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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17日,北京报道:马航MH370航班失联案近日有了最新进展,失联乘客家属透露,他们已收到法院正式开庭通知。据悉,家属与马来西亚航空公司、波音公司等公司的航空运输损害责任纠纷案将于11月27日到12月6日之间,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这一“航空史上的最大谜团”自2014年3月8日马航MH370航班失联以来,牵动着全球关注的目光。家属们表示,他们的主要诉求是找回失联的亲人,尽快恢复心理援助和联络机构,以及要求肇事者和责任人赔礼道歉,并成立搜索基金,助力找到MH370飞机和乘客。

这次开庭涉及大约40名中国失联乘客家属,被告方包括马来西亚航空公司、马来西亚国际航空有限公司、波音公司及安联保险集团。由于每个家庭的诉求不同,赔偿数额也有所不同,因此将分批进行开庭审理。

马航MH370事件至今已近十年,失联的原因和具体位置仍不明确,家属们一直在通过法律途径追求正义。马航部分家属原告代理律师张起淮表示,由于事件牵涉国际因素,案情较为复杂。在过去的诉讼中,美国法院未能明确责任,而马来西亚法院仅对本国公民家属做出了裁决,中国家属几乎未获得判决。因此,此次焦点再次回到中国法院。

家属们呼吁法院中间判决尽快恢复心理援助,支付特别提款权,并在最终判决中要求赔礼道歉,成立搜索基金。他们强调,对于他们来说,最重要的仍然是找回失联的亲人。在庭审过程中,他们将表达对失联乘客的深切思念,期待能够获得法律支持,为寻找真相努力。

《婚姻法》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全文对比及重点条文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的形式现予公布,该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的正式公布对我国法制建设而言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其中婚姻家庭编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的内容进行了修订与调整。为方便读者第一时间直观了解《民法典》较《婚姻法》内容的变化,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特制做了本条款变化对照表,以供参酌。

《婚姻法》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条款变化对照表

《婚姻法》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备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一千零四十条 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从保护“婚姻”到保护

“婚姻家庭”。

随着我国独生子女政策的变化,删除了

“实行计划生育”内容。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 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提 倡 优 良 家风、家教。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条 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新增】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明确了“近亲属”、“家庭成员”概念。

第二章 结 婚

第二章 结 婚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将“必须”改为 “应当”,将

“不许”改为

“禁止”。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 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删除“晚婚晚

育奖励”内容。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医学上不再对是否应当结婚

作出“判断”。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

(二)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   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   重婚;

(二)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   未到法定婚龄。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新增】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 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首次规定了夫妻双方婚前告知义务,保障夫妻双方的知情权,防止因为婚后病发给另一方带来过重的扶养义

 

 

 

务,以及骗婚等道德风险。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此种情形下,只有法院有权力撤销婚姻关系。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 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 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赋予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无过错方赔偿请求权。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一千零五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新增】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 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并非权利,而是义务: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新增】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

(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新增】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

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以立法的方式确立了夫妻共同债 务 共 签 制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度,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举证责任分配。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 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法律用语更加规范:结婚登记之前,尚不能 称 作 “ 夫妻”,应称“男女双方”。

 

【新增】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

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规定了夫妻婚内分割共同财产的条件。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法条顺序调整。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 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民法典》人格权编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应当随父 姓 或 者 母姓,但是有下列 情 形 之 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 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

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法 条 顺 序 调整。

第一千零七十条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法 条 顺 序 调整。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

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新增】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 有扶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增加了子女不得干涉父母离婚的内容。

第四章 离 婚

第四章 离 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写明了协议离婚须办理的事项。

 

 

【新增】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新增“三十日协议离婚冷静期”、以及“冷静期满三十日内办理离婚” 的六十天协议离婚周期。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离婚既要分割财,也要处理债务。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 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 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新增】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新增一种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尽量避免出现多次判决

不离婚的情形。

 

【新增】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一千零八十三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

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对于离婚争夺子女抚养权事宜,规定了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 其 真 实 意愿。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除 了 照 顾 子女、女方,还要照 顾 无 过 错方。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

离婚时可处理夫妻之间的扶助义务。

 

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

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第四十五条 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   重婚的;

(二)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   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

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 的兜底条款。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无论婚内还是离婚时挥霍、隐匿夫妻共同财产,该方都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该财产。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附 则

 

第五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

 

 

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法自 1981 1 1 日起施行。

1950 5 1 日颁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第一千二百六十条 本法自202 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结束后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社会各界和各级人民法院全面准确理解《通知》内容和精神,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就《通知》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通知》印发的背景和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作出《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授权决定》),确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为期二年的试点工作,试点期间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199条(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0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15条、第90条的规定,就完善行政案件级别管辖制度、优化提级管辖机制、改革再审申请程序和标准等内容开展试点。按照《授权决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7日印发《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并于10月1日全面启动试点工作。

  试点两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实地调研、问卷调查、案件评查、数据分析等方式,全面评估了试点运行成效,深入听取了试点地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审判人员和律师代表的意见建议。总体上看,试点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例如,案件提级管辖机制有效激活,全国法院在试点期间提级审理重大、疑难、新类型案件1700余件,形成一批具有裁判示范效应的典型案例,有效促进了辖区诉源治理、解决了法律适用分歧。2023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制定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指导意见》),推动行之有效的试点举措转化为制度成果。

  评估情况也反映出,有些试点举措效果仍有待进一步检验。部分案件“上诉率高”“申诉率高”的现象未得到实质性改善,根源性问题在于诉源治理推进力度不够、一审二审质效未能充分彰显,不宜单靠调整案件一审、再审管辖机制来解决。综合上述情况,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试点实践还不能为修改法律提供充分依据,修改《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相关条文的时机尚不成熟。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做好做实新形势新发展阶段下的司法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慎研究,向立法机关建议暂不修改《民事诉讼法》第206条,并主动撤回关于提请审议行政诉讼法修正草案的议案。2023年8月2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委员长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终止审议行政诉讼法修正草案的报告。9月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未修改《民事诉讼法》第206条。

  按照《授权决定》,试点到期后,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考虑到试点内容涉及当事人诉讼权利,为依法稳妥有序做好试点结束后的机制衔接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本《通知》,为当事人开展相关诉讼和各级人民法院确定案件管辖提供明确指引。

  问: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具体在什么时间结束?

  答:按照《授权决定》,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期限为二年,自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这里的“试点办法”即指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9月27日印发的《试点实施办法》。因此,试点起止期间应为2021年9月27日至2023年9月27日。所以,《通知》要求,自2023年9月28日起,不再执行《试点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恢复施行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06条、《行政诉讼法》第90条的规定。北京等12个试点省份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恢复施行《行政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将于2024年1月1日施行,前述第206条相应调整为第210条。

  问:试点结束后,“四类行政案件”应当如何处理?

