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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送“干啥啥不行”锦旗败诉业主称“心塞”:本周内将提起上诉

 

给物业送锦旗“干啥啥不行,收钱第一名”被告上法院,业主败诉

央广网北京12月28日消息 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有观点》报道,此前,安徽合肥的王女士因不满意物业服务,与其他业主给小区物业送了一面“干啥啥不行,收钱第一名”的锦旗,并拍摄视频发布到了互联网上。物业随后将王女士告上法庭,索赔50万元。12月22日,合肥包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合肥业主王女士向物业进行书面道歉,赔偿物业公司公证费用3000元。王女士表示将于本周内提起上诉。

法院一审判决书(当事人供图)

送锦旗维权被判赔,业主表示“很心塞”

音频:业主自述送锦旗反被诉过程

王女士家住安徽合肥华冶万象公馆小区,五个月前,王女士家飘窗外沿的水泥块掉落险些砸到行人,此事引发了业主们对房屋安全问题的担忧。经业主自查,小区内房屋存在多处外墙、飘窗外沿开裂的问题。为确保安全,小区100多名业主联名提出了整改书,要求物业在楼门口加装安全遮挡台。但一个多月过去了,物业并未给出明确答复,只采取了一些应急措施。王女士告诉中国之声《新闻有观点》,自从与物业对簿公堂,修缮小区基础设施的事就被彻底搁置了,自家脱落的飘窗外沿至今仍是“秃”的。

小区房屋开裂(小区业主供图)

“这不仅是一面锦旗,也是作为一个评价和督促。”王女士说,送锦旗实在是出于无奈,并没有恶意闹事的意思,只是正好看到网上流行送锦旗,就想通过这种方式督促物业积极解决问题,没想到却吃了官司,败诉更是意料之外。王女士表示,送锦旗可能有些唐突,但一审判决败诉确实让自己觉得“寒心”“委屈”又“心塞”。

王女士告诉中国之声《新闻有观点》,华冶万象公馆小区属于员工房,多出来的部分进行出售,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都是内部操作,并未经过投票,业委会形同虚设。小区大部分业主都是内部员工,所以很多时候敢怒不敢言,导致维权更加艰难。王女士说,此次“锦旗案件”结束后,有大批业主将就违规成立业主委员会、车库漏水、监控缺位、小区被盗等问题再次起诉物业公司。

对于一审判决书中提到的“公民维权应该在合理范围之内进行,不能够超越法律界限维权”这一说法,王女士表示业主们并不知道界限是什么,且锦旗上说物业“不作为”的内容也都是事实,没有夸大。经此一事,王女士表示以后再跟物业打交道时,遇到问题会及时咨询专业人士,免得再吃“哑巴亏”。

物业回应起诉原因:锦旗、视频内容偏离客观事实,属于诽谤

合肥华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一位负责人告诉中国之声《新闻有观点》,王女士居住的三号楼飘窗滴水檐之前确实出现了一些开裂脱落的情况,但事发当天下午,物业就联系了开发商和施工单位到现场进行处理,并且陆续对小区所有高层建筑进行了排查维修,“大概也就两三户人家,属于工程质量问题”,并且目前问题已经都修复了。

关于业主们提出的改造单元门厅的问题,物业负责人介绍,交房的时候就“闹过”,但那时候不了了之了,因为开发商属于规划审批,是合规合法的。物业方表示,9月11日,物业就将具体方案提交到了规划部门进行审批,但被驳回了,物业方还提供了一份关于单元门厅改造申请报批结果的公告。但业主们却不认同这一说法,称这份公告是9月16日,也就是在送过锦旗几天之后才对外进行张贴的,并且,楼体外墙开裂的问题也没有全部修复,居民都不敢在楼下站立。对此,物业中心负责人回应称,做任何事都有一个过程,是需要时间的。

小区房屋开裂(小区业主供图)

物业工作人员告诉中国之声《新闻有观点》,业主在送锦旗的同时还拍摄了视频,并将两段短视频上传到了抖音。截止到9月23号下午,其中一段视频的浏览量高达1300多万次,另一段视频的点赞量也达9万多次。此外,还在微信群和朋友圈等社交媒体进行了发布。这位负责人认为业主制作的锦旗和发布的相关视频偏离客观事实,已经对公司的名誉权造成了恶劣影响,所以才将两位主要参与的业主告上了法庭。

原标题:顺义一奔驰车间检出阳性配件?工作人员:相关人员已核酸检测

 

北京:顺义区全员核酸检测

健康时报客户端12月28日消息,28日下午14时,有网友传言在北京顺义区奔驰进口车间检测出一批阳性汽车配件及原料,引起热议。

健康时报记者致电顺义区奔驰4S店,工作人员回应,目前也在等官方发布。现在已经引起整个集团的高度重视,这批配件及原料都没有流出,对于会接触到这批配件及原料的工作人员,已经全部组织去做核酸检测。

目前,4S店铺已经全面消毒,已经出来的核酸结果均为阴性。还有一小部分,近两天也会出结果。如果消息准确,也会第一时间对客户及店端做第一时间的反馈,同时配合整个顺义区各部门的检测消杀工作。

(原题为:《顺义一奔驰车间检出阳性配件?工作人员:相关人员已做核酸检测》)

(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关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行政法规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制定、行政法规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具有法的效力。行政法规一般以条例、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等形式组成。发布行政法规需要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行政法规的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精选行政审判案例要旨(二)》的通知

法二巡〔2016〕5号

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高级人民法院:

