见《励士 第六》)这样大规模地使用骑兵部队更是那时所没有的。
《隋书·经藉志》著录:《吴起兵法》一卷。按《隋书》为唐初魏征所撰。而魏征在其《群书治要》中所摘录的《吴子》的《图国》、《论将》、《治兵》、《励土》四篇内容,大体与今本《吴子》相同。这样,原书亡佚时间至少在唐初以前了。
今本《吴子》分:《图国》、《料敌》、《治兵》、《论将》、《应变》、《励土》六篇。虽非吴起原著,但就其内容来看,仍不失为一部较有价值的兵书,不管是谁所著,都是前人留下的宝贵遗产。宋神宗年间(公元1078-1085),将其列入《武经七书》,颁行武学,为将校所必读,颇受重视。现有英、日、法、俄等文字译本。
孙子曰:
兵者,国之大事,死生之地,存亡之道,不可不察也。
故经之以五事,校之以计,而索其情:一曰道,二曰天,三曰地,四曰将,五曰法。道者,令民于上同意,可与之死,可与之生,而不危也;天者,阴阳、寒暑、时制也;地者,远近、险易、广狭、死生也;将者,智、信、仁、勇、严也;法者,曲制、官道、主用也。凡此五者,将莫不闻,知之者胜,不知之者不胜。故校之以计,而索其情,曰:主孰有道?将孰有能?天地孰得?法令孰行?兵众孰强?士卒孰练?赏罚孰明?吾以此知胜负矣。将听吾计,用之必胜,留之;将不听吾计,用之必败,去之。
计利以听,乃为之势,以佐其外。势者,因利而制权也。兵者,诡道也。故能而示之不能,用而示之不用,近而示之远,远而示之近。利而诱之,乱而取之,实而备之,强而避之,怒而挠之,卑而骄之,佚而劳之,亲而离之,攻其无备,出其不意。此兵家之胜,不可先传也。
夫未战而庙算胜者,得算多也;未战而庙算不胜者,得算少也。多算胜少算,而况于无算乎!吾以此观之,胜负见矣。
孙子曰:
凡用兵之法,驰车千驷,革车千乘,带甲十万,千里馈粮。则内外之费,宾客之用,胶漆之材,车甲之奉,日费千金,然后十万之师举矣。
其用战也,胜久则钝兵挫锐,攻城则力屈,久暴师则国用不足。夫钝兵挫锐,屈力殚货,则诸侯乘其弊而起,虽有智者不能善其后矣。故兵闻拙速,未睹巧之久也。夫兵久而国利者,未之有也。故不尽知用兵之害者,则不能尽知用兵之利也。
善用兵者,役不再籍,粮不三载,取用于国,因粮于敌,故军食可足也。国之贫于师者远输,远输则百姓贫;近师者贵卖,贵卖则百姓财竭,财竭则急于丘役。力屈中原、内虚于家,百姓之费,十去其七;公家之费,破军罢马,甲胄矢弓,戟盾矛橹,丘牛大车,十去其六。故智将务食于敌,食敌一钟,当吾二十钟;□①杆一石,当吾二十石。故杀敌者,怒也;取敌之利者,货也。车战得车十乘以上,赏其先得者而更其旌旗。车杂而乘之,卒善而养之,是谓胜敌而益强。
故兵贵胜,不贵久。
故知兵之将,民之司命。国家安危之主也。
[注:]
①:“忌”加“艹”头。
孙子曰:
夫用兵之法,全国为上,破国次之;全军为上,破军次之;全旅为上,破旅次之;全卒为上,破卒次之;全伍为上,破伍次之。
是故百战百胜,非善之善也;不战而屈人之兵,善之善者也。故上兵伐谋,其次伐交,其次伐兵,其下攻城。攻城之法,为不得已。修橹□①□②,具器械,三月而后成;距堙,又三月而后已。将不胜其忿而蚁附之,杀士卒三分之一,而城不拔者,此攻之灾也。故善用兵者,屈人之兵而非战也,拔人之城而非攻也,毁人之国而非久也,必以全争于天下,故兵不顿而利可全,此谋攻之法也。
故用兵之法,十则围之,五则攻之,倍则分之,敌则能战之,少则能逃之,不若则能避之。故小敌之坚,大敌之擒也。
夫将者,国之辅也。辅周则国必强,辅隙则国必弱。故君之所以患于军者三:不知军之不可以进而谓之进,不知军之不可以退而谓之退,是谓縻军;不知三军之事而同三军之政,则军士惑矣;不知三军之权而同三军之任,则军士疑矣。三军既惑且疑,则诸侯之难至矣。是谓乱军引胜。