  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2条,试点期间,以县级、地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第一审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的案件、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行政裁决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上述案件统称“四类行政案件”。《通知》要求,试点结束后,原试点地区法院新收的“四类行政案件”,应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确定管辖,对于试点结束后尚未办理的“四类行政案件”,可以区分情况处理:第一,对于试点期间已收取诉讼材料,试点结束时尚未立案的,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益,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退回相关材料。第二,对于试点期间已经立案受理,至试点结束后尚未审结的,为确保诉讼连续性和稳定性,受诉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问:试点结束后,当事人就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行政裁判提起再审申请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11条,试点期间,当事人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裁判的,原则上应当向原审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试点结束后,最高人民法院不再执行上述规定,按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受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通知》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在试点期间已经受理的不服本院生效民事、行政裁判的申请再审审查案件,应当依法继续审理。高级人民法院正在办理或已经办结的上述申请再审审查案件,再审申请人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的,按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例如,按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再审申请人经高级人民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试点后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如果存在“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等情形,应当依法受理。又比如,试点期间高级人民法院已裁定驳回再审申请,试点结束后再审申请人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依法不予受理。

  考虑到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在试点期间调整了再审职权配置和相关审判机构的职能,《通知》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审判态势变化情况,及时健全相关工作程序、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完善审判机构职能划分,加强相关政策变化的对外释明告知,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

  问:试点结束后,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件数量是否会呈现增长趋势,将采取哪些举措确保案件质效?

  答:根据初步测算,试点结束后,最高人民法院案件数量将出现明显增长,民事、行政申请再审审查案件占比将大幅提升。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将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落到实处,依法履职担当、敢于直面问题,通过强化审判管理、深化诉源治理、加强对下指导,细化完善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实现审判、监督、管理的良性循环。

  第一,全面加强对下监督指导。做深做细对上诉、再审案件的分析研判,及时发现下级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典型个案暴露出的深层次问题,突出问题导向,做实监督指导。对新收到的申请再审审查案件,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事由、确实存在错误的,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可以指令再审或指定再审的情形外,原则上均应提审,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审查后认为明显不存在错误的,依法裁定驳回,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妥善息诉解纷;对于指令再审或指定再审的,明确要求受诉法院按照已形成的典型案例或类案规则办理,防止“程序空转”;对于提审后可能形成新的裁判规则的,及时将其纳入正在建设中的人民法院案例库,推动实现“审理一案、指导一片”。同时,人民法院将用好用足提级管辖、再审提审工作机制,及时将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裁判转化为指导性案例、参考性案例、类案裁判指引等,切实加强对下监督指导。

  第二,能动推进诉源治理工作。将“抓前端、治未病”意识贯穿司法审判全过程,树立以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等为主要内容的新时代能动司法理念,跳出“办理”看“治理”,既靠前一步做好源头化解工作,也紧盯审判环节挤出“一案结多案生”的水分。及时总结梳理易发多发纠纷领域,深入思考类案成诉成因,发现案件背后的深层社会治理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司法建议、工作建议,以更主动的姿态融入国家和社会治理。

  三是积极凝聚纠纷化解合力。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加强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和中央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联席工作会议机制,齐心协力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例如,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做好对人民调解的业务指导,促进、助力不发生、少发生矛盾纠纷,发生后不出乡村社区就能解决,真正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贯彻落实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主动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减少不应有的行政争议,实现对行政纠纷的“靶向治理”。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结束后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发布,将于2023年9月27日起生效。

  按照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作出的《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确定的试点期限,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将于2023年9月27日正式结束。

  《通知》要求,自2023年9月28日起,不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恢复施行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试点省(市)辖区内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恢复施行《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通知》,试点省(市)辖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在2023年9月28日前按照《实施办法》第二条受理的四类行政案件,尚未审结的,依法继续审理。各高级人民法院在2023年9月28日前已经受理的不服本院民事、行政生效裁判的申请再审审查案件,依法继续办理。 

  相关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结束后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最高法研究室负责人就《关于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结束后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答记者问

刑事自诉是一种有助于保障刑事诉权的重要机制。“刑事自诉”立案难,是对公民刑事“诉权”的剥夺,是一种严重的司法腐败。 

 

刑事自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自诉案件,是“公诉案件”的对称。在我国,各级法院审理案件以起诉作为审判前提条件。如果没有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就没有法院的审理。

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分公诉和自诉两种。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刑事自诉是一种维护刑事司法制度中“诉权”的方式,它赋予受害人或其他权益受损的个人或组织权力,以保障他们的刑事权益并促进公正。

以下是刑事自诉作为诉权保障的一些作用:

  1. 保障受害人权益:刑事自诉使受害人有权直接参与刑事诉讼程序,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保护。这包括保护生命、财产、名誉等权益,让受害人有机会亲自表达对犯罪行为的不满。

  2. 提高公平性和透明度:刑事自诉有助于提高刑事司法制度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它使犯罪行为的调查和审判不仅仅依赖于公共检察官的决定,还包括受害人的参与,有助于避免滥用公权力。

  3. 促进法治:刑事自诉有助于促进法治,强调法律平等的原则。它表明每个人都有权依法保护自己的刑事权益,而不会受到歧视。

  4. 鼓励公众参与:刑事自诉鼓励公众参与刑事司法过程,使其更加民主和开放。这有助于建立社会对刑事司法制度的信任,因为公众可以亲身经历和参与司法程序。

需要指出的是,刑事自诉,不适合于所有类型的犯罪案件,通常只适合于某些特定轻微的刑事案件,如侵害个人权益的犯罪,例如伤害、盗窃、诽谤等,因为,轻微的刑事案件,个人相对容易取得证据,复杂的刑事案件,常常有赖于检察院这样的公权力帮助才可能取得证据。

 

转基因种植坑害的是农民,损伤的是消费者,而坐收渔利的是转基因公司。

  导 语

  10月17日 农业农村部发布公示,宣布37个转基因玉米品种、14个转基因大豆品种通过品种审定会议的初审。这可以说是对2019年底以来授予安全证书的大部分转基因玉米和大豆予以放行,因为品种审定是转基因上市的最后一环,一旦品种审定完成,转基因作物的市场化就没有障碍了。

  消息传出,转基因概念股立即飙涨,主力资金净流入7.58亿,其中大北农作为拥有转基因玉米安全证书最多的企业,成为大赢家,股价涨停,主力资金净流入5.73亿。隆平高科和登海种业也实现了涨停。证券行内人士预测,明年将为我国转基因元年,五年后(即2028年)我国转基因玉米的渗透率将达到90%。资本控制转基因作物,当然不是为了服务农民,而是为了盈利。转基因玉米种子相对于常规种子溢价约50%以上,当前我国常规玉米种子的价格约40元/亩,而转基因种子的价格则能达到60-100元/亩。[1]可以想见,转基因种植坑害的是农民,损伤的是消费者,而坐收渔利的是转基因公司。

  为了让更多人了解转基因作物,我们今天特推送蒋高明老师2019年发表于《科学对社会的影响》的文章。

  文章全面地论述了转基因作为新兴的生物技术,还存在不成熟和不确定性;揭开了转基因作物实现抗虫、抗旱、抗除草剂、抗盐碱、抗寒等一系列特异功能的秘密;揭穿了一些挺转“专家”所谓的转基因作物增产谎言;从多方面阐述了转基因作物对生物多样性、生态环境以及人健康的严重影响。并指出恢复并提高地力、减少环境污染需要生态学的解决之道,而不是生物技术所能够解决的。