为充分发挥最高人民法院审结行政案件裁判的参考、示范和引领作用,规范和统一东北三省行政案件的裁判尺度,提高行政审判质量和效率,提升司法权威,第二巡回法庭于2015年11月,从当年1-10月审结的100件行政案件中,选取了20件有规则价值的案件,提取案件裁判要旨,形成《东北三省行政审判案例要旨》,发给东北三省法院作参考,这一做法取得良好效果。为进一步发挥巡回法庭自身办理案件的判例参考作用,统一裁判尺度,提升司法权威,第二巡回法庭又从2015年11月至2016年6月底审结的220余件行政案件中,再次选取30件有规则价值的案件,提取裁判要旨,形成《东北三省行政审判案例要旨(二)》。经东北三省行政审判工作会议讨论,并经第二巡回法庭主审法官会议审议,原则通过。现印发给大家,供审判实践参考。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精选行政审判案例要旨30例

1、关于收回土地使用权损失补偿的计算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5)行监字第352号

案由: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县国土资源局、县城乡建设管理局行政补偿案

【裁判要旨】行政机关因公共利益需要,改变土地利用规划,收回当事人已竞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当事人事先投入损失应当予以公平合理的补偿。行政机关为减少当事人损失,增加其利益的,应当从损失中予以扣减。生效判决中的计算错误,应当依法予以补正,不宜再审改判。

2、关于对 “权属有争议的”不得颁证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5)行监字第353号

案由:孙贺忠诉沈阳市房产局房屋登记案

【裁判要旨】房屋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登记的法定情形之一“权属有争议的”,应当是指在登记机关审查、颁证过程中,客观上申请人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的房屋存在权属争议的情形。人民法院对法律规定“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公告”的裁量权,有权进行审查。行使裁量权违反法律目的的,应当认定属于滥用职权的行政行为。

3、关于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行政赔偿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5)行监字第614号

案由:魏宗芳诉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并行政赔偿案

【裁判要旨】为实现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确保当事人获得及时、公平、公正的救济,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当事人房屋,在难以对房屋及其他损失进行鉴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提出的行政赔偿诉讼请求,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在确保当事人获得公平、合理赔偿的前提下,参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征收补偿标准,全面、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各项损失,确定损失数额,直接判决行政机关对房屋及其他人身、财产损失一并予以行政赔偿,无需将房屋损失视为另一法律关系,判决当事人另行通过征收补偿程序解决。

4、关于行政赔偿中原告的举证责任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5)行监字第617号

案由:苏艳诉大连金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强制维修并行政赔偿案

【裁判要旨】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当被告亦举证不能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合理酌定当事人的损失数额。但是,如果原告提出了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无法认定的巨额损失,则不能免除原告对该项损失的初步证明责任。

5、关于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行政赔偿不得低于行政补偿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5)行监字第634号

案由:范春生诉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并行政赔偿案

【裁判要旨】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原告房屋,人民法院判决予以行政赔偿时,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原告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征收补偿标准。原告请求赔偿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奖励,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6、关于审理行政案件第一要务是确定被诉行政行为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5)行监字第649号

案由:史金德诉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案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首先应当要求起诉人明确被诉行政行为。起诉对象为多个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起诉人所诉各项被诉行政行为的不同情况,逐一审查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并分别作出审理和裁判。

7、关于被诉行政行为的可诉性不受行政复议决定约束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5)行监字第650号

案由:李焕明诉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政府行政答复案

【裁判要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复议决定后,当事人对原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认为原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可以依法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不受行政复议决定效力的约束。

8、关于安全事故报告行政批复的可诉性及其合法性审查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5)行监字第730号

案由:王大庆诉大连市人民政府安全事故报告行政批复案

【裁判要旨】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安监部门的事故调查报告作出的批复,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依法作出判决。

9、关于规范性文件、会议纪要的可诉性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5)行监字第960号

案由:王秀云诉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政府给付取暖费案

【裁判要旨】行政机关就特定事项,针对不特定对象制定、发布可以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属于行政机关制定、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政府会议纪要未对外发生法律效力,未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程序性行为,不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范畴;当事人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先向该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未经申请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10、关于改变原处理意见的信访答复行为的可诉性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5)行提字第33号

案由:马恩本诉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政府不履行发放移民安置补偿款法定职责案

【裁判要旨】通常情况下,信访答复、复查、复核意见,以及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不予答复的行为,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重复处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是,信访答复、复查或者复核意见改变原处理意见,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新的处理的,是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信访事项作出的新的行政行为,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相关权利人对行政机关不履行其上级指示、命令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11、关于已获得征收补偿的被征收人对征收批复的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5)行监字第1160号

案由:张德顺等45人诉辽宁省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案

【裁判要旨】征收集体土地的批复,直接影响征地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通常情况下,土地使用权人与征地批复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属于适格的行政复议申请人。但是,土地使用权人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未对征收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提起诉讼,或者起诉后被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已经获得征收补偿,或者征收补偿款已经依法提存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因失去了对被征收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与征地批复不再具有利害关系,没有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资格。

12、关于立案登记制的理解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5)行监字第1273号

案由:纪长发诉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政府恢复老干部待遇、为子女安排工作、赔偿精神损失费案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并不是否定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法定立案条件。立案登记制不等于登记立案制。实行立案登记制后,人民法院立案庭仍然应当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严格审查起诉人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立案条件,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应当依法裁定不予立案。

13、关于裁执分离中行政机关组织实施行为的可诉性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5)行监字第1275号

案由:杨勇诉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

【裁判要旨】实行裁执分离的非诉执行案件中,行政机关依据人民法院的准予执行裁定组织实施的行为,属于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定的行为,不是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4、关于二审改变一审理由维持一审裁判结果的合法性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5)行监字第1276号

案由:李守龙诉吉林市人民政府、磐石市人民政府、磐石市教育局撤销信访复核意见案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定理由不当、结果正确的,二审改变一审理由,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结果,不违反上述规定。

