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强调,坚决抵制西方“宪政民主”“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等错误思潮影响。在周强讲话之后,最高法又连发5篇文章,批评西方“司法独立”思潮。一时间舆论场变得非常热闹,许多人争相发表意见。
官媒批判西方思潮的两点缺陷
笔者连看了最高法的5篇文章,感觉这些文章的道理讲的都很好,不过有两个缺陷:
一是太学术,看不懂;二是自信不够。
如果是一个不明就里的老百姓看了,很可能会这么认为,西方“司法独立”、西方道路其实是符合西方国情的,符合西方人民的根本利益的,甚至很可能也是符合中国人民的远期利益的,只不过不符合我们的近期利益,未来我们还得走这条路。
很可能会这么认为:你(西方)走你的阳关道,我(中国)走我的独木桥,我不能走你的路,只是因为我现在没有你的国情,没有你那样的脚。也许因为我是个瘸子,所以我得拄个拐棍,所以我不能走你的路。假若有一天治好了我的瘸脚,假若有一天我有了你的国情了,我就可以扔掉拐棍,穿你的鞋子,走你的路了。
文章并没有把这个重大理论问题讲清楚、讲彻底。这样一来中国不走西方“司法独立”道路的自信又体现在何处呢?这样一来又如何占领人类道义的至高点呢?
其实要批判西方“司法独立”、西方道路,最简单、最直接的方式其实是,讲清楚西方“司法独立”、西方道路到底是个什么东西,具体内容到底是什么,为什么它不能代表美国人民、西方人民的根本利益。如果连美国人民、西方人民的根本利益都不能代表,那自然无法代表中国人民的利益。
下面我就针对上面的疑问,站在门外汉容易理解的角度,将最高法网站发布的专业文章给大家翻译解释一番,谈一谈西方的“司法独立”到底是个什么东西。
当然在这里也需要补充一句,笔者在这里批判的是西方“司法独立”的路径,说的是西方和中国的司法实践的根本道路分歧问题,但不是否定西方司法实践的所有细节和内容。在许多细节法律问题上,我们当然可以学习西方的先进经验。
西方“司法独立”的实践结果
我们先来看一组美国的统计数据,看看美国“司法独立”的实践结果,再来看其具体内容。
威斯康星州最高法院原首席大法官亚伯拉罕森指出,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开始,司法独立日益成为学术界和实务界批判的焦点。以此为诱因,司法场域中的公众信任危机便加剧了。
为此,美国司法机关展开了一系列旨在提升公众信心的改革,其中最为典型的便是以强调法官与社区沟通与协作的“司法接触”改革。那么改革的结果如何呢?根据《美国刑事司法数据资料》,2010年美国民众对于该国刑事司法“充满信心”的仅为27%,对刑事司法只有“一些信心”的占总数的44%,对刑事司法“几乎没有信心的”和“完全没有信心”的占总数的27%。另据世界价值调查的数据显示,2013年度美国公众对该国法院“几乎没有信心的”和“完全没有信心”达到44.1%,对司法体系很有信心的仅占总数的8.9%。
为了简洁,下文讲述西方“司法独立”时,主要以美国为例。
西方“司法独立”和法官的特权
为了保证司法独立,美国法官享有特别强的地位保障和身份保障,也就是一系列的特权,“所有的法官依据良心办案”,法官自己监督自己。我们分别来看看其具体内容。
1、法官的绝对豁免权
美国法律规定,法官、检察官、陪审员、议员可以在特定情况下,享有绝对豁免权。法官的绝对豁免权表现为,在行使法官权力时无论犯下多么严重的错误,都无需承担责任,即使此种行为是故意为之,即使此种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极其严重。法官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并不会被追究责任。
对比一下,在中国法官若是判了错案,那一定是会被追究责任的。
我们来看看美国法官的绝对豁免权的一个案例。
美国总统小布什任德州州长期间,曾将一些少管所、监狱实行私有化经营。在他任内,德州私营监狱数量从26处增加到42处。在这样的私营监狱中,连连爆发虐囚事件。小布什担任总统后,美国的私人监狱行业进一步扩大。
为了赚钱,司法机构也开始了大规模腐败,当起了资本家。2009年在美国宾西法尼亚州路泽恩县爆出丑闻,县法官、律师关闭了政府少年监狱,成立私人少年监狱,为牟取暴利,将6500多名少年诬告入狱。
此种行为可谓是令人发指。但是根据美国法律,法官并不会因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被定罪,最后只是因为其受贿行为而被定罪。为什么?