  图片来源:网络

  一、什么是转基因作物

  基因是决定物种生命现象的最基本因子,是最基本的遗传物质。转基因,也称生物技术,就是将某生物物种基因分离的基因片段,植入另外一个生物物种的基因组,从而部分改变植入该生物物种的性状,实现人类某种目的的现代高新科学技术。转基因作物,就是将转基因技术用于人类传统作物如水稻、玉米、小麦、蔬菜、果树等,从而人工加快遗传育种进度,其突出特点是子一代有优势,子二代以后表现不如常规种子,因此不能留种。

  转基因技术用于农业,其出发点是减少农药使用,减少环境污染,或提高作物水分、养分利用效率。如将苏云杆菌中的Bt基因植入水稻的遗传物质DNA中,使水稻自己产生Bt抗虫毒素,杀死以水稻为食的二化螟、三化螟和稻纵卷叶螟等害虫。

  转基因食品是用转基因生物品种制作的食品。

  已经知道的转基因农作物、蔬菜和果实就有:玉米、大豆、小麦、水稻、棉花、烟草、木瓜、土豆、西红柿、油菜、茄子、亚麻、菊苣、甜菜、樱桃番茄、苜蓿、甘蓝、豇豆、胡萝卜、辣椒、生菜、苹果、猕猴桃、葡萄、柑橘、草莓、海棠、梨,等等。

  动物品种中,已知的有转基因牛、猪、羊、鲤鱼、鲫鱼、泥鳅(这三种鱼类转的是老鼠重金属结合蛋白基因、人生长激素基因等)、团头鲂、大马哈鱼、虹鳟等。

  据了解,中国科学家已经对100多个生物物种进行了转基因“手术”,涉及基因200多个,其中很大一部分是人类的食品。

  然而,作为一种新兴的生物技术手段,还存在不成熟和不确定性,国际上对于转基因农作物及其食品的安全性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2009年11月,中国有关部门批准水稻、玉米的商业化种植安全证书,更引起了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关注。

  二、转基因与杂交有什么区别?

  转基因与杂交有本质上的不同。

  杂交多发生在同种、同属或同科物种之间,亲缘关系很近,如袁隆平的杂交稻是野生稻与水稻杂交,都是稻属这个植物。杂交最远发生在属间,科间就需要人帮助了。

  而转基因是不同的类群(生物类群中的界有三大类,动物界、植物界、微生物界,界以下分别是门、纲、目、科、属、种)之间,如将深海里的鱼的基因转到西红柿,微生物的基因转移到水稻里去。

  图片来源:网络

  杂交在自然界可自然发生,不同界之间的杂交是零概率事件。当然,按照进化论观点,生命起源于一个细胞,但是,生命进化到今天,绝对不可能发生今天这样人与水稻的基因交流,但转基因技术可以办到。

  导 语

  10月17日 农业农村部发布公示,宣布37个转基因玉米品种、14个转基因大豆品种通过品种审定会议的初审。这可以说是对2019年底以来授予安全证书的大部分转基因玉米和大豆予以放行,因为品种审定是转基因上市的最后一环,一旦品种审定完成,转基因作物的市场化就没有障碍了。

  消息传出,转基因概念股立即飙涨,主力资金净流入7.58亿,其中大北农作为拥有转基因玉米安全证书最多的企业,成为大赢家,股价涨停,主力资金净流入5.73亿。隆平高科和登海种业也实现了涨停。证券行内人士预测,明年将为我国转基因元年,五年后(即2028年)我国转基因玉米的渗透率将达到90%。资本控制转基因作物,当然不是为了服务农民,而是为了盈利。转基因玉米种子相对于常规种子溢价约50%以上,当前我国常规玉米种子的价格约40元/亩,而转基因种子的价格则能达到60-100元/亩。[1]可以想见,转基因种植坑害的是农民,损伤的是消费者,而坐收渔利的是转基因公司。

  为了让更多人了解转基因作物,我们今天特推送蒋高明老师2019年发表于《科学对社会的影响》的文章。

  文章全面地论述了转基因作为新兴的生物技术,还存在不成熟和不确定性;揭开了转基因作物实现抗虫、抗旱、抗除草剂、抗盐碱、抗寒等一系列特异功能的秘密;揭穿了一些挺转“专家”所谓的转基因作物增产谎言;从多方面阐述了转基因作物对生物多样性、生态环境以及人健康的严重影响。并指出恢复并提高地力、减少环境污染需要生态学的解决之道,而不是生物技术所能够解决的。

  作者|蒋高明(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科学院大学教授,主要研究生态农业,生态系统可持续发展等问题)

  责编|侯马

  后台编辑|童话

  
图片来源:网络

  一、什么是转基因作物

  基因是决定物种生命现象的最基本因子,是最基本的遗传物质。转基因,也称生物技术,就是将某生物物种基因分离的基因片段,植入另外一个生物物种的基因组,从而部分改变植入该生物物种的性状,实现人类某种目的的现代高新科学技术。转基因作物,就是将转基因技术用于人类传统作物如水稻、玉米、小麦、蔬菜、果树等,从而人工加快遗传育种进度,其突出特点是子一代有优势,子二代以后表现不如常规种子,因此不能留种。

  转基因技术用于农业,其出发点是减少农药使用,减少环境污染,或提高作物水分、养分利用效率。如将苏云杆菌中的Bt基因植入水稻的遗传物质DNA中,使水稻自己产生Bt抗虫毒素,杀死以水稻为食的二化螟、三化螟和稻纵卷叶螟等害虫。

  转基因食品是用转基因生物品种制作的食品。

  已经知道的转基因农作物、蔬菜和果实就有:玉米、大豆、小麦、水稻、棉花、烟草、木瓜、土豆、西红柿、油菜、茄子、亚麻、菊苣、甜菜、樱桃番茄、苜蓿、甘蓝、豇豆、胡萝卜、辣椒、生菜、苹果、猕猴桃、葡萄、柑橘、草莓、海棠、梨,等等。

  动物品种中,已知的有转基因牛、猪、羊、鲤鱼、鲫鱼、泥鳅(这三种鱼类转的是老鼠重金属结合蛋白基因、人生长激素基因等)、团头鲂、大马哈鱼、虹鳟等。

  据了解,中国科学家已经对100多个生物物种进行了转基因“手术”,涉及基因200多个,其中很大一部分是人类的食品。

  然而,作为一种新兴的生物技术手段,还存在不成熟和不确定性,国际上对于转基因农作物及其食品的安全性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2009年11月,中国有关部门批准水稻、玉米的商业化种植安全证书,更引起了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关注。

  二、转基因与杂交有什么区别?