15、关于对房屋征收市场价格补偿的理解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5)行监字第1678号

案由:刘秀芳诉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裁判要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这里的“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应当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各种因素基本相当的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16、关于政府会议纪要可诉条件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5)行监字第1680号

案由:四平市海丰园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诉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四平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变更项目开发主体会议纪要案

【裁判要旨】政府会议纪要通常属于行政机关集体研究讨论相关议题形成的内部意向性处理意见,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会产生实际影响,属于不可诉的行政行为。但是,政府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形成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则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政府会议纪要“外化”,不是会议纪要可诉的法定要件。会议纪要内容告知当事人,或者向相关当事人送达,但是外化后会议纪要内容仍然仅仅是一种拟处理的意向,而非生效行政决定的,仍然属于对当事人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的不可诉的行政行为。

17、关于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5)行监字第1681号

案由:赵士才诉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案

【裁判要旨】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根据上述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其法定义务。但是,行政机关负责人确因正当事由不能出庭的,经向法庭书面报告具体情况,委托相关工作人员到庭应诉,不违反行政诉讼法的上述规定。

18、关于土地储备中心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性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5)行监字第1731号

案由:大连保税区德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大连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大连保税区规划和土地房屋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行政赔偿案

【裁判要旨】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民事合同,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经仲裁裁决或者民事判决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后,原土地受让人与涉案土地不再具有利害关系,对行政机关就涉案土地作出的相关行政行为,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原土地受让人不执行生效仲裁裁决或者民事判决,继续占用涉案土地的,不能以土地使用人的身份,取得对行政机关就涉案土地作出的相关行政行为的原告资格。

19、关于省级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决定的可诉性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5)行监字第1844号

案由:张庆海诉本溪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案

【裁判要旨】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2005)行他字第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三十条第二款有关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决定及其行政复议决定,属于法律规定的终局裁决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0、关于审查起诉时法官的释明义务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5)行提字第34号

案由:孙世武诉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颁发宅基地使用证案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据此,在当事人起诉的被诉行政行为不明确,或者起诉状内容欠缺、有其他错误的情况下,向当事人释明、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是人民法院的法定义务,未履行释明义务,审判程序违法。

21、关于不履行上级行政机关交办事项行为的可诉性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5)行提字第38号

案由:杨启鹏诉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政府、绥中县海洋与渔业局不履行发放污染补偿款法定职责案

【裁判要旨】行政机关接受上级机关的指令,履行特定职责义务的行为,属于行使职权的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履行上级机关交办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2、关于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后起诉期限的衔接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6)最高法行再63号

案由:王政诉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政府、第三人吉林市昌邑区桦皮厂镇人民政府强制摧毁鱼塘和林木、强占承包地行为及行政赔偿案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2015年5月1日前起诉期限尚未届满的,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据此,2015年5月1日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后,当事人对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前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至2015年5月1日,其起诉期限是否届满。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人民法院不再立案受理;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按照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期限计算。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人民法院应当适用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当事人的起诉期限至2015年5月1日是否届满进行审查。至2015年5月1日,当事人起诉期限尚未届满,剩余起诉期限超过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六个月的,以六个月为限;剩余期限不足六个月的,以剩余起诉期限为限。但是,如果当事人至2015年5月1日起诉期限是否届满是按照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三个月起诉期限计算的,从保护当事人诉权的角度考虑,其起诉期限应当按照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计算。

23、关于息诉罢访协议的可诉性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6)最高法行申45号

案由:韩甲文诉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政府行政协议案

【裁判要旨】行政机关与上访人签订的息诉罢访协议,实质上是行政机关为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公共利益和实现行政管理职能的需要,根据属地主义原则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与上访人达成的有关政府出钱或者是给予其他好处、上访人息诉罢访等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可诉的行政协议范畴。人民法院受理息诉罢访协议案件,应当依法对协议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24、关于司法解释规定的2年起诉期限的效力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6)最高法行申63号

案由:沈阳市博鑫木制品厂诉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政府、沈阳市沈河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强拆行为案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关于2年起诉期限的规定,与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相抵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后,对新法实施之前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应当在法定2年内的剩余期限内提起诉讼,但是自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25、关于“住改非”房屋的征收补偿标准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6)最高法行申292号

案由:崔德荣诉梅河口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

【裁判要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产权证记载为住宅用房,实际用于经营的,从房屋的性质上仍属于住宅,一般应当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薄的记载为准,进行评估核定价值。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应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给予适当的营业性损失经济补偿。

26、关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诉讼的裁决前置程序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6)最高法行申330号

案由:高正等175人诉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征收补偿标准案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土地权利人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不服,未经裁决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

27、关于破产清算组对破产企业财产的处置行为是否可诉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6)最高法行申575号

案由:芦玉昌、侯惠娟、曲亚珍诉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裁判要旨】破产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破产,人民法院作出准予进入破产程序的裁定后,依法指定破产清算组组成人员,清算组成员作出的对于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及分配等一系列活动,均属于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不是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8、关于“停产停业期间经常性费用开支”的理解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6)最高法行赔申14号

案由:四平市山佳石材有限公司诉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规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营性费用开支。所谓“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营性费用开支”,是指维系企业被停产停业期间生存所需的基本开支,包括职工基本工资、税金、水电费等费用。

29、关于违法强制拆除造成可回收废旧建筑材料损失的赔偿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6)最高法行申605号

案由:闫立忱诉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政府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并行政赔偿案

【裁判要旨】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不属于合法权益范畴。但是,通过适当、合法方式拆除可得的废旧建筑材料,属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造成可回收、利用的废旧建筑材料损失的,依法应当予以赔偿。