故知胜有五:知可以战与不可以战者胜,识众寡之用者胜,上下同欲者胜,以虞待不虞者胜,将能而君不御者胜。此五者,知胜之道也。故曰:知己知彼,百战不贻;不知彼而知己,一胜一负;不知彼不知己,每战必败。
[注:] ①:[车贲]。
②:“温”字“氵”旁换“车”旁。
孙子曰:
昔之善战者,先为不可胜,以待敌之可胜。不可胜在己,可胜在敌。故善战者,能为不可胜,不能使敌之必可胜。故曰:胜可知,而不可为。不可胜者,守也;可胜者,攻也。守则不足,攻则有余。善守者藏于九地之下,善攻者动于九天之上,故能自保而全胜也。见胜不过众人之所知,非善之善者也;战胜而天下曰善,非善之善者也。故举秋毫不为多力,见日月不为明目,闻雷霆不为聪耳。古之所谓善战者,胜于易胜者也。故善战者之胜也,无智名,无勇功,故其战胜不忒。不忒者,其所措胜,胜已败者也。故善战者,立于不败之地,而不失敌之败也。是故胜兵先胜而后求战,败兵先战而后求胜。善用兵者,修道而保法,故能为胜败之政。
兵法:一曰度,二泽战,败兵先战而后求胜。善用兵者,修道而保法,故能为胜败之政。
兵法:一曰度,二曰量,三曰数,四曰称,五曰胜。地生度,度生量,量生数,数生称,称生胜。故胜兵若以镒称铢,败兵若以铢称镒。
称胜者之战民也,若决积水于千仞之溪者,形也。
孙子曰:
凡治众如治寡,分数是也;斗众如斗寡,形名是也;三军之众,可使必受敌而无败者,奇正是也;兵之所加,如以□①投卵者,虚实是也。
凡战者,以正合,以奇胜。故善出奇者,无穷如天地,不竭如江海。终而复始,日月是也。死而更生,四时是也。声不过五,五声之变,不可胜听也;色不过五,五色之变,不可胜观也;味不过五,五味之变,不可胜尝也;战势不过奇正,奇正之变,不可胜穷也。奇正相生,如循环之无端,孰能穷之哉!
激水之疾,至于漂石者,势也;鸷鸟之疾,至于毁折者,节也。故善战者,其势险,其节短。势如扩弩,节如发机。纷纷纭纭,斗乱而不可乱;浑浑沌沌,形圆而不可败。乱生于治,怯生于勇,弱生于强。治乱,数也;勇怯,势也;强弱,形也。
故善动敌者,形之,敌必从之;予之,敌必取之。以利动之,以卒待之。故善战者,求之于势,不责于人故能择人而任势。任势者,其战人也,如转木石。木石之性,安则静,危则动,方则止,圆则行。
故善战人之势,如转圆石于千仞之山者,势也。
[注:]
①:“瑕”的“王”旁换“石”旁。
孙子曰:
凡先处战地而待敌者佚,后处战地而趋战者劳。故善战者,致人而不致于人。能使敌人自至者,利之也;能使敌人不得至者,害之也。故敌佚能劳之,饱能饥之,安能动之。出其所必趋,趋其所不意。
行千里而不劳者,行于无人之地也;攻而必取者,攻其所不守也。守而必固者,守其所必攻也。故善攻者,敌不知其所守;善守者,敌不知其所攻。微乎微乎,至于无形;神乎神乎,至于无声,故能为敌之司命。进而不可御者,冲其虚也;退而不可追者,速而不可及也。故我欲战,敌虽高垒深沟,不得不与我战者,攻其所必救也;我不欲战,虽画地而守之,敌不得与我战者,乖其所之也。故形人而我无形,则我专而敌分。我专为一,敌分为十,是以十攻其一也。则我众敌寡,能以众击寡者,则吾之所与战者约矣。吾所与战之地不可知,不可知则敌所备者多,敌所备者多,则吾所与战者寡矣。故备前则后寡,备后则前寡,备左则右寡,备右则左寡,无所不备,则无所不寡。寡者,备人者也;众者,使人备己者也。故知战之地,知战之日,则可千里而会战;不知战之地,不知战日,则左不能救右,右不能救左,前不能救后,后不能救前,而况远者数十里,近者数里乎!