  转基因与杂交有本质上的不同。

  杂交多发生在同种、同属或同科物种之间,亲缘关系很近,如袁隆平的杂交稻是野生稻与水稻杂交,都是稻属这个植物。杂交最远发生在属间,科间就需要人帮助了。

  而转基因是不同的类群(生物类群中的界有三大类,动物界、植物界、微生物界,界以下分别是门、纲、目、科、属、种)之间,如将深海里的鱼的基因转到西红柿,微生物的基因转移到水稻里去。

  图片来源:网络

  杂交在自然界可自然发生,不同界之间的杂交是零概率事件。当然,按照进化论观点,生命起源于一个细胞,但是,生命进化到今天,绝对不可能发生今天这样人与水稻的基因交流,但转基因技术可以办到。

  杂交指基因型不同的个体之间进行的交配,是遗传学中经典的也是常用的实验方法。通过不同的基因型的个体之间的交配而取得某些双亲基因重新组合的个体的方法。一般情况下,把通过生殖细胞相互融合而达到这一目的的过程称为杂交;而把由体细胞相互融合达到这一结果的过程称为体细胞杂交。杂交产生的后代称为杂种。

  转基因作物是将人工分离和修饰过的基因导入到作物体基因组中,由于导入基因的表达,引起作物的性状的可遗传的修饰。

  遗传转化的方法按其是否需要通过组织培养、再生植株可分成两大类:第一类需要通过组织培养再生植株,常用的方法有农杆菌介导转化法、基因枪法;另一类方法不需要通过组织培养,目前比较成熟的主要有花粉管通道法。

  其中基因枪法的原理,是利用火药爆炸或高压气体加速,将包裹了带目的基因的DNA溶液的高速微弹直接送入完整的植物组织和细胞中,然后通过细胞和组织培养技术,再生出植株,选出其中转基因阳性植株即为转基因植株。

  这里已经出现了明显的人为操作痕迹,且转基因已经扩大到不同的物种,不同界门纲目科之间的物种。

  因此,转基因是“武器化”的生物杂交,是将自然界发生的零概率事件变成大概率事件;而杂交还是基本尊重了自然界的生物遗传规律,是比较保守的育种手段,不会发生跨界(动物、植物、微生物、病毒等生物界)之间。

  三、转基因作物的工作原理

  那么,转基因作物是怎么实现抗虫、抗旱、抗除草剂、抗盐碱、抗寒等生理功能呢?除了转入的基因发挥作用外,一些必要的外界条件也要具备,甚至,为了呵护转基因作物,要使用专门的除草剂、肥料就是这个道理。

  第一,关于抗虫原理。

  前面已经说过,就是虫子吃了转基因作物的抗虫Bt蛋白会引起消化系统损伤而死亡。但是,转基因作物的抗虫性并不是广谱的,往往对目标害虫有作用,如转基因抗虫棉中的棉铃虫、抗虫稻稻化冥水稻等等。当主要害虫被控制后,次要害虫也可能成为主要害虫而爆发。

  2010年5月14日,美国著名刊物《科学》发表文章称,在中国北方一项长达十年的研究中发现,种植转基因棉花来杀死它的主要害虫棉铃虫,但却导致其它昆虫的大量爆发。

  盲蝽是盲蝽科一些昆虫的统称,以前在中国北方只是一种数量较少、危害并不严重的害虫。但是,研究人员发现自从1997年以来它们的数量增加了12倍。它们的数量大量增加与大规模种植Bt转基因棉花有很大的关系。盲蝽对Bt毒素并不敏感,因此农民还需要借助农药控制害虫,用药量不减反增了。

  图片来源:biovip.com

  第二,转基因作物耐旱原理。

  据介绍,转基因作物能够能节水60%,这个节水抗旱机理是通过生理和生态学途径实现的。

  从内部机理看,转基因作物抗虫无杂草,营养丰富无干扰,所以根系发达超长,吸水能力强;从外表环境看,种植转基因作物,还需要专用除草剂,除草剂杀光杂草后,无杂草与转基因作物争水分。如果不喷除草剂,转基因作物就不节水了,也会不耐旱了。

  实际上,种植转基因作物消灭杂草后,土壤失去涵水功能,再被转基因作物无限吸水,最后会导致耕地退化。

  第三,转基因作物抗除草剂原理。

  农达(Round-up)是除草剂的英文译名,成分为草甘膦、二恶英,国内别名之一飞达红。农达特征之一是对动植物生殖系统有立竿见影的破坏效果,但对无性植物毒害呈慢性反应,表现相对迟钝。作物抗农达基因后,造成转基因作物种子可以发育但无法生育,使转基因作物表现为无性植物特征,从而对于除草剂反应迟钝。

  几乎所有的转基因生物都无法繁殖,其原因就是转基因技术离不开辐射手段。因此,抗除草剂转基因作物实际上人工“绝育”手术的结果。

  图片来源:GMWATCH

  第四,转基因作物耐寒原理。

  农作物耐寒的关键,是根系要长,要长到突破冻土层,到非冻土层吸收水分。转基因作物抗虫无杂草,营养丰富无干扰,根系发达超长,突破了冻土层,可以到非冻土层吸收水分,这样,转基因作物就耐寒了,但耐寒的直接原因,不是转基因而是除草剂。如果不喷除草剂,转基因作物就不耐寒了。这是因为,不喷除草剂,就有杂草与转基因作物争营养水分,无充足营养水分,转基因作物的根,无法长到突破冻土层,到非冻土层吸收水分,这样,转基因作物就不耐寒了。

  从以上的介绍看,转基因技术是将以前农耕的活让作物自己干,既要抗虫(让植物自己制造农药)、又要抗草,还要抗旱,自己找水喝。

  这些出发点是好的,但长期下去,会使得农民越来越懒,地力越来越下降的。转基因作物适合人少地广的大面积种植,而对于精耕细作的农业,其破坏力就大于带来的直接好处。尤其长期种植转基因作物后,中国北方转基因棉花暴露的问题,美国超级杂草、超级害虫的出现,都证明了转基因作物的严重缺陷。

  四、转基因作物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

  第一,转基因作物将破坏自然生态系统。

  生态系统是一个有机整体,任何环节遭到破坏都会危及到整个系统。例如,一些盐碱地、沼泽地、热带雨林以及某寄生虫分布的区域,以前原本不适合农业种植,但由于转基因作物出现,科学家向作物中转入了耐盐碱、耐高温、耐高湿、抗病虫害的基因,在这些地区种植转基因作物,就使原本生活在这里的生物栖息地丧失,从而造成物种减少、退化乃至灭绝,使原有的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遭受破坏。

  第二,转基因生物对非目标生物尤其是有益生物产生危害。

  释放到环境中的抗虫和抗病类转基因植物,除对害虫和病菌致毒外,对环境中的许多有益生物也将产生直接或间接的不利影响,甚至会导致一些有益生物死亡。另外,转基因生物将增加目标害虫的的抵抗性,刺激害虫进化,这就加大了害虫控制的难度。

  转基因抗虫棉在第一、第二代时,对棉铃虫有很好的抵抗作用,但在第三代、第四代后,棉铃虫就对转基因棉产生了抗性。

  专家警告说,如果这种具有转基因抗性的害虫变成具有抵抗性的“超级害虫”,就需要喷洒更多的农药,将对农田和自然生态环境造成更危害。这是因为,在转基因作物推广中,那些有益生物被消灭了。