30、关于不履行监管职责造成当事人损失的行政赔偿责任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6)最高法行申616号

案由:刘恩仁、刘恩宝、刘桂梅诉沈阳市人民政府不履行返还集资款法定职责案

【裁判要旨】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但其前提条件是,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是针对具体行政相对人的、特定的职责义务,且该不履行法定职责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当事人人身、财产的实际损失。如果行政机关未履行的是法律规定的抽象的职责义务,即便当事人确有损失,因损失与抽象的不作为行为之间缺乏因果联系,亦不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

信访,想必大家对其并不陌生。它是我国特有的一种国家与人民进行信息沟通的方式,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缓解、解决矛盾纠纷,促进人民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作用,并且也承担着人民权利救济途径的功能,具有高度的政治敏感性。《信访条例》第8条,明确了信访的具体含义——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信访制度,虽然在救济当事人权利方面具有一定的作用,比如,其没有时效的问题[1],任何时间都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诉求,更加符合人民群众内心对公平正义的理解。但从本质上来讲,信访并不是法治国家中作为应有的一项制度而存在,甚至其阻碍了法治的进程。

当下,信访制度还不能即刻废止,正如劳教制度一样,而是需要一定的时间或者一定的社会成本才会使其从正在建设法治国家的我国消失。

但是,我们可以利用现有的法律规定,弥补、修正信访的非法治性。那么,现在的问题便是,是否可以将信访程序转接正规的法律程序?即针对信访答复意见——答复、复查和复核(信访的三级终结制)不服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有观点认为,行政机关信访答复意见的内容是针对信访人的请求反映事项的回答,即解答咨询信息,是告知行为,不能对信访人的权利产生影响。持此种观点的人,还列出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意见((2005)行立他字第4号)见作为依据。该答复意见如下:

一、信访工作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授权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督促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针对该答复意见,我们发现两个问题:

第一,此为信访答复意见是否具有“可诉性”的答复,与信访答复意见是否具有“可复议性”还是存在一定差异的(行政复议的“可复议性”与行政诉讼的“可诉性”二者的区别在此不论)

第二,该答复意见将信访答复意见分为两种情况,即是否绝对对信访人权利产生实质影响。前者指行政机关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督促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后者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前者确实不会对信访人的权利产生实质影响,但后者亦如此吗?显然不是!后者很有可能就无形间处理了信访人的权利,损害了其利益。

因此,我们认为,对信访答复意见不服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还是要看信访答复意见的具体内容。如果其内容产生了侵害信访人实体合法权益的实质效果,即信访答复意见若本身构成了“具体行政行为”,就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范围,便具有可复议性。

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个具体案例,来体会信访答复意见的可复议性。

◆原告申某向某区国土局递交查处申请书,申请查处其同村村民余某建设房屋的行为违法。理由是余某在未办理土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就开始建设房屋。该区国土局对原告递交的查处申请书作出《关于申某信访问题的答复意见》,称余某建设的房屋在其所购房屋院子内,且距离你房屋约2.2米,不构成违法占地,上述问题不属我局管辖。原告申某不服,向被告某市国土局提起复议申请,要求撤销上述答复意见。该市国土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认为答复意见属于《信访条例》规范调整的范畴,不属于行政复议法受案范围,驳回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原告不服,遂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原告申某向该区国土局申请查处余某未办理土地审批手续便占地建房的行为,意在请求该局履行监督查处违法占地行为的法定职责,而该局却将此查处申请作为信访案件来处理并作出答复意见。但从答复意见的内容上来看,其对申请查处的事实及行为性质均作出了具体的认定,已经对原告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了实质的影响,应将该答复意见认定为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该答复意见符合《行政复议法》有关受案范围的规定。二审法院遂作出撤销被告所作行政复议决定的判决,并责令被告依法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判断对一个信访答复意见不服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关键要看其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受案范围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上述案例中,被告的答复意见对原告的申请查处的事实和行为性质都进行了认定,在本质上应属于行政行为,必然对原告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实质的影响,因此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也就是说,只要政府所作出的行为,符合申请行政复议的规定,就可以复议。不论该行为的外在形式是什么,即使表现为“信访答复意见”(按照《信访条例》规定,信访案件应该通过信访程序救济)也不能被阻挡在正规的法律救济程序大门之外!

   信访虽然可以辅助行政案件的解决,但其矛盾纠纷解决功能是十分有限的,随着法治社会的建设,它终将会消失在历史中。

[1]法谚道:“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因此,没有权利救济时效的限定,则不利于权利义务关系的安定。

原标题:长沙共享电动车野蛮生长 数十万辆电动车如何处置?

央广网北京12月26日消息(总台央广记者任梦岩 傅蕾)进入2020年以来,不少长沙市民感觉路是越来越堵了,不是因为交通情况恶化,而是因为野蛮投放的共享电动车到处都是,城市不是堵车,是堵“电动车”,甚至还出现了大量共享电动车随意停放,影响消防车救援的情况。

从上个月开始,长沙市交警、城管等多部门协作,将市内投放的近60万辆共享单车减少到了10万辆,其中清理整治的多数都是共享电动车。清理的车辆怎么处置?如何避免出现几年前共享单车过度投放、堆积如山的情况?

