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消息
子午:邯郸突发惨烈车祸|“取消醉驾罪”背后的阶级问题
3月20日下午16时40分,河北邯郸发生一起惨烈车祸,一辆白色轿车高速驶入非机动车道内撞上多辆非机动车:
视频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DoEQL3RvL4mHwA1xfWBm7A
据最新消息,现场14人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已有4人抢救无效死亡。
虽然媒体报道称“事故原因正调查中”,但从现场视频交警对肇事者说的话“走路都走不稳了,喝多了?”来看,这起极其惨烈的车祸极有可能又是醉酒驾驶引起的。
今年春节前,公安部交管局公布了1月份发生的7起醉酒驾驶导致的重大伤亡案件:
从已公布的统计数据看,醉酒驾驶的社会危害是极其巨大的,无数家庭因之家破人亡。仅2019年上半年,全国因醉酒驾驶导致的死亡交通事故就有1525起,造成1674人死亡。
奇葩的是,今年两会,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又再次递交了“取消醉驾罪”的提案,还有无数主流媒体为其背书。
朱列玉反对“醉驾入刑”的理由很荒谬,大概有三个方面:1、“醉驾入刑”导致刑事案件数量过多(占1/3),挤占了司法资源;2、醉驾入刑产生的犯罪记录,会使犯罪记录伴随公民终身,影响正常生活以及家庭;3、行政处罚也可以起到惩戒教育效果,治理醉酒不能过度依赖严厉刑罚打击。
“醉驾入刑”十年之际,有关部门统计,醉驾比例比十年前减少了70%以上,这还是在全国机动车增加1.81亿、驾驶人增加2.59亿的情况下实现的效果。现在“醉酒”虽然大幅下降但依然大量存在的现象,仅仅说明对于醉驾的入刑以及量刑不是“处罚过重”了,而是处罚得还过轻,还不够足够威慑那些侥幸酒后驾驶得人。
比“故意伤害罪”这种针对特定个体实施侵害的恶性案件,“醉驾”伤害的对象是“随机”的,面向整个社会的,性质是更加恶劣的;“故意伤害”尚且还存在“未遂”的可能,“醉驾”侥幸没出事也仅仅是“侥幸”,是危害社会“未遂”;考虑醉酒驾驶人的“R权”了,谁来考虑那些被醉驾危害或潜在危害的人和家庭的“R权”?
同时,这里也涉及到阶级的问题。虽然现在能够买得起车的人越来越多了,但从社会整体而言,买得起车的家庭社会阶层总体绝对是高于买不起车的家庭,而“醉酒驾驶”正是前者对后者的潜在威胁。朱列玉的提案显然是一个对底层群体“极不友善”的提案。
这让笔者想起了2016年3月四川阆中对8名讨薪农民工进行公判示众的闹剧:
这样的案件中,显然是老板“恶意欠薪”在前,农民工才被迫“讨薪”,要说“危害社会”,也仅仅是危害了老板,而不是广大劳动者的“大众社会”;而“醉酒驾驶”危害的整个社会,底层劳动者受害尤其深。为什么对讨薪农民工搞“公判”,却不能对“醉酒驾驶”的罪犯搞“公判”呢?
笔者以为,醉酒驾驶也不一定再加重量刑标准,大可以碰到醉酒驾驶一律进行“公判”、“公示”。毛泽东时代对那些欺负妇女的流氓挂牌游街,被后来的文人一再抨击,认为是侵犯了“R权”;而正是侵犯了这少数坏人的“R权”,才真正保证了广大劳动者的“R权”!
笔者翻阅媒体报道,发现朱列玉代表很“高产”,而且很多还获得了通过,这些提案绝大多数都是有利于资产阶级的提案:例如他呼吁取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尚未成功),呼吁取消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部分成功);此人还力推修改《国籍法》,认为不能把取得外国国籍和不爱国划等号;2003年起他一直主张取消劳动教养制度,2013年终于取得成功。
关于取消劳动教养制度的问题笔者以前也谈过,对于犯错的普通劳动人民,劳动教养制度的确必要性不大;但是,对于那些骚扰妇女的流氓、游手好闲无恶不作的黑社会、特别是早就脱离人民的贪官,还有那些未到法定年龄的少年犯,仅仅是说服教育能感化他们吗?
对于劳改,需要的其实不应该是简单的取消,而是改进其不合理的地方,减少冤案的发生。对于那些鱼肉人民的贪官污吏,取消劳改、让他们养尊处优、安享晚年,这等于大大减轻了对他们的处罚。
当法学精英和南方系为代表各路媒体,把朱姓代表捧为“为民请命”的楷模时,劳动人民就得留点心了,凡是他的提案,我们都该好好想想究竟“对哪个阶级有利,对哪个阶级不利”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