以吾度之,越人之兵虽多,亦奚益于胜哉!
故曰:胜可为也。敌虽众,可使无斗。故策之而知得失之计,候之而知动静之理,形之而知死生之地,角之而知有余不足之处。故形兵之极,至于无形。无形则深间不能窥,智者不能谋。因形而措胜于众,众不能知。人皆知我所以胜之形,而莫知吾所以制胜之形。故其战胜不复,而应形于无穷。
夫兵形象水,水之行避高而趋下,兵之形避实而击虚;水因地而制流,兵因敌而制胜。故兵无常势,水无常形。能因敌变化而取胜者,谓之神。故五行无常胜,四时无常位,日有短长,月有死生。
孙子曰:
凡用兵之法,将受命于君,合军聚众,交和而舍,莫难于军争。军争之难者,以迂为直,以患为利。
故迂其途,而诱之以利,后人发,先人至,此知迂直之计者也。军争为利,军争为危。举军而争利则不及,委军而争利则辎重捐。是故卷甲而趋,日夜不处,倍道兼行,百里而争利,则擒三将军,劲者先,疲者后,其法十一而至;五十里而争利,则蹶上将军,其法半至;三十里而争利,则三分之二至。是故军无辎重则亡,无粮食则亡,无委积则亡。故不知诸侯之谋者,不能豫交;不知山林、险阻、沮泽之形者,不能行军;不用乡导者,不能得地利。故兵以诈立,以利动,以分和为变者也。故其疾如风,其徐如林,侵掠如火,不动如山,难知如阴,动如雷震。掠乡分众,廓地分利,悬权而动。先知迂直之计者胜,此军争之法也。
《军政》曰:“言不相闻,故为之金鼓;视不相见,故为之旌旗。”夫金鼓旌旗者,所以一民之耳目也。民既专一,则勇者不得独进,怯者不得独退,此用众之法也。故夜战多金鼓,昼战多旌旗,所以变人之耳目也。
三军可夺气,将军可夺心。是故朝气锐,昼气惰,暮气归。善用兵者,避其锐气,击其惰归,此治气者也。以治待乱,以静待哗,此治心者也。以近待远,以佚待劳,以饱待饥,此治力者也。无邀正正之旗,无击堂堂之陈,此治变者也。
故用兵之法,高陵勿向,背丘勿逆,佯北勿从,锐卒勿攻,饵兵勿食,归师勿遏,围师遗阙,穷寇勿迫,此用兵之法也。
孙子曰:
凡用兵之法,将受命于君,合军聚合。泛地无舍,衢地合交,绝地无留,围地则谋,死地则战,途有所不由,军有所不击,城有所不攻,地有所不争,君命有所不受。
故将通于九变之利者,知用兵矣;将不通九变之利,虽知地形,不能得地之利矣;治兵不知九变之术,虽知五利,不能得人之用矣。
是故智者之虑,必杂于利害,杂于利而务可信也,杂于害而患可解也。是故屈诸侯者以害,役诸侯者以业,趋诸侯者以利。故用兵之法,无恃其不来,恃吾有以待之;无恃其不攻,恃吾有所不可攻也。
故将有五危,必死可杀,必生可虏,忿速可侮,廉洁可辱,爱民可烦。凡此五者,将之过也,用兵之灾也。覆军杀将,必以五危,不可不察也。
孙子曰:
凡处军相敌,绝山依谷,视生处高,战隆无登,此处山之军也。绝水必远水,客绝水而来,勿迎之于水内,令半渡而击之利,欲战者,无附于水而迎客,视生处高,无迎水流,此处水上之军也。绝斥泽,唯亟去无留,若交军于斥泽之中,必依水草而背众树,此处斥泽之军也。平陆处易,右背高,前死后生,此处平陆之军也。凡此四军之利,黄帝之所以胜四帝也。凡军好高而恶下,贵阳而贱阴,养生而处实,军无百疾,是谓必胜。丘陵堤防,必处其阳而右背之,此兵之利,地之助也。上雨水流至,欲涉者,待其定也。凡地有绝涧、天井、天牢、天罗、天陷、天隙,必亟去之,勿近也。吾远之,敌近之;吾迎之,敌背之。军旁有险阻、潢井、蒹葭、小林、□①荟者,必谨覆索之,此伏奸之所处也。
敌近而静者,恃其险也;远而挑战者,欲人之进也;其所居易者,利也;众树动者,来也;众草多障者,疑也;鸟起者,伏也;兽骇者,覆也;尘高而锐者,车来也;卑而广者,徒来也;散而条达者,樵采也;少而往来者,营军也;辞卑而备者,进也;辞强而进驱者,退也;轻车先出居其侧者,陈也;无约而请和者,谋也;奔走而陈兵者,期也;半进半退者,诱也;杖而立者,饥也;汲而先饮者,渴也;见利而不进者,劳也;鸟集者,虚也;夜呼者,恐也;军扰者,将不重也;旌旗动者,乱也;吏怒者,倦也;杀马肉食者,军无粮也;悬□②不返其舍者,穷寇也;谆谆□③□③,徐与人言者,失众也;数赏者,窘也;数罚者,困也;先暴而后畏其众者,不精之至也;来委谢者,欲休息也。兵怒而相迎,久而不合,又不相去,必谨察之。
兵非贵益多也,惟无武进,足以并力料敌取人而已。夫惟无虑而易敌者,必擒于人。卒未亲而罚之,则不服,不服则难用。卒已亲附而罚不行,则不可用。故合之以文,齐之以武,是谓必取。令素行以教其民,则民服;令素不行以教其民,则民不服。令素行者,与众相得也。
[注:]
①:“翳”加“艹”头。
②:[垂瓦]。
③:[讠翕]。
孙子曰:
地形有通者、有挂者、有支者、有隘者、有险者、有远者。我可以往,彼可以来,曰通。通形者,先居高阳,利粮道,以战则利。可以往,难以返,曰挂。挂形者,敌无备,出而胜之,敌若有备,出而不胜,难以返,不利。我出而不利,彼出而不利,曰支。支形者,敌虽利我,我无出也,引而去之,令敌半出而击之利。隘形者,我先居之,必盈之以待敌。若敌先居之,盈而勿从,不盈而从之。险形者,我先居之,必居高阳以待敌;若敌先居之,引而去之,勿从也。远形者,势均难以挑战,战而不利。凡此六者,地之道也,将之至任,不可不察也。
凡兵有走者、有驰者、有陷者、有崩者、有乱者、有北者。凡此六者,非天地之灾,将之过也。夫势均,以一击十,曰走;卒强吏弱,曰驰;吏强卒弱,曰陷;大吏怒而不服,遇敌怼而自战,将不知其能,曰崩;将弱不严,教道不明,吏卒无常,陈兵纵横,曰乱;将不能料敌,以少合众,以弱击强,兵无选锋,曰北。凡此六者,败之道也,将之至任,不可不察也。
夫地形者,兵之助也。料敌制胜,计险隘远近,上将之道也。知此而用战者必胜,不知此而用战者必败。故战道必胜,主曰无战,必战可也;战道不胜,主曰必战,无战可也。故进不求名,退不避罪,唯民是保,而利于主,国之宝也。
视卒如婴儿,故可以与之赴深溪;视卒如爱子,故可与之俱死。厚而不能使,爱而不能令,乱而不能治,譬若骄子,不可用也。
知吾卒之可以击,而不知敌之不可击,胜之半也;知敌之可击,而不知吾卒之不可以击,胜之半也;知敌之可击,知吾卒之可以击,而不知地形之不可以战,胜之半也。故知兵者,动而不迷,举而不穷。故曰:知彼知己,胜乃不殆;知天知地,胜乃可全。
孙子曰:
用兵之法,有散地,有轻地,有争地,有交地,有衢地,有重地,有泛地,有围地,有死地。诸侯自战其地者,为散地;入人之地不深者,为轻地;我得亦利,彼得亦利者,为争地;我可以往,彼可以来者,为交地;诸侯之地三属,先至而得天下众者,为衢地;入人之地深,背城邑多者,为重地;山林、险阻、沮泽,凡难行之道者,为泛地;所由入者隘,所从归者迂,彼寡可以击吾之众者,为围地;疾战则存,不疾战则亡者,为死地。是故散地则无战,轻地则无止,争地则无攻,交地则无绝,衢地则合交,重地则掠,泛地则行,围地则谋,死地则战。
古之善用兵者,能使敌人前后不相及,众寡不相恃,贵贱不相救,上下不相收,卒离而不集,兵合而不齐。合于利而动,不合于利而止。敢问敌众而整将来,待之若何曰:先夺其所爱则听矣。兵之情主速,乘人之不及。由不虞之道,攻其所不戒也。
凡为客之道,深入则专。主人不克,掠于饶野,三军足食。谨养而勿劳,并气积力,运兵计谋,为不可测。
投之无所往,死且不北。死焉不得,士人尽力。兵士甚陷则不惧,无所往则固,深入则拘,不得已则斗。是故其兵不修而戒,不求而得,不约而亲,不令而信,禁祥去疑,至死无所之。
吾士无余财,非恶货也;无余命,非恶寿也。令发之日,士卒坐者涕沾襟,偃卧者涕交颐,投之无所往,诸、刿之勇也。故善用兵者,譬如率然。率然者,常山之蛇也。击其首则尾至,击其尾则首至,击其中则首尾俱至。敢问兵可使如率然乎?曰可。夫吴人与越人相恶也,当其同舟而济而遇风,其相救也如左右手。是故方马埋轮,未足恃也;齐勇如一,政之道也;刚柔皆得,地之理也。故善用兵者,携手若使一人,不得已也。
将军之事,静以幽,正以治,能愚士卒之耳目,使之无知;易其事,革其谋,使人无识;易其居,迂其途,使民不得虑。帅与之期,如登高而去其梯;帅与之深入诸侯之地,而发其机。若驱群羊,驱而往,驱而来,莫知所之。聚三军之众,投之于险,此谓将军之事也。
九地之变,屈伸之力,人情之理,不可不察也。
凡为客之道,深则专,浅则散。去国越境而师者,绝地也;四彻者,衢地也;入深者,重地也;入浅者,轻地也;背固前隘者,围地也;无所往者,死地也。
是故散地吾将一其志,轻地吾将使之属,争地吾将趋其后,交地吾将谨其守,交地吾将固其结,衢地吾将谨其恃,重地吾将继其食,泛地吾将进其途,围地吾将塞其阙,死地吾将示之以不活。
故兵之情:围则御,不得已则斗,过则从。