今年10月份,长沙市消防救援人员出警时,被共享电动车挡住了去路。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广场消防救援站救援人员:“消防队出警都是争分夺秒,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加强对共享单车的管理,也希望广大市民能自觉把共享单车停放到指定的位置,不要占用消防通道。”

长沙市的共享电动车拥堵问题有多严重?从消防员出警时拍摄的视频看,原本双向两车道的道路,左右各被三层共享电动车挡住,只能勉强通过小轿车。

此前也有媒体报道,在长沙市区,不少路段的人行道已经被共享电动车挤占到了只能容下两个人错身的地步。

原本很宽敞的人行道现在已经是非常杂乱而且拥挤,行人在最窄的地方,只能一人通过,很多盲道也被占用了。

针对这一情况,近日,长沙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交警支队、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集中约谈了哈啰、青桔、美团等6家企业,要求其清理回收无牌照自行车,整治不到位的,将限期整改直到下架。

长沙市城管局市容秩序建管处处长杨力沙介绍,长沙已经有近60万辆共享单车,其中电动助力共享单车46万辆,按照规定上牌注册的,仅有6.3万辆。特别是进入2020年以来,各大单车企业加快了在长沙的投放,一年就增加了近20万辆共享单车,其中多数是共享电动车,远远超出了满足普通市民出行需求的数量。

杨力沙说:“城区的承载能力是与投放数量不匹配的,到处都是共享单车随意停放,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老百姓的意见是相当大。2020年10月份,市政府对前期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指导意见进行了修改,也制定了一系列的规范,最明显的一个区别就是在新一版的指导意见里,明确了对共享单车实行总量控制和配额管理。”

杨力沙告诉记者,他们首先做的是联合交警部门一起将过度投放的共享单车进行清理,保障道路通畅。在对长沙全市投放车辆额度进行核定以后,根据核算额度,再让各品牌按照牌照的发放重新投入市场。

杨力沙说:“目前来讲的话,市面上保留了6.5万辆有牌照的电动车和4万辆的共享单车。从实际情况看,长沙市城区的街头恢复了正常。同时也是保障了大多数人对共享单车和电动车的骑行的需求。我们还会科学的评判程序的承载能力,以承载能力来确定共享单车、共享电动车的一个总量,再根据总量来确定企业投放配额。”

据报道,目前,清退工作已经完成,长沙约有40万辆无牌共享电动车被堆放在43个暂存场地,面积达19万多平方米。今后将只有规范上牌的电动车才能向市场投放。被清理的几十万辆共享单车怎么处理?会不会出现几年前共享单车大量无序堆放而出现的“单车坟场”?杨力沙说,已经要求企业对自家的单车进行清理并自行租赁场地存放:“长沙应该是从来没有出现过共享单车坟场的那种情况。我们是要求企业自己租赁场地来停放车辆。对于企业不及时履行清理主体责任的,我们会代为清理,或者是根据实际情况对严重的进行立案查处,进行暂扣。那么暂扣这一块我们在查处案件完毕以后会退回给企业。就代为清理这一块,也会定期的通知企业进行清理,进行领回。”

哈啰单车长沙媒体负责人张振告诉记者,他们从今年9月开始,逐渐减少投放数量,至今已经撤出20多万台共享单车。张振说:“9月份的时候哈罗对助力车开始了今年的第一轮回收减量,然后11月初我们又开启了第二轮减量。目前长沙的回收工作已经基本完成了,然后车辆正在临时仓库检修保养。在长沙市确定份额之后,然后上牌投放。”

美团出行长沙媒体负责人陈倩告诉记者,他们已经回收了近10万辆电动车,并有序停放在租赁的场地内,有专人值守。陈倩说:“对于长沙的车辆,我们会根据长沙市政府的部署,对没有上牌的车辆进行车辆的回收入库,并且会安排专人24小时进行车辆的管理。”

在长沙被清退的40万辆共享电动单车中绝大多数都不能再重新投放在长沙街头,要么在异地投放,要么会被拆解。

目前,北上广深明确不鼓励电动车的发展,多数二三线城市也对共享电动车设立了严格的准入门槛,长沙开启从严监管之后,共享电动车在大城市的后续发展变数会更大。

对此,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诸大建表示,如今已经不是单车企业通过海量投放来跑马圈地的时代了,城市管理者也要吸取此前ofo破产时产生大量“垃圾车”的教训,与企业、使用者达成“共识”。诸大建说:“我们要做点调查,经常骑行的靠这个东西的总人数是多少,我们说可能得一个天花板是多少量,所以这些东西都是要有科学根据的。不能说多了我就拼命减到10万辆,但在10万辆老百姓也叫了又不够了。所以最根本点是你如何解决服务问题,因为过多了服务不好了,过少了也服务不好了。不能说政府管制厉害就全听政府的,也不能说企业投放厉害那就拼命投放,要坐下来,找到里面的公约数是什么。”

原标题:2020十个没想到:核心期刊发文赞美师娘,救人获奖一套房

回眸2020年,意料之外的开局之后,是接踵而至的意想不到。

有的缘于荒诞不经:核心期刊发表论文,阐述“导师崇高”与“师娘优美”;男子曾因偷电动车入狱,出狱后成电动车公司联合创始人。

有的带来意外之喜:山东援鄂医生回家,送儿子的特产是《黄冈密卷》;空调安装工6楼勇救女童,公司嘉奖一套住房……

在确定与不确定的交叠中,一个新的春天即将到来。只要向着阳光走,风往何处吹,已无关紧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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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海上漂流25天错过疫情

被信息轰炸感叹像过了四千年

“天哪,自1月20号澳大利亚出发后,国内都发生了些什么啊?”2月13日,电影制片人关雅荻的一条微博被众多网红大V转发,引发大量关注,被网友称为“失联三周,结果发现世界剧变”。

关雅荻

1月20日,青岛人关雅荻从澳大利亚出发,开始了克利伯环球帆船赛的第六赛段航程,2月13日抵达菲律宾苏比克湾。帆船距离海岸还有数海里,他打开终于有了信号的手机翻看新闻,“湖北新增了一万四千多确诊病例!我以为看错了,是恍惚了,然后居然是真的!”他告诉南都记者,“海上的4000海里,陆地上就像过了4000年。”