  第三,降低生物多样性和食物多样性。

  保持食物多样性是减少疫病侵袭的重要措施。1864年,爱尔兰土豆枯死病,造成了100多万人死亡,几百万人流离失所,原因就是当地人只种植两个土豆品种,而这两个品种又特别脆弱,发生意外后无法挽救。与此相反,1970年在斯里兰卡、巴西和中美洲地区,咖啡作物爆发了咖啡锈,而在咖啡故乡埃塞俄比亚却发现了一种具有抵抗性的品种,从而挽救了全球咖啡农业全军覆没的命运。

  遗憾的是,由于转基因作物的入侵性和污染性,大面积推广转基因作物将导致生物多样性尤其是食物多样性降低,从而加大食物安全隐患。

  第四,转基因导致“超级杂草”。

  农业是从自然生态系统演变来的,长期以来,作物与杂草就形成了既相互竞争、又相互依存的状态。“锄禾日当午”就说明,传统农耕控制杂草是“斩草”而不“除根”的,即杂草也发挥了控制水土流失、保持土壤水分的生态作用。

  但抗除草剂作物出现后,其目的是要消灭杂草,这样杂草就与人类发明的这一技术强烈的抗争,因为生存是一切物质最基本的本能,消灭一个物种不付出残酷的代价是做不到的。

  事实上,杂草并不会按照人类的意愿自愿消失,而是采取更强有力的对策产生进化。更有意思的,杂草会将人类转入作物中的抗草甘膦基因“俘获”武装自己,成为人类难以去除的“超级杂草”。

  据报道,美国农民过度使用草甘膦除草剂——尤其是由孟山都最先制造的“农达”除草剂,导致近几年抗除草剂杂草迅速滋生。为对付这些超级杂草,农民被迫喷洒毒性更强的除草剂,或者干脆用手拔除杂草,回到了以前的劳动密集型耕种方式。在田纳西州西部,“超级杂草”长芒苋每天可以长七八厘米,能长到两米多甚至更高,把农作物全都盖在底下。它非常结实,收获的时候还会损坏收割工具。为了在长芒苋还没有长大的时候杀死它们,农民们被迫翻耕土地,往土壤里施加除草剂。

  由于转基因作物的种植导致生物多样性下降,耕地土壤涵水性质变了,土壤中没有了“杂草”植物的根系,涵水功能严重降低;土壤水分早被吸干了,造成耕地质量的严重下降。因此,转基因技术是在除草剂、大农药、大化肥基础上,按照人的主管愿望采取的农业“偷懒”技术,将简单问题复杂化,对于农业生态系统的影响是“雪上加霜”。

  超级杂草长芒苋 | 图片来源:网络

  五、对生态环境和健康的影响

  迄今为止,已有英国、法国、美国、俄罗斯、澳大利亚、挪威、奥地利、瑞典、比利时、芬兰、德国等国科学家,证明转基因食品对实验动物、人体和生态环境具有多种潜在不利影响。转基因作物大面积推广对生态环境和健康产生不利影响。

  第一,转基因作物作为“新物种”侵占新环境,表现不折不扣的入侵性。

  自然界里从来没有过转基因生物,这是按照人的意志合成的“怪物”。它们因其体内有特殊基因,具更强的竞争性和入侵性。植入抗虫基因的作物,比一般的作物更能抵抗病虫害袭击。长此下去,转基因作物将取代原来的作物,造成品种(系)丧失。

  除此之外,转基因公司为了强化转基因作物的“入侵”能力,还发明了专用除草剂、化肥,将别的作物视为杂草“除之而后快”,更加剧了转基因作物入侵危害。这就是为什么阿根廷农业,一旦发现了转基因大豆的危害后,想恢复原来的传统种植体系“已基本不可能”的根本原因。

  第二,转基因作物产生基因环境污染。

  转基因植物通过花粉进行基因转移,导致非转基因植物受到污染。东南亚是大米基因多样性的故乡和中心,加利弗尼亚大学专家指出,世界上最重要的13种粮食作物中有12种与其野生的近缘物种进行了杂交。

  在加拿大,被用作实验的油菜,开始只具抗草甘磷、谷氨酸磷或咪唑啉酮其中一种功能,后来发现了同时具备这三种功能的油菜,这说明这三种油菜之间产生了“基因交流”。既然人类轻而易举地将基因转入了目标作物,那么,这些基因会不会轻而易举地逃逸出来吗?答案是肯定的。

  第三,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健康造成不利影响。

  这是普通消费者最担心的,也是最为敏感的话题。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作为食品进入市场,对人体将会产生某些毒理作用和过敏反应。

  2002年,英国科学家进行了转基因食品DNA的人体残留试验,有7名做过切除大肠组织手术的志愿者,吃了用转基因大豆做的汉堡包之后,在他们小肠肠道的细菌里面检测到了转基因DNA的残留物。然而,尽管如此,转基因食品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可能还需要经过较长时间才能逐渐表现和检测出来。

  图片来源:GMWATCH

  六、增产困局

  转基因作物能够提高产量是支持转基因技术人士手中的一张王牌。

  据华中农业大学介绍,他们研发的“华恢1号”和“Bt汕优63”品系主要优点是控制导致水稻减产的主要害虫。实验证明可减少80%化学农药用量,提高约8%的产量。这是他们与全国水稻专家共同实现“绿色超级稻”构想的第一步。“绿色超级稻”构想的基本目标是:不打农药、少施化肥、节水抗旱、优质高产,使水稻生产实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

  然而,事情并不会朝着科学家预料的那样发展。2008年,国际农业知识与科技促进发展评估报告显示,业界观点一致认为转基因(GM)作物的主要目的就是摆脱贫困和饥饿。但遗憾的是,这一点在评估报告中没有得到充分体现。相反,根据同行审查中对经验论据进行严格的分析之后,国际评估报告并没有特别对转基因作物进行支持。

  取而代之的是,转基因作物所带来的疑虑和不确定因素越来越显示出来。对于贫穷的农民,该报告的结论是,转基因作物无法真正地解决他们的需要。

  转基因作物的另一个关键性问题是,生物技术产业在当前的农业研发领域占据了绝对优势的地位,而牺牲了其它农业科学。

  此外,农民还面临着由转基因作物带来的新债务,尤其是对传统农作物和有机作物进行转基因作物筛查时引发的专利侵权诉讼,还会被取消认证。目前的知识产权制度存在缺欠和不平等现象,比如在遗传资源领域,对遗传资源知识产权的有力保护严重地影响了公共研究,并剥夺了农民获得种子的权利。

  也就是说,国际权威的评估报告并不支持转基因作物能够提高产量,帮助农民摆脱贫困,相反,会增加影响粮食产量的各种不确定因素。

  上述评估由政府间多个相关部门共同发起,赞助方包括FAO(粮农组织)、GEF(全球环境基金)、UNDP(开发计划署)、UNEP(环境规划署)、UNESCO(教科文组织)、世界银行(WBG)和世界卫生组织(WHO)。

  400多名作者参与了报告的起草工作,世界各地的数以千计的专家以最全面和严格的程序进行采证评估。评估草案经过了两个相互独立的同行评审,参与评审的专家分别来自研究机构、国际机构、非政府组织和行业。因此,他们的意见还是很权威的。

  转基因技术能否提高产量,看美国的例子就能知道。美国是掌握转基因技术最早、最多的国家,其技术远比中国先进,但该国粮食总产量仅3.63亿吨,远低于中国6.3亿吨;而美国的耕地还比中国多11亿亩。