是故不知诸侯之谋者,不能预交;不知山林、险阻、沮泽之形者,不能行军;不用乡导,不能得地利。四五者,一不知,非霸王之兵也。夫霸王之兵,伐大国,则其众不得聚;威加于敌,则其交不得合。是故不争天下之交,不养天下之权,信己之私,威加于敌,则其城可拔,其国可隳。
施无法之赏,悬无政之令。犯三军之众,若使一人。犯之以事,勿告以言;犯之以害,勿告以利。投之亡地然后存,陷之死地然后生。夫众陷于害,然后能为胜败。
故为兵之事,在顺详敌之意,并敌一向,千里杀将,是谓巧能成事。是故政举之日,夷关折符,无通其使,厉于廊庙之上,以诛其事。敌人开阖,必亟入之,先其所爱,微与之期,践墨随敌,以决战事。是故始如处女,敌人开户;后如脱兔,敌不及拒。
孙子曰:
凡火攻有五:一曰火人,二曰火积,三曰火辎,四曰火库,五曰火队。
行火必有因,因必素具。发火有时,起火有日。时者,天之燥也。日者,月在箕、壁、翼、轸也。凡此四宿者,风起之日也。凡火攻,必因五火之变而应之:火发于内,则早应之于外;火发而其兵静者,待而勿攻,极其火力,可从而从之,不可从则上。火可发于外,无待于内,以时发之,火发上风,无攻下风,昼风久,夜风止。凡军必知五火之变,以数守之。
故以火佐攻者明,以水佐攻者强。水可以绝,不可以夺。
夫战胜攻取而不惰其功者凶,命曰“费留”。故曰:明主虑之,良将惰之,非利不动,非得不用,非危不战。主不可以怒而兴师,将不可以愠而攻战。合于利而动,不合于利而上。怒可以复喜,愠可以复说,亡国不可以复存,死者不可以复生。故明主慎之,良将警之。此安国全军之道也。
孙子曰:
凡兴师十万,出征千里,百姓之费,公家之奉,日费千金,内外骚动,怠于道路,不得操事者,七十万家。相守数年,以争一日之胜,而爱爵禄百金,不知敌之情者,不仁之至也,非民之将也,非主之佐也,非胜之主也。故明君贤将所以动而胜人,成功出于众者,先知也。先知者,不可取于鬼神,不可象于事,不可验于度,必取于人,知敌之情者也。
故用间有五:有因间,有内间,有反间,有死间,有生间。五间俱起,莫知其道,是谓神纪,人君之宝也。乡间者,因其乡人而用之;内间者,因其官人而用之;反间者,因其敌间而用之;死间者,为诳事于外,令吾闻知之而传于敌间也;生间者,反报也。故三军之事,莫亲于间,赏莫厚于间,事莫密于间,非圣贤不能用间,非仁义不能使间,非微妙不能得间之实。微哉微哉!无所不用间也。间事未发而先闻者,间与所告者兼死。凡军之所欲击,城之所欲攻,人之所欲杀,必先知其守将、左右、谒者、门者、舍人之姓名,令吾间必索知之。敌间之来间我者,因而利之,导而舍之,故反间可得而用也;因是而知之,故乡间、内间可得而使也;因是而知之,故死间为诳事,可使告敌;因是而知之,故生间可使如期。五间之事,主必知之,知之必在于反间,故反间不可不厚也。
昔殷之兴也,伊挚在夏;周之兴也,吕牙在殷。故明君贤将,能以上智为间者,必成大功。此兵之要,三军之所恃而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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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17日,北京报道:马航MH370航班失联案近日有了最新进展,失联乘客家属透露,他们已收到法院正式开庭通知。据悉,家属与马来西亚航空公司、波音公司等公司的航空运输损害责任纠纷案将于11月27日到12月6日之间,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这一“航空史上的最大谜团”自2014年3月8日马航MH370航班失联以来,牵动着全球关注的目光。家属们表示,他们的主要诉求是找回失联的亲人,尽快恢复心理援助和联络机构,以及要求肇事者和责任人赔礼道歉,并成立搜索基金,助力找到MH370飞机和乘客。
这次开庭涉及大约40名中国失联乘客家属,被告方包括马来西亚航空公司、马来西亚国际航空有限公司、波音公司及安联保险集团。由于每个家庭的诉求不同,赔偿数额也有所不同,因此将分批进行开庭审理。
马航MH370事件至今已近十年,失联的原因和具体位置仍不明确,家属们一直在通过法律途径追求正义。马航部分家属原告代理律师张起淮表示,由于事件牵涉国际因素,案情较为复杂。在过去的诉讼中,美国法院未能明确责任,而马来西亚法院仅对本国公民家属做出了裁决,中国家属几乎未获得判决。因此,此次焦点再次回到中国法院。
家属们呼吁法院中间判决尽快恢复心理援助,支付特别提款权,并在最终判决中要求赔礼道歉,成立搜索基金。他们强调,对于他们来说,最重要的仍然是找回失联的亲人。在庭审过程中,他们将表达对失联乘客的深切思念,期待能够获得法律支持,为寻找真相努力。
《婚姻法》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全文对比及重点条文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的形式现予公布,该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的正式公布对我国法制建设而言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其中婚姻家庭编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的内容进行了修订与调整。为方便读者第一时间直观了解《民法典》较《婚姻法》内容的变化,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特制做了本条款变化对照表,以供参酌。
《婚姻法》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条款变化对照表 | ||
《婚姻法》 |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 备注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章 一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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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 第一千零四十条 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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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 从保护“婚姻”到保护 “婚姻家庭”。 随着我国独生子女政策的变化,删除了 “实行计划生育”内容。 |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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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 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 提 倡 优 良 家风、家教。 |
|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条 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
| 【新增】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 明确了“近亲属”、“家庭成员”概念。 |
