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五, 29 一月 2021 23:47

河南驻马店中院两法官涉嫌枉法裁判、滥用职权被逮捕

Rate this item
(0 votes)

河南驻马店中院两名法官被当事人多次举报,最终被检察机关分别以涉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和涉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逮捕。

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 邵春雷 发自河南驻马店

5月初,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刘俊波和执行庭副庭长刘超,均在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大门口被河南鹤壁市检察院带走调查,随后两人分别以涉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和涉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被逮捕,目前拘押在鹤壁市公安局看守所。

同时被带走的还有一位当地的企业老总冯某某,目前也以涉嫌诈骗罪被逮捕。

据记者了解,该案由河南省检察院督办,河南省鹤壁市检察院负责调查。

记者向办案检察院求证时,该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证实了此事,并表示,上述3人被捕与一桩债务纠纷有关,上述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存在违法办案现象,后经当事人多次举报后被查,目前已经移交至起诉部门审查,审查通过后将进行公诉。

楼盘突然被查封

据举报人刘立功介绍,2011年5月24日,刘立功与张某某合作,利用驻马店市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鸿公司)的资质(挂靠),在河南驻马店市西平县城开发一楼盘,之后,该项目顺利实施。

2014年3月,该楼盘突然被查封。

原来,2014年3月11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驻民三初字0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显示,冻结被告驻马店市天鸿房地产有限公司37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作出该裁定的审判长是刘俊波。

项目负责人刘立功找到合伙人张某某了解情况后得知,申请查封该楼盘账户资金的申请人是冯某,账户被查封的原因是一笔3000多万元的借款债务纠纷。因还款期已超出还款协议规定期限,冯某某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查封、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我对借款一事并不清楚。”刘立功说。

据当时的《还款协议》显示,甲方为天鸿公司,甲方委托代理人为张某某,协议乙方为冯某某。该协议盖有甲方公章及法人印章、甲方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和乙方冯某某的签字。该协议称“甲方共欠乙方人民币叁仟肆佰玖拾万元整”。该协议还显示,除有几笔款项共1200万系通过银行转账借出外,另外部分均是多次现金借款。

随后,刘立功找到合伙人要求“分家”,把整个楼盘交由张某某,自己退出股份。然而张某某并没有同意他的要求,最后经过多次协商,张某某退出了股份,刘立功收购了张某某的所有股份,共支付张某某4000余万元。

2014年4月28日,刘立功与张某某签署了《解除合作协议书》。张某某退出该项目,由刘立功单独开发该楼盘,并继续以天鸿公司的名义经营该项目。

让刘立功没有想到的是,随后法院仍然查封了他的财产。

在2014年6月6日,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驻法执字第9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变价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

2014年10月,刘立功向驻马店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被申请人为驻马店市天鸿房地产开发公司,申请人刘立功请求确认双方合作开发的被查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刘立功个人投资,该项目的全部财产(已经售出的除外)属于刘立功个人所有。

2014年10月17日,河南驻马店市仲裁委员会“(2014)驻仲裁字第107号”《裁决书》裁决,确认该项目为“刘立功个人投资,该项目的全部财产(已经售出的除外)属于刘立功个人所有,驻马店市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仅是名义出资人。”

从以上情况看,双方资产界定等情况已是十分清楚。

然而,由于法院的介入,刘立功并没有走出官司漩涡,刘立功称,他个人投资经营近3亿元价值的房产项目还是被查封。

案卷里的蹊跷证据

刘立功称,自己被卷入案中后,越来越感觉蹊跷,首先对《还款协议》提出了质疑,“还款协议”约定:2014年1月10日前还清3490万元,但“还款协议”的签订日期却是2014年2月4日。

当他发现这一疑点并反映至办案机关后,卷宗中又出现了新版本的“还款协议”。新版本还款协议把签订协议的日期2014年2月4日变为了2014年1月4日,其他文字一样。

刘立功说,“放在卷宗里的协议怎么可能随意修改,唯一的可能就是法官在办案中与人相互勾结,篡改了卷宗。”

此后,他开始举报该案承办法官刘俊波。

据办案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向记者透露,后经检察机关委托鉴定机构对“还款协议”进行鉴定,确认还款协议系伪造。

执行中的“虚假担保”

刘立功对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刘立功认为,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驻法执字第95号执行裁定书所查封的楼盘系其个人实际出资所建,系其个人财产,请求予以解除。

2014年12月1日,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外异议作出了

(2014)驻法执字第149号执行裁定。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显示,本院依据(2014)驻法执字第95号执行裁定书所查封房产的售房单位为驻马店市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对于本案所查封房地产在政府部门备案开发商为驻马店市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事实予以认可,本院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依法对被执行人开发的房产进行查封并无不当,案外人的异议和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裁定驳回刘立功的异议。

随后,刘立功位于西平县的楼盘被法院查封,并有一处房产被拍卖。

在此次拍卖中,刘立功又发现了新的证据。

据刘立功回忆,2015年3月27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驻法执字第95—2号”《执行裁定书》显示:因河南豪雅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担保,裁定解除对河南豪雅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按照规定,要求撤回担保的只能是申请执行人冯某某,怎么成了作为担保人的河南豪雅置业有限公司?

之后,刘立功通过多方打听后发现,冯某某给法院提供的查封担保是虚假的,而法官刘超并没有去调查落实。

记者在河南豪雅置业有限公司法人刘俊华的一份证明中得到了印证。

证明中称:2015年元月,冯某某委托许某以给河南豪雅置业有限公司贷款的名义,在西平豪雅中央城售楼部李某某处,将属于河南豪雅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证拿走,私自作为查封刘立功房产的担保物,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担保查封了该宗土地。声明中提到,对于该担保行为他本人并不知情,也从未授权任何人办理此事。

多次举报终被查

针对以上所有疑惑,刘立功多次举报,最终得到了当地省人大代表张建中、付常运的相助以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的高度重视。

张建中告诉记者,当他听完案件的整个过程后,了解了相关法律,感觉案件比较严重。在2015年1月,河南省两会期间,张建中与另一河南省人大代表将案件情况形成文字转交给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随后,又将案情转交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在接到举报后,将案件指定给河南周口市检察院进行查办,但最后案件不了了之。

在河南省召开2016年两会期间,张建中又一次将刘立功的实名举报递交到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时隔不久,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将该案指定至河南鹤壁市检察院进行查办。随后,鹤壁市检察院工作人员多次找到举报当事人进行谈话,核对举报证据。

3月18日,鹤壁市检察院工作人员在刘立功的配合下,将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刘俊波和执行庭副庭长刘超以及冯某某带走调查,后被正式逮捕。

作者:头条号 / 民主与法制时报

Read 838 times Last modified on 周六, 30 一月 2021 00:56

Media

Login to post comments

网站介绍

观光网,一份认识世界的旅游杂志。

 

老子说:“不出户,知天下;不窥牖,见天道。其出弥远,其知弥少。是以圣人不行而知,不见而明,不为而成。”

 

佛曰:一花一世界,一木一浮生,一草一天堂,一叶一如来,一砂一极乐,一方一净土,一笑一尘缘,一念一清静。

 

图片文章

消息订阅

请输入您的电子邮件, 订阅我们最新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