  到目前为止,几乎还没有转基因作物能够直接提高产量,一般只是通过抗虫抗病而间接增产。转基因技术应该有直接增产的潜力,将来直接能够提高产量和品质的转基因作物品种,随着科技的进步也可能会出现,但是现在还不具备条件,还离不开大化肥、大农药、除草剂的呵护。因此,抛开转基因增产的客观条件,单强调转基因能够增产是不科学的。

  目前大部分转基因作物其目的是为了减少虫害或者草害,而转入提高产量的基因是比较困难的。决定粮食产量的是“农业八字宪法”的8个方面,种子是其中一个方面。即使在种子方面,控制产量的基因并不是单基因决定的,而是由非常复杂的基因组或者基因群决定的。转入某种控制虫害或者除草剂的基因可以,但转入提高产量的基因很难。目前制约中国粮食的是生态和人的因素。中国农业的基础正在受到破坏,这是很令人揪心的。

  其实,通过转基因技术提高粮食产量并非治本的措施。除了人的因素外,耕地质量才是关键的。

  据国土资源部不久前完成的《中国耕地质量等级调查与评定》结果,我国耕地优等地和高等地仅占32.6%、中等地占50.6%、低产地占16.7%,其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耕地平均质量较低。

  上述结果是综合自然条件、耕作制度、基础设施、农业生产技术及投入等因素得出来的,是比较科学的。这就是说,我国18亿亩耕地中,高产稳产田仅占三分之一,中低产田占近三分之二。如果中产田改造为高产田,将低产田提高到中产田,我国粮食提升还有很大的空间。

  我们现在的粮食产量是以大化肥、大农药、大量消耗地下水为代价的,农业环境污染严重。恢复并提高地力、减少环境污染需要生态学的解决之道,而不是生物技术所能够解决的。

  —END—

  注释:

  [1]农林牧渔行业点评报告:转基因品种审定落地 打响种业加速成长发令枪

  https://stock.finance.sina.com.cn/stock/go.php/vReport_Show/kind/lastest/rptid/751020418773/index.phtml

  文章来源:期刊《科学对社会的影响》

  毛远新同志还原了关于张铁生答卷的一些历史事实,并称如果在《辽宁日报》和《人民日报》上发表张铁生的答卷就构成犯罪的话,也只能由他和毛主席两人承担责任,同时以谈话实录的方式驳斥了别有用心之人强加于他们的“读书无用论”、“不要文化论”等思想的污蔑;并澄清了江青等四人是在毛主席要《人民日报》头版头条转载后才知道此事,才表示支持,原来先前他们完全不知道有关张铁生答卷的相关事情。

  余涅附言:因为某种机缘,余涅获得了毛远新老师撰写的《张铁生的答卷》一文。在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后,发表在这里(新文化研究),以飨读者。题图与文中照片为余涅所加。

张铁生的答卷

毛远新

  1973年党的“十大”结束后,我去看望主席。我们先谈了这次大会的一些情况,主席讲自己的腿脚有病,所以让代表先走,由此談到了主席的健康问题,谈到《木兰辞》。

  谈话间,主席突然问:“你们辽宁出了个张铁生,你知道吗?”我有些意外,不知主席对此事是什么意见,只说了句:“我知道。”

  主席说:“我是从新华社内参上看到的,《辽宁日报》发表了张铁生的文章,是写在考试卷子背面的。据说反映不一,有人说好,有人说不好。我说好,好得很嘛,就是要敢于反潮流!我要《人民日报》和中央报刊都全文转载。还有那个编者按语也写得好,要一起转载。”

  主席指着我说:“张铁生出在你们辽宁,你和省委的同志都要好好读一读。还有那篇编者按语写得好,你和省委的同志要好好学习。”

  我的心放了下来,低声说:“那篇编者按语,是……是我写的。”

  “你?”主席一愣,或事出意外,或不大相信。他眉头一皱,双目圆睁,直盯着我的眼睛。我平静地望着他,轻轻地点了点头。渐渐地,主席脸上开始露出了微笑,接连点了两次头。看来他相信了。

  我说:“去年夏天,中央开批林整风汇报会议期间,我向你汇报过辽宁的工作。谈到教育战线,当时我说,目前教育战线的主要矛盾是教学质量低。你当即打断我说:'不对!主要矛盾是哪个阶级统治学校。’”

  主席说:“是啊,关于主要矛盾的看法,你是不对的。列宁认为,学校应该成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做到了吗?”

  我说:“今年五月中央工作会议期间,你问过我,辽宁有多少下乡知识青年,还说现在大学招生对象主要是下乡知识青年,要我多去了解一下他们对大学招生方式的意见。回到辽宁后,我到全省下乡知识青年最集中的盘锦地区,走了好几个青年点,听取他们的意见,同时也听了一些农场、公社和大队、生产队干部的意见。”

  主席问:“他们怎么讲?”

  我说:“中央规定这次招生对象,不是应届高中毕业生,而是有三年以上实践经验的工人、农民及解放军战士,特别是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他们常年忙于生产和工作任务,中学数理化课程几乎忘的差不多了。招生文件下发后,家庭条件好的,主要是领导干部子女,还有些收入高的知识分子的子女,很多都扔下生产,跑回城里,回家复习功课准备高考了,有的还专门请了家庭教师进行辅导。五、六月份是辽宁水稻产区的农忙季节,五一开始育秧、整田,六一开始插秧,七月十号前必須完成。为了抢时间,留在乡下没有回城的青年,一天要干十多个小时的重体力劳动,收工回来倒在炕上就睡着了,没精力再熬夜复习功课。有些生产队的知识青年已经跑了一大半。人误地一时,地误人一年呐,生产队干部和负责带队的老农,急得跳起脚骂娘。

  关于今年大学招生的文件我看过,但没有引起重视。按主席的意见去作了些调查后,我才明白了你为什么要我下去作调查,多听听下乡知识青年的意见。看来高考招生还是件影响很大的事。”

  主席说:“我历来反对用一张考卷,就判定一个青年是否有真才实学的考试办法。我多次讲过,历史上考中状元的没有几个是有真才实学的。反到是那些连举人也没有考中的,像蒲松龄,从十七岁一直考到七十岁,胡子都考白了,还是没中举。他写的《聊斋志异》却是古代短篇小说集子中最出色的。还有曹雪芹,不要说举人,何时中的秀才还有待考证,却能写出《红楼梦》,古典长篇小说中最出色的。谁能说他们就没有文化,没有知识?我们大学的中文教授,有几个能超过他们?