第二章 结 婚 | 第二章 结 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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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 将“必须”改为 “应当”,将 “不许”改为 “禁止”。 |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 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 删除“晚婚晚 育奖励”内容。 |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 医学上不再对是否应当结婚 作出“判断”。 |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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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应当补办登记。 |
|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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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 (二)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 未到法定婚龄的。 |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 重婚; (二)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 未到法定婚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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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
| 【新增】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 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首次规定了夫妻双方婚前告知义务,保障夫妻双方的知情权,防止因为婚后病发给另一方带来过重的扶养义 |
|
| 务,以及骗婚等道德风险。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此种情形下,只有法院有权力撤销婚姻关系。 |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 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 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 赋予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无过错方赔偿请求权。 |
第三章 家庭关系 | 第三章 家庭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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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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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 第一千零五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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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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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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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 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并非权利,而是义务: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
| 【新增】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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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 (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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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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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 | 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以立法的方式确立了夫妻共同债 务 共 签 制 |
|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度,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举证责任分配。 |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 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 法律用语更加规范:结婚登记之前,尚不能 称 作 “ 夫妻”,应称“男女双方”。 |
| 【新增】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 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 规定了夫妻婚内分割共同财产的条件。 |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 法条顺序调整。 |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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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 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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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
| 《民法典》人格权编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应当随父 姓 或 者 母姓,但是有下列 情 形 之 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 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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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 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 法 条 顺 序 调整。 |