因为美国法官享有绝对豁免权,在行使法官权力时无论犯下多么严重的错误,都无需承担责任,即使此种行为是故意为之,即使此种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极其严重。法官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并不会被追究责任。
类似的关于美国法官的荒唐事还有很多很多。
2、联邦法官的终身雇佣制度
美国联邦法官的特权还包括终身工作和稳定的工资水平。美国法院分联邦法院和州法院。联邦法官要由总统任命,国会参议院批准。但是一旦任命之后,法官就享有终身的工作,并且工资不得下调,这是宪法规定的。
联邦法官在退休年龄之后,可以自行决定哪一年退休。比如前最高法院大法官奥利弗·温德尔·霍尔姆斯就在联邦高院一直工作到90岁,联邦法官韦斯利·布朗已经103岁了还在任职。只有在法官犯下非常严重的罪行时,国会才有权对法官提出弹劾。
3、州法官的荒唐事
美国的州法官大多数没有终身雇佣制度,但州法官和联邦法官一样享有绝对豁免权,享有极高的社会地位。我们来看两个例子:
近年来新泽西州至少有7位法官酗酒驾车被警察在公路上逮捕,并得到酗酒驾车罪成立的宣判。上述酗酒驾车遭逮捕的法官中,有一人当时是州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但事发后他继续做州最高法院的大法官,直到70岁退休。退休后在很短时间内又接连发生两起酗酒驾车被警察现场逮捕的事件。
在中国,公检法人员酒后驾车,是要被开除公职的。
更精彩的内容,有一位法官在商店偷了两只手表,审判时这位法官述说了十多个使她产生偷窃行为的理由。其中有:阴道无名瘙痒,家里一个抽水马桶不停地漏水,要为父母准备他们的结婚周年礼物。其余的也都是诸如此类,不一一列举。最后她的偷窃罪还是成立,但是法官只判了她极其轻微的250美元罚款。
酗酒驾车现场被捕,商店偷窃被定罪,这种事发生在美国的私营企业员工或政府机关普通雇员身上,是要被炒鱿鱼的。但发生在法官身上,居然可以薪水不减,法官照做,可以继续当一个州最高法院的大法官。若是在中国,这两个法官估计会被骂声一片,早滚蛋了。
4、拥有特权的法官,缺乏监督制衡的法官,能够司法公正、司法独立吗?
国内外推崇美国司法的人一直强调,因为美国法官的职位或薪酬非常稳固,只要没有犯下严重罪行,总统、国会对法官都无可奈何,因此便保证了法官可以独立于立法和行政部门,在审理案件时更能做出公正的判决。美国法官拥有令人骄傲的地位,高高在上,谁也不敢惹。
但是笔者以为这样的司法体系无法保证法官的公正、独立。原因有三点:一是因为美国法官是一个缺少监督的体系;二是因为法官的任命依旧是由共和党或者民主党的总统来任命;三是因为法官所执行的法律体系本就是一个不代表人民利益的、不公正的法律体系。
缺乏媒体的监督、缺乏公众的监督,在物欲横流、金钱万能、合法腐败、合法强盗的美国社会,法官竟然能够出淤泥而不染?230多年来只有8个联邦法官出问题,平均近30年才一个法官出问题,这可能吗?
西方“司法独立”如何无视人民呼声和媒体的监督
西方的“司法独立”特别强调,“司法权行使时,不受其他任何事物和形势的牵制和影响”,这其中既包括了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也包括了人民的呼声等等。我们来看一些案例。
1、西方“司法独立”为何“敢冒天下之大不韪”
2013年桑福德大骚乱,抗议浪潮席卷全美,纽约、洛杉矶、坦帕、底特律和桑福德等100座城市先后举行大规模集会。
2014年弗格森大骚乱,全美各地爆发大规模示威游行,抗议活动波及到美国34个州的90座城市。同时还包括加拿大的几个居民点。多个地区启动紧急状况。
2015年巴尔的摩大骚乱,马里兰州州长宣布该州进入紧急状态,并出动国民卫队和上千名警力维持秩序。巴尔的摩市俨然已变成了一个“战区”。
这些大骚乱的原因都是一个,白人警察打死了无辜的黑人,法院最终却判决白人警察无罪,随后便引发大骚乱。
类似的例子在美国可谓是屡见不鲜,已经成了普遍现象。白人警察打死无辜的黑人,最终美国法院却不顾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的强烈呼声,“不受其他任何事物和形势的牵制和影响”,以“司法独立”的名义坚持判决警察无罪!
我们需要西方的这套“司法独立”吗?这种“司法独立”能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吗?
2、到底是独立于人民,还是独立于华尔街
占领华尔街运动期间,美国纽约出动上千名警察头戴盔甲、手拿盾牌突袭了“占领华尔街”运动的大本营——祖科蒂公园,并驱走了全部抗议者。
而纽约法官裁决结果也支持了警方的行动。禁止抗议者“扎营”。之后大批抗议人士被捕,《华尔街日报》2016年曾报道,有将近8000名抗议者因占领华尔街运动被警方逮捕。其中一些人被法院重判。
比如,占领华尔街运动的领袖之一Cecily McMillan被判刑七年。
比如, 40岁的美国人杰夫·奥尔森在人行道上用水性笔涂写了反大银行的标语,因此面临13年监禁。华盛顿州法院拒绝了其律师援引美国宪法关于自由言论的条款进行辩护的要求。除了监禁之外,奥尔森还可能被判处高达13000美元的罚款。
在大银行门外涂鸦写标语也会被重判13年监禁,可见法院代表的到底是谁的利益?如此无视美国人民的呼声,足可见其“司法独立”到底是独立于华尔街,还是独立于人民?