  我看呐,所谓知识大致可分两类,一类是书本知识,一类是实践知识。书本知识,主要也是前人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实践经验的总结。读了许多书,不参与实践,前人的经验并不能变成自己的经验。我们的教育制度,只注重书本知识,不承认实践也是知识,严重脱离实际。

  党的教育方针,是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有社会主义觉悟有文化的劳动者。什么叫社会主义觉悟?就是始终把国家和集体的利益,把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我们是要培养有文化的劳动者,包括从事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人,不是培养脱离实际,脱离群众,看不起劳动人民的精神贵族。我在党内多次提出:列宁为什么说学校应该成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列宁意识到,学校是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争夺接班人的阵地,无产阶级不去占领,资产阶级就要占领。青少年代表着未来,哪个阶级统治学校,就为哪个阶级培养未来的接班人。我们共产党自己管的学校,都有党委和党支部,就是要保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有社会主义觉悟有文化的劳动者。我担心,他们可能辛辛苦苦,在那里培养将来挖共产党祖坟的人呐。

  要搞教育革命。中学毕业后,要到社会中到劳动中去接受实践的磨练,再从有实践经验的劳动人民中选拔培养大学生。否则,从小学到大学,关在教室里十六七年,培养些没有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只会死背标准答案,只会应付考试的书呆子。他们很容易被资产阶级欺骗,拉拢,收买。”

  我说:“你多次批评过我,说我就是这一类的书呆子。大学毕业后,你要我离开大城市,到野战部队基层连队去当兵,从一个战士重新学起。”

  主席笑了,说:“所以我要你们军工学院的学生,都下乡去搞四清,去接触社会,了解社会。读了那么多书,不了解中国社会,不了解工人农民,将来到阶级斗争、生产斗争、科学实验的实践中,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鬼才知道呢。经过文化大革命,大学招生的目的,招生的对象都发生了改变,继续沿用过去的考试办法,行得通吗?正是有这个担心,我要你去调查一下,多听听广大群众,特别是下乡知识青年们的意见。”

  我说:“辽宁省教育局决定先搞几个考试试点,但数理化考试结果,许多知识青年都不及格。”

  主席问:“那怎么办呢?”

  我说:“省委专门听取了教育局的汇报。他们谈到沈阳医学院试点情况,面对下乡、下厂多年的招生对象,对考试题目难度没把握,就把全院副教授以上专家请来,要他们按规定时间,把数理化的题目先作一遍,然后根据他们的意见,确定考题难度。结果出人意料,专家教授们也几乎都不及格,许多人都交了白卷。”

 

作者简介:张曼菱,1982年毕业于北京大学中文系,独立制片人和导演,职业作家。代表作有《有一个美丽的地方》、《涛声入梦》等。张曼菱是大陆改革开放后首位登上美国《时代》周刊封面的中国女性。她曾经以访问学者的身份赴美交流,以中国现代文学与中国现代女性为主题发表公众演讲,反响很大。

妙手回春

我们每个人都与中医有“瓜葛”。

眼下的“90后”“00后”,显然很在乎那些情人节、圣诞节,但他们也不会忘记板蓝根。但凡幼时“上火”,或是如今喜欢吃烧烤,长辈总会令他们吃几片板蓝根化解,以免嗓子发炎,酿成病症。而往上数几代人,大都有被中医救治的经历。

我是感恩中医的,中医曾救活弱小无助的我。我和家人都不知道那位郎中的姓名,但那一块“妙手回春”的匾额,今生是挂在我的心里了。

我父母自由恋爱结合,喜得爱女,然不到一岁,婴儿患上急症,民间叫“抽风”。小人儿痛苦抽搐,口吐白沫,十分危重。父母都是“新派”人物,立即抱着我送往法国人在昆明开办的甘美医院。后来我看史料,西南联大的教授们是“非到疑难重症时,才进这家医院不可”的,因为它收费高昂,床位不易得。而濒临死亡的我,却被甘美医院宣判“无望”,放弃救治。


作者“百日”时与父母合影

父亲请匠人来家,为我量身定做小棺材,以尽对这个小生命最后的爱。

家里“叮咣”响着木匠作业的声音,里屋躺着奄奄一息的我。忽然门外传来摇铃声:“谁家小儿惊风,我有祖传秘方……”这一刻,恰似《红楼梦》。奶奶急奔出门,拦住了那个游方郎中。如果不是到了无门可投的地步,我父母是不会让一个路人来医治爱女的。游走四方的“草医”,是连门诊铺面也没有的,正如此次在武汉参与抗疫的“游医”。

我曾多少次想象当时的情形:一个衣着潦倒、面目沧桑的江湖郎中走到翠湖边的黄公东街富滇银行宿舍,一幢气派的法式洋楼前,挺有底气地“喊了一嗓子”,而后拘谨地走进我家,到小床前看着垂危婴儿,从行囊中取出四粒黑色的大药丸,吩咐每粒分成四份,以温开水服下。

奶奶喂我,父母任之,不存希望。撬开小嘴,第一份咽下,我停止了抽搐。母亲说,当时还以为“完了”,仔细一看,是宁静了。按时辰,将第二份服下,我睁开了眼睛,骨碌骨碌四处看。四粒药丸没有吃完,我已经能辨认亲人了。父亲拎起小棺材出门,送到一家医院的儿科,捐了。

在那个年代,凡是有点知识和家底的人,都以去西医医院为上策。而我,用命试出了中医的真伪。

“五四”以来,中国社会存在着某些偏激,在对待自己传统医学的态度上表现得尤为突出。我们视为至尊的几位先驱,胡适、鲁迅,都排斥中医。究其原因,有因个人的经历而怀有厌恨的,也有因改革“旧文化”的意愿太迫切所致。中医显然是被误伤了。

不知何时,游方的郎中没有了,“祖传秘方”变成笑料。在现代史上,中医身影飘零。在教科书里,大概只有《扁鹊见蔡桓公》与中医有关,但人们的关注点多在“为政”,而非“医理”。

当屠呦呦女士以青蒿素拯救非洲,荣获诺奖,中医中药才在世界上喊响了“这一嗓子”。可惜,在医学界不见太大的反响。屠呦呦说,祖国医学里还有许多珍宝值得后人发掘。

我插队的德宏,是历史上有名的“瘴疫之地”。《三国演义》诸葛亮“七擒孟获”就吃过“瘴疠之气”的大亏。唐代天宝年间征讨云南,白居易在《新丰折臂翁》里反复提起的也是瘟疫:“闻道云南有泸水,椒花落时瘴烟起。大军徒涉水如汤,未过十人二三死。”“不然当时泸水头,身死魂孤骨不收。应作云南望乡鬼,万人冢上哭呦呦。”

对瘟疫的恐惧,使当年这位壮丁自折其臂。直到从金鸡纳树上提取汁液制成奎宁,对疟疾才有了控制。我这个知青曾是寨子的“抗疟员”,每天收工后把药片送到傣家饭桌上。

在那首《祝酒歌》还没有唱响全国时,我参加下乡医疗队到滇南石屏县,趁机学习中医,不辞做最辛苦的事情:上山采药,回来晾晒、焙治,管理药房。我对“脉象”把握精准,得到队里中医的赏识。“洪脉”“滑脉”“弦脉”都与文学的意象相通,所以学中医是必须学好中文的。“把脉”是中医非常要害的一手,有些病人是说不准病情的。我把脉时还发现了两位孕妇,农村妇女羞于说出实情,若不调整处方很容易导致流产。

四气五味,八纲辨证,中医原理与中国人日常说的一些成语是沟通的,如“阴盛阳衰”“此消彼长”“月满则亏”“否极泰来”“祸福相依”……在中医和道家的观念里,人从来不会高过自然,人要配合、服从自然。例如四季的饮食与作息,春天发动,冬天收藏,讲的是气,也是万物的规律。这些思想不断深化,影响着我的人生。