第一千零七十条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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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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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 法 条 顺 序 调整。 |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 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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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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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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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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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 有扶养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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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 增加了子女不得干涉父母离婚的内容。 |
第四章 离 婚 | 第四章 离 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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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写明了协议离婚须办理的事项。 |
| 【新增】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新增“三十日协议离婚冷静期”、以及“冷静期满三十日内办理离婚” 的六十天协议离婚周期。 |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 离婚既要分割财,也要处理债务。 | |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 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 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新增】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新增一种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尽量避免出现多次判决 不离婚的情形。 |
| 【新增】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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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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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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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 第一千零八十三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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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 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 对于离婚争夺子女抚养权事宜,规定了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 其 真 实 意愿。 |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 |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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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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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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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除 了 照 顾 子女、女方,还要照 顾 无 过 错方。 |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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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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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 |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 | 离婚时可处理夫妻之间的扶助义务。 |
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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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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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 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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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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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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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 重婚的; (二)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 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 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 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 的兜底条款。 |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无论婚内还是离婚时挥霍、隐匿夫妻共同财产,该方都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该财产。 |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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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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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 附 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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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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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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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本法自 198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1950 年 5 月 1 日颁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 第一千二百六十条 本法自202 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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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结束后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社会各界和各级人民法院全面准确理解《通知》内容和精神,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就《通知》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通知》印发的背景和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作出《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授权决定》),确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为期二年的试点工作,试点期间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199条(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0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15条、第90条的规定,就完善行政案件级别管辖制度、优化提级管辖机制、改革再审申请程序和标准等内容开展试点。按照《授权决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7日印发《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并于10月1日全面启动试点工作。
试点两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实地调研、问卷调查、案件评查、数据分析等方式,全面评估了试点运行成效,深入听取了试点地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审判人员和律师代表的意见建议。总体上看,试点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例如,案件提级管辖机制有效激活,全国法院在试点期间提级审理重大、疑难、新类型案件1700余件,形成一批具有裁判示范效应的典型案例,有效促进了辖区诉源治理、解决了法律适用分歧。2023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制定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指导意见》),推动行之有效的试点举措转化为制度成果。
评估情况也反映出,有些试点举措效果仍有待进一步检验。部分案件“上诉率高”“申诉率高”的现象未得到实质性改善,根源性问题在于诉源治理推进力度不够、一审二审质效未能充分彰显,不宜单靠调整案件一审、再审管辖机制来解决。综合上述情况,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试点实践还不能为修改法律提供充分依据,修改《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相关条文的时机尚不成熟。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做好做实新形势新发展阶段下的司法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慎研究,向立法机关建议暂不修改《民事诉讼法》第206条,并主动撤回关于提请审议行政诉讼法修正草案的议案。2023年8月2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委员长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终止审议行政诉讼法修正草案的报告。9月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未修改《民事诉讼法》第206条。
按照《授权决定》,试点到期后,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考虑到试点内容涉及当事人诉讼权利,为依法稳妥有序做好试点结束后的机制衔接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本《通知》,为当事人开展相关诉讼和各级人民法院确定案件管辖提供明确指引。
问: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具体在什么时间结束?