“我的心态大概相当于上课打了个盹,醒来一看,发现大家都放学回家了。”关雅荻这样形容自己错过疫情25天的感受。

错过疫情的海上25天:上岸被信息轰炸情绪失控,叹像过了四千年

“海上环游错过疫情25天”当事人已休赛回国!集中隔离期写剧本

2

核心期刊发文论“导师崇高”“师娘优美”

作者和主编都被处理

年初,一篇7年前发表于中文核心期刊《冰川冻土》的论文引发关注。作者徐中民在写作生态经济学集成框架的过程中,阐述“导师的崇高感和师娘的优美感”。据文章介绍,该文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91125019)资助。

1月12日,《冰川冻土》期刊编辑部发布撤稿声明。1月26日,中国科学院西北生态环境资源研究院通报,对《冰川冻土》进行停刊整顿并免去主编职务。

9月17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通报,徐中民因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中提供大量虚假信息,撤销2011年获资助基金重大研究计划重点支持项目“黑河流域生态-水文过程集成研究”,追回已拨资金,取消徐中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2年,给予其通报批评。

“赞美师娘”风波后作者不接受论文被批“狗屎”,称师徒暂无联系

核心期刊发文论“导师崇高感”和“师娘优美感”!称已撤稿并致歉

赞导师和师娘论文作者被处理:追回已拨资金,给予通报批评

3

空调安装工6楼窗外勇救女童

公司奖励他一套住房

5月21日,四川省富顺县富世镇某小区六楼,一名5岁女童为找妈妈翻出窗外,情况危急。此时,空调安装工人胡云川正巧路过,见状立即上楼,通过五楼住户窗户徒手攀爬至六楼,顺利将女童解救。现场视频流出后,胡云川的义举受到广大网友点赞。

胡云川向南都记者表示,他从5楼看到6楼窗外的女孩踮着脚站在窄窄的窗沿时,觉得“可能再晚一点就来不及了”,于是爬了出去,事后庆幸所踩的雨棚支撑住了自己的重量。

胡云川

随后,胡云川就职的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决定授予他“人单合一见义勇为奖”,并奖励其价值60万元的房产一套。5月27日,海尔集团官微透露,胡云川已选定一套112平方米的住房,由该厂全款支付,并称“放心啦,产权100%是小哥哥的!”

男子6楼窗外救下女童获奖一套房,称还以为是玩笑,习惯高空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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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援鄂医生带《黄冈密卷》当手信

儿子看到后“笑容渐渐凝固”

3月21日,支援湖北黄冈的576名山东医疗队队员回到济南。医疗队员杜庆给小学三年级的儿子带回了一份特殊的特产——初中全套《黄冈密卷》,引发网友调侃。

援鄂医生杜庆带着《黄冈密卷》踏上回程。

杜医生说,2月15日刚到黄冈时,8岁的儿子在视频聊天中请他带些“黄冈试卷”回来,“当时我以为孩子开玩笑,大概以为那是吃的东西,就没把这当回事。”直到返程前一晚,妻子再次提醒他,杜庆才临时联系了在医疗队驻地的志愿者。志愿者连夜联系多家书店,才买到初中全套13册黄冈密卷。

儿子和爸爸视频通话时才知道自己的礼物是试卷。

看到爸爸展示试卷的视频,儿子小杜惊讶地张大了嘴巴,“笑容渐渐凝固”。被妈妈问及有什么感想,小学三年级的他“一本正经”地表示,“我以后一定会努力学习,做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山东医生带回黄冈密卷背后:志愿者辗转敲开书店门,连夜送至驻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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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段子手”罗翔出圈上热搜

千万粉丝看讲课视频“上头”

永远像证件照一样的靛蓝背景,背后打上“厚大法考”四个大字,一个戴眼镜、头顶微秃的男人端坐着,操着湖南口音的塑料普通话,把传统印象中“恐怖”“高深”的刑法知识点娓娓道来。

他是罗翔,人称“刑法界郭德纲”,凭借曲折离奇的“法外狂徒张三”课程段子和货真价实的法学知识出圈,频频登上热搜。

罗翔

3月9日,罗翔入驻B站后发布的第一个问候视频,成为当日全站第一,播放量破660万。如今,他在B站的粉丝已突破1101万,为他的讲课视频“上头”的不只是准备法考的学生,而来自各行各业。

各行各业粉丝在罗翔的视频下打卡。

《人民日报》这样评论罗翔的走红: “理性而不失温度,感性而不失高度,这不仅是罗翔老师这样法律传播者的愿望,也是在法治社会中我们应有的态度。”

法考段子手罗翔:讲课从B站出圈频上热搜,学挖掘机的也来打卡

6

“不可能打工男”入职电动车公司

曾因偷电动车入狱

11月,网上一组照片显示,曾因“这辈子不可能打工”言论意外“走红”的周立齐出任广西飞驴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联合创始人。11月13日,飞驴科技发布声明表示该消息属实,但否认炒作,称周立齐与该公司属于共同创业。

被网友戏称为“窃格瓦拉”的周立齐是广西南宁人,1984年出生,小学文化。他曾四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最后一次犯罪是在2015年8月,周立齐伙同他人在南宁盗走五辆电动车,次月再次盗走一辆。

2016年9月19日,南宁兴宁区法院以周立齐犯抢劫罪、盗窃罪,两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书显示,盗窃款均被销赃,得款后全部用以挥霍。2020年4月18日,周立齐刑满释放。

“不可能打工男”成电动车公司联合创始人!曾因偷电动车入狱

7

女子忘了28年前在深圳买房

被陌生人住多年并缴物业费

1992年,张女士花33.2万元全款购入深圳市宝安区华天花园一套144平方米的毛坯房。随后她辗转多地工作,没能及时为房屋办理房产证。今年4月,张女士委托在深圳的亲戚为这套房屋办理房产登记手续,结果意外发现房屋内有陌生人入住,原本的毛坯房也变成了精装修。