假如不是高考恢复,我的出路可能就是中医。

伴同生死

2000年春,我到京采访李政道先生。我带去一盒云南的天麻、三七药材。有人告诫我:“人家留洋多年的学者,不会要你这带土的也没有消毒的东西。”而李的同窗沈克琦先生却说:“李先生信这个。他这次来,就是特意到北京中医医院去看病的。”果然,李政道很高兴地收下了。


张曼菱采访李政道

2015年春,我到台湾世新大学参加学术交流会。我将一批云南白药产品分送给台北的西南联大学长。抗战时期,云南白药支援前线,深受将士们的喜爱,也在这批“高知”的心目中留下了神奇的印象。

我到“金三角”探望远征军眷村时,看到东南亚人民和华人依然崇奉着中医,将来自中国的中成药视为至宝。在泰国最有名的大学里,开设有中医课程。

然而在我们这里,中医院校与一般高等院校相比,总有种入“另册”的感觉。云南是中草药王国,我曾到云南中医学院讲学,院长告诉我,他们招收的多为贫苦学生、农民子弟,且多数是女生。

中医顽强地生存着,“清贫”是它的特征,也是它与人民不可断的纽带。其实,无论什么社会阶层,中国人早将中药视为家常必备之物。谁家抽屉里不会收着几盒廉价的中成药呢,藿香正气丸、通宣理肺丸,更有速效救心丸,可谓功德无量。因为朴素,因为可靠,反而被轻视,这很像是一个不成熟的孩子对待亲人的态度。多年来,我们不就是这样对待中医的吗?

在城市中,似乎有一种“势利”的思维,仿佛只有底层百姓才会去看中医吃中药,中医退缩到偏僻的角落里,艰难地生存。其实,许多患者在接到西医的无情宣判后,总会返回民间,到陋巷和山里去寻求中医的救治。而中医,从来没有因无望的诊断而抛弃病人——即使是最不可能有收效的病人,中医也会让他服用调理与安慰的药剂,以示“不放弃”。从这一点来看,中医“悬壶济世”的信仰是高于西医的,因为它是因人创立、为人所用的医学,可陪伴人的生死。

中医与这个民族是同生共死的。在那些著名中医的传记里,总有这样的故事:当无名瘟疫暴发,中医临危受命——这个“受命”,不一定来自皇帝或是官家,更多的是他们内心的召唤。他们挑起药担,带着弟子,深入疫区。在那些村镇,他们立灶架锅,熬药施救。民众们端碗喝药,医者观其效果,不断改进配方,由此留下很多因时因地配制的不同药方。所谓“逆行”,是中医的世代担当。救人救疫,岂论成败功过,只谓问心无愧。

自“神农尝百草”到我们那些历历可数的家珍——《伤寒论》《黄帝内经》《本草纲目》等,中医历千年护佑着这个民族。世界上,瘟疫与逃亡留下了一座座曾经高度发达的城市,渐渐被荒漠湮没,而华夏大地上却没有因为瘟疫而被废弃的地方。

西医对病症讲究精准的学理分析,没有胜算不会出手,它是一门科技,能够发出“科学的判断”。也正是这一点让现代人质疑中医。和西医的造影、化验、超声波等诊断手段相比,中医只有“望闻问切”和一套近乎玄乎的说法。这是中医的“短板”,“得手”与“失手”都拿不出“人体数据”。而依靠个案经验的累积很难得到广义上的认可,因而发展很慢。

至于“庸医”,其实每个行当中都有优劣之分,但西医因为有诊断的科技凭证,“误判”往往能够得到开脱,而世人对中医则“人死必究”,故“劣迹”斑斑。

“疫”火重生

去年,我通览一本《近代中西医的博弈——中医抗菌史》(中华书局出版,台湾学者皮国立著),主轴写民国以来的疾病与医疗史,中医与西医在细菌学上的不同医理和对抗,可谓艰涩探索。其视角是中西医的“对决”,作者对中医怀有危机感,甚为悲观:

在中西医这场没有硝烟的战役中,近代中医同西医在热病治疗学的较量上,完全没有屈居下风,值得读者省思。若是连“喊战”“抗战”都没有资格,日子久了,特色暗淡了,那么中医“生命”也将走向尽头。史事可鉴,研究中医者能不警醒乎?

我想,隔着海峡,皮国立先生一定也在关注大陆的抗疫之战。他会惊讶并欣喜地看见,在中国大陆这块母土上,所谓“没有硝烟的战役”,再也不是中医和西医的“对决”,而是二者携手同战病毒——医生们没有执着于学理上的分辨,没有门户的私心,完全从救人的实效出发,互相印证,各得其所,各出妙招,共同制定方案。

引用武汉抗疫前线一位西医的话:“中西医结合,效果非常明显,也得到了国家层面的高度认可。中医在这次战‘疫’中表现耀眼,有目共睹。”

就在前几日,世界卫生组织在新闻发布会中谈到:“80%的新冠肺炎患者是轻度症状,能够自愈或治愈,并不会发展为重症。”轻症患者的“自愈”和“治愈”,实际上就是中医所说的“排毒”过程。如果没有中医的介入,“自愈”对于很多基础体质不好的人,是很难实现的——病毒损坏了人的生理机能,生命非常脆弱。中西医护工作者以人为本,联合对抗疫情,才构成了“自愈”的安全轨道。没有中医,轻症患者的占比恐怕不会是80%。


2月14日,唯一由中医医疗团队整建制接管的武汉江夏区方舱医院开始收治患者

背靠民族的根基之学,中医正在成为开放的医学,吸纳西医的诸多手段,补充自己的“短板”,尤其是诊断标准。而西医也乐于“就地取材”,与中医握手言欢,正在成为“中国式的西医”。疫情中的医者,也是仁者与智者,正在创造人类医学史上的奇观。

近年来,中医课程进入了小学课堂——作为中华民族“大人文”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中医没有理由不进入。我想,这并非让孩子背“汤头”,而是要让他们懂得“天人合一”的养生之道,多读一些历史上中医治病救人的故事,懂得医德、仁爱,让他们学习中国传统道家的哲学,如《道德经》,因为它和中医是一体的。学中医,就是要了解我们这个民族的祖先是如何看待世界、看待自己、看待未来的。不仅是小学生,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懂得“天人合一”“万物渐进”的道理,懂得“无为而治”会使身体和社会都安静下来,少一些破坏性的骚扰。

“正气存内,邪不可干”,这句话本是中医的医理,也可成为疫情中的我们自强不息、正气凛然的座右铭。

闯过这次大疫后,我们更应该为子孙万代栽培好中医这棵庇荫大树,留下防护堤,中医不能再疲软下去了。都想一想,为中医的发展还能做些什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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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说:“不出户,知天下;不窥牖,见天道。其出弥远,其知弥少。是以圣人不行而知,不见而明,不为而成。”

 

佛曰:一花一世界,一木一浮生,一草一天堂,一叶一如来,一砂一极乐,一方一净土,一笑一尘缘,一念一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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