西方“司法独立”如何捍卫资本主义根本制度和价值观
国会通过的法案要得到最高法院的最后批准,联邦法院有权判定国会通过的法案是否违宪,有权判决美国总统或他的代理人做的事是否违法,并且作出总统也不得不执行的判决。
并且美国法院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不仅可以参照法律条文做出判决,还可以通过判决创建判例法。所以法院不仅是执法机关,一定程度上还是立法机关。可以通过判例法,改造国会通过的法案。
所以从三权分立的角度来讲,其实联邦法院的司法权一定程度上甚而高于立法权和行政权。因此在美国有一句话,“最高法院在美国人生活中处于核心地位”。也因此西方国家的最高法院院长可以当代总统、代议长。
这种体制对资本主义国家有什么好处呢?我们来看看。
1、西方“司法独立”如何捍卫资本主义金钱民主
2010年1月21日,美国最高法院就公民联合组织诉联邦选举委员会一案作出终审裁决。根据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障的基本言论自由原则,政府无权限制政治言论。判决认为政治捐助是言论自由的一种表达方式,因此政府无权限制企业对竞选活动的资助。
这次判决在美国掀起了非常大的争论!许多媒体和民众都参与进来,指出这种判决的不公正,是赤裸裸的为金钱民主站台,为跨国公司和少数人服务!
但是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并没有考虑舆论影响、社会影响,也没有考虑人民的呼声。他们秉持“司法独立”的理念,在2014年又做出了比2010年初更为反动的判决,几乎将联邦选举竞选法案(1974年修订通过)的其他内容全部否决。
美国最高法院以宪法的言论自由的名义为金钱民主开道,这个案例很形象地说明了美国所谓的自由、民主、法治的本质到底是什么。很形象地说明了美国所宣扬的“司法独立”的本质,捍卫资本主义,捍卫极少数资本家的利益。
2、西方“司法独立”如何捍卫资本主义精神,毒害青年一代
美国政府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哲学、艺术、媒体、娱乐、法律等方方面面入手,引诱青年吸毒、性乱、堕落,并且还推动毒品合法化(待会我会讲到这个问题),消灭掉了美国青年的独立思考和判断能力,消灭掉了美国青年的反抗精神,从而大大抵消了当时的反对越南战争运动和黑人民权运动的影响力。
1996年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通讯规范法》,其中两项条款旨在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互联网有害内容的侵害。条款规定,向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传送“淫秽下流”信息是犯罪。美国公民自由协会向费城联邦法院提出起诉,认为其违反《宪法第一修正案》。第二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宣布这一法规违宪。
这在中国人看来是非常荒谬的,但却得到美国宪法保护!
3、三权制衡体系下的西方“司法独立”更有助于保卫资本主义后台老板利益
熟悉美国政治的人都知道,金钱在美国政治中居于绝对统治地位。立法系统的国会议员,行政系统的总统、副总统、国务卿、州长等,司法系统的法官等都是金钱意志和资本主义精神的体现。金钱是其最大幕后老板,金钱所主导的资本主义精神是其最重要的价值观。
在三权分立的体系下,立法、行政、司法相互制衡,确保了美国这样的资本主义国家不会出现拿破仑、希特勒、墨索里尼式的强权人物,不会出现一方势力独大,进而损害其幕后老板利益的事情出现。所以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意大利、德国等国家也借鉴了美国的这套系统,增强了三权分立的制衡关系。
从这个意义上讲,三权制衡体系下的西方“司法独立”更有助于保卫资本主义后台老板利益。
简述中国司法独立建设
回到中国,问题可能就来了。因为在我们的司法体系内,有大量的法律从业工作人员其实信奉的是西方的政治体制,信奉的是西方的三权分立和司法独立,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如果没有对这些人员的一些限制和高压线,他们会怎么做?会不会否定社会主义的制度,要求实现西方体制?
这是一个非常现实的威胁!是许多关注政治问题的人士都能看到的一个重大威胁!
不过好在一点,中国还有一道高压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有三项: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所以我们的司法独立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我们的司法独立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如果不这么做,那么其从业者就应该受到相应的处罚。
并且,我国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因此,西方的“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的主张,明显是违反宪法的。“在现有宪法框架下,行政权与司法权不可能独立于人民代表大会,行政权与司法权不可能与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同等高低、并驾齐驱”。所以我们在处罚坚持西方“司法独立”的从业人员方面,我们是有法可依的。也就是最高法文章所说的,《亮剑西方“司法独立”有法可依》。
当然了,在这里也需要特别说明一点,笔者非常反对那种地方政府胡乱干预司法的事情,这种现象有一度影响也极坏,所以在司法体系方面,我们国家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建设。
“2014年1月至今,中央深改组召开的31次会议中有23次涉及司法改革议题,通过了38个司法改革文件。正是这些改革措施铸就了我国司法制度的“四梁八柱”,而其中绝大多数都与增强司法机关的独立性直接或间接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