南都记者从社区、物业等部门了解到,涉事房屋内的住户已居住多年,并有按时缴纳物业费。现住户林先生一方称,他们一家曾向他人支付购房款,但相关购房材料已找不到了,“我们被骗了,我们也是受害者”。

6月6日,张女士的亲属江先生称,经调解后,已于当日顺利收房。张女士目前在香港居住,之后的办证事宜由受委托的亲属办理。林先生的儿子称,双方并未就此前装修款补偿一事达成一致。

忘了28年前在深圳买房:未及时办房产证,被人住多年并缴物业费

“忘记28年前在深圳买房”原住户已交房!装修款补偿未达成一致

8

腾讯诉老干妈拖欠千万广告费

实为不法分子冒名签假合同

6月,裁判文书网发布的一则民事裁定书引发关注,因服务合同纠纷,深圳南山法院裁定原告腾讯请求查封、冻结被告调味品老干妈的运营主体公司和旗下全资子公司名下价值1624万元的财产。

腾讯称,此纠纷系老干妈在腾讯投放了千万元广告,但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所致。然而,老干妈发布声明称,从未与腾讯公司进行过任何商业合作。老干妈还表示已报警,且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7月1日,贵阳市公安局双龙分局发布警方通报回应腾讯公司与老干妈公司纠纷,称有不法人员为获取腾讯公司在推广活动中配套赠送的网络游戏礼包码,冒充老干妈公司名义,与腾讯签订合作协议,导致被腾讯公司起诉。曹某等3人因涉嫌犯罪已被该局依法刑事拘留。

8月7日,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合同诈骗罪批准逮捕冒充“老干妈”公司工作人员行骗的犯罪嫌疑人曹某、刘某利。

老干妈回应“被冻结千万财产”:从未与腾讯进行合作,已报案

3人伪造老干妈公章与腾讯签协议获取游戏礼包码倒卖获利,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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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考生伪造清华录取通知书

父亲设宴村里拉横幅祝贺后才知是假

8月,广东湛江雷州一高考生伪造清华大学录取通知书哄骗父亲,事件刷屏网络。网友晒出的“清华大学录取通知书”显示,曹某山被该校“人工智能技术专业”录取,其所在村庄挂起红色祝贺横幅,并燃起鞭炮。

网传高考生曹某山拿着伪造的清华大学录取通知书与他人合影。

湛江市教育局工作人员向南都记者表示,获悉网传情况后已迅速展开调查,“曹某山确实是今年高考生,考取成绩总分为235分,他的清华大学录取通知书确实是伪造的。”

当地此前悬挂横幅燃放鞭炮祝贺。

东平村一村民告诉南都记者,“之前有听闻村中这个喜事,他的父亲确实设宴庆祝,但后来发现是假的,现在所有庆祝都没有了,村委会的祝贺横幅也已经撤了下来。”

湛江235分考生伪造清华录取通知骗父亲庆祝!村中祝贺横幅已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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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一石窟佛像修缮后变“滑稽”

主管部门推进整改

6月,甘肃西和县级文保单位法镜寺石窟内,村民自发修缮后的佛像表情被指“太滑稽”,引起持续关注。

相关工作人员回应南都记者,今年年初,当地检察院和文保部门已经在专项活动中发现了这一问题,并督促西和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到位,但由于文物修缮情况较复杂,现仍在逐步推进中。

法镜寺“笑佛”左与麦积山石窟中的北魏塑像右。

历史学者黄凰对南都记者表示,“搞笑佛像”的面部表情应与原物有偏,也不符合今天的文物保护原则。既已发现问题,希望当地住户和文物保护部门能够携手修缮,后期进行合理利用。

甘肃一石窟佛像经村民修缮后被指“滑稽”,主管部门:在推进整改

出品:南都即时

原标题:180万工伤赔偿90万给律师,这收费不合理

▲农民工群体很多经济条件本就较差,遭遇工伤更是雪上加霜,事先可能给不起律师费,这是一个需要正视的现实问题。资料图。图片来源:新京报网

打赢了官司,本是好事,可到了支付律师费的时候,胜诉获赔的一方却怎么也乐不起来。

据报道,2016年7月12日晚上11点左右,来自贵州惠水县的杨昌茂在某公司承建的广州市某工地工程车上卸货时,被吊车钢绳撞击后,从车上摔倒在地,造成颈6椎爆裂性骨折,颈脊髓损伤并全瘫。

杨昌茂的兄弟委托广州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办理工伤赔偿。今年9月6日,杨昌茂与用人单位签订赔偿协议书,获得一次性赔偿款180万元。根据协议,律所拿走90万元作为律师费。杨昌茂亲属感到难以接受,多次找当事律师,试图再拿回一些钱,但没有得到回应。此事曝光后,引来热议。

这场由律师费引发的争议,反映出了律师行业对工伤赔偿案件“违规”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潜规则。所谓风险代理收费,通俗理解,就是律师打赢官司才收取律师费。

若不考虑农民工维权的现实难度,只从法律角度讲,对工伤赔偿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也本就不合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明确禁止律师对工伤赔偿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之所以禁止,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受伤劳动者的切身权益,防止弱势方成为拥有专业技能一方的“猎物”。现在看,确实存在这类隐患。

但现实问题是,农民工群体很多经济条件本就较差,一旦遭遇工伤,更是雪上加霜,事先可能给不起足够的律师费。于是有些想维权又苦于没钱支付律师费的农民工,就会选择风险代理。这样就可以等到官司打赢之后,按照赔偿总额的一定比例支付律师费。如此一来,游走在灰色地带的对工伤赔偿案件风险代理,反而给很多农民工维权提供了实实在在的帮助。