答:按照《授权决定》,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期限为二年,自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这里的“试点办法”即指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9月27日印发的《试点实施办法》。因此,试点起止期间应为2021年9月27日至2023年9月27日。所以,《通知》要求,自2023年9月28日起,不再执行《试点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恢复施行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06条、《行政诉讼法》第90条的规定。北京等12个试点省份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恢复施行《行政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将于2024年1月1日施行,前述第206条相应调整为第210条。
问:试点结束后,“四类行政案件”应当如何处理?
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2条,试点期间,以县级、地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第一审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的案件、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行政裁决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上述案件统称“四类行政案件”。《通知》要求,试点结束后,原试点地区法院新收的“四类行政案件”,应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确定管辖,对于试点结束后尚未办理的“四类行政案件”,可以区分情况处理:第一,对于试点期间已收取诉讼材料,试点结束时尚未立案的,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益,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退回相关材料。第二,对于试点期间已经立案受理,至试点结束后尚未审结的,为确保诉讼连续性和稳定性,受诉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问:试点结束后,当事人就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行政裁判提起再审申请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11条,试点期间,当事人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裁判的,原则上应当向原审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试点结束后,最高人民法院不再执行上述规定,按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受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通知》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在试点期间已经受理的不服本院生效民事、行政裁判的申请再审审查案件,应当依法继续审理。高级人民法院正在办理或已经办结的上述申请再审审查案件,再审申请人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的,按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例如,按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再审申请人经高级人民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试点后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如果存在“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等情形,应当依法受理。又比如,试点期间高级人民法院已裁定驳回再审申请,试点结束后再审申请人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依法不予受理。
考虑到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在试点期间调整了再审职权配置和相关审判机构的职能,《通知》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审判态势变化情况,及时健全相关工作程序、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完善审判机构职能划分,加强相关政策变化的对外释明告知,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
问:试点结束后,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件数量是否会呈现增长趋势,将采取哪些举措确保案件质效?
答:根据初步测算,试点结束后,最高人民法院案件数量将出现明显增长,民事、行政申请再审审查案件占比将大幅提升。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将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落到实处,依法履职担当、敢于直面问题,通过强化审判管理、深化诉源治理、加强对下指导,细化完善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实现审判、监督、管理的良性循环。
第一,全面加强对下监督指导。做深做细对上诉、再审案件的分析研判,及时发现下级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典型个案暴露出的深层次问题,突出问题导向,做实监督指导。对新收到的申请再审审查案件,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事由、确实存在错误的,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可以指令再审或指定再审的情形外,原则上均应提审,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审查后认为明显不存在错误的,依法裁定驳回,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妥善息诉解纷;对于指令再审或指定再审的,明确要求受诉法院按照已形成的典型案例或类案规则办理,防止“程序空转”;对于提审后可能形成新的裁判规则的,及时将其纳入正在建设中的人民法院案例库,推动实现“审理一案、指导一片”。同时,人民法院将用好用足提级管辖、再审提审工作机制,及时将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裁判转化为指导性案例、参考性案例、类案裁判指引等,切实加强对下监督指导。
第二,能动推进诉源治理工作。将“抓前端、治未病”意识贯穿司法审判全过程,树立以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等为主要内容的新时代能动司法理念,跳出“办理”看“治理”,既靠前一步做好源头化解工作,也紧盯审判环节挤出“一案结多案生”的水分。及时总结梳理易发多发纠纷领域,深入思考类案成诉成因,发现案件背后的深层社会治理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司法建议、工作建议,以更主动的姿态融入国家和社会治理。
三是积极凝聚纠纷化解合力。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加强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和中央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联席工作会议机制,齐心协力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例如,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做好对人民调解的业务指导,促进、助力不发生、少发生矛盾纠纷,发生后不出乡村社区就能解决,真正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贯彻落实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主动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减少不应有的行政争议,实现对行政纠纷的“靶向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