但该比例一般在10%至20%,法律也明确规定不能超过30%。该案中,涉事律师的风险代理收费比例高达50%,从实务经验讲,这确实有些高——不排除此类案件代理起来很繁琐,但这么高的收费比例,很容易给双方后续的纠纷埋下了隐患。

该案中,劳动者本来就是弱势方,受伤后更处于不利地位,涉事律所代理诉讼拿到了一半的高额赔偿金,远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明确的收费“天花板”,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难免给人不择手段、不分对象“吸金”之感,也无助于律所良好形象的维系。

这倒不是说,要完全从道德角度看待对工伤赔偿案件风险代理现象。虽然不容于法律,但此举客观上确实起到了维护农民工权益、为其伸张正义的作用——比起农民工维权无门,有人帮他们显然是更优选择。考虑到工伤赔偿案件囿于农民工没有合同与证据意识等因素,胜诉率不算很高,律所或律师代理也会冒不小的风险——如果打输了官司,也是白忙一场;且不管结果如何,律所在此过程中都付出了不小的时间成本和专业能力。一味对律师进行道德苛责,无益于从根本上解决此类现象。

更积极的办法,是正视农民工维权和律师的双重困局,正如某些专业人士指出的,要实现弱势群体维权和律师合法收益这种双赢,不妨对相关法律进行修改,可以考虑将工伤赔偿列入收取风险代理收费的范畴,并明确规定律师只能收取较低比例。同时,则加大对工伤赔偿类案件的法律援助,通过由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工会法律援助及律师公益性法律援助等方式解决难题。

具体到此事,律所不是扶贫机构,却也不能成为“趁人之危”的“吸金兽”。当然,如何为工伤赔偿案件打开一条“绿色通道”,为困难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减免诉讼费用等“救济”,也应成为立法者考虑的现实课题。毕竟,保护劳动者权益,也应从法律条文照进现实。

□吴真晗(法律工作者)

花呗从出现发展到现在,口碑两极分化就没有停止过,好的一面是帮助很多人解决了燃眉之急,不好的一方面是让年轻人养成了“超前消费”的习惯,对于资产没有了规划,很多人意思到这一点的时候吗,就决定关闭花呗。

但是对于这群意志力强的人来说,花呗其实根本就没有带来什么压力,有困扰的是那些一头扎进去就出不来的学生党,没有偿还能力,永远都在一个死循环中,所以,现在支付宝终于对年轻用户出手了,调整他们的花呗额度,不少而且还是大范围的调整。

之前只要按时还款,多使用,芝麻分攒够了,就可以提升花呗额度,不少老玩家的额度涨的比工资还要快,现在好了,支付宝大动作,大批年轻人的额度直接从5000元降到了1500元,这种强制调整就是支付宝通过大数据筛选出来的“年轻人”,并不是自己的信用问题。

官方作出回应称,这次调整是为了引导大家理性消费,采用正确的消费理念来对待花呗,很多刚刚进入社会,需要资金周转的人也要控制好,他们会考虑用户的消费以及偿还能力综合判定。

这波操作让“花呗青年”欲哭无泪,好好的额度说没就没,不管怎么说,花呗的初衷都是好的,理念也是十分正确的,年轻人经历了一波P2P的“洗礼”,又要面临车贷房贷等等众多问题,这种超前消费的观念是时候该改改了。

但是,这个算法和筛选究竟准不准,也是一个问题,因为有很多95后甚至是00后都表示自己的额度没有降低反而增加了,所以,具体的评判标准还有待考。

现在的互联网金融产品,让年轻人叫苦不迭又停不下来,无孔不入的广告更是告诉大家:没钱不用省,反正可以免息,超前消费是潮流、是时尚。时间一长,就会造成一种错误的观念,根据调查,现在没有负债的年轻人只有13.4%,一旦网贷加上房贷,这谁顶得住?

所以被调整了额度的小伙伴,不用难过,这一关早晚都得过,如果这样能够帮助大家控制好自己的消费方式,那也不失为一个好方法。那么,对于花呗调整年轻人的额度,大家怎么看?

国家卫健委今早通报新冠肺炎疫情最新情况:昨日新增确诊病例20例 其中本土8例

国家卫健委网站12月26日消息,12月25日0—24时,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新增确诊病例20例,其中境外输入病例12例(上海5例,云南2例,福建1例,湖南1例,广东1例,四川1例,陕西1例),本土病例8例(辽宁6例,北京2例);无新增死亡病例;无新增疑似病例。

当日新增治愈出院病例12例,解除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627人,重症病例较前一日减少2例。

境外输入现有确诊病例274例(其中重症病例3例),无现有疑似病例。累计确诊病例4193例,累计治愈出院病例3919例,无死亡病例。

截至12月25日24时,据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现有确诊病例328例(其中重症病例4例),累计治愈出院病例81971例,累计死亡病例4634例,累计报告确诊病例86933例,无现有疑似病例。累计追踪到密切接触者900482人,尚在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12055人。

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新增无症状感染者19例(境外输入17例);当日无转为确诊病例;当日解除医学观察10例(均为境外输入);尚在医学观察无症状感染者245例(境外输入202例)。

累计收到港澳台地区通报确诊病例9307例。其中,香港特别行政区8481例(出院7317例,死亡136例),澳门特别行政区46例(出院46例),台湾地区780例(出院640例,死亡7例)。

第 40 页,总共 191 页

网站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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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说:“不出户,知天下;不窥牖,见天道。其出弥远,其知弥少。是以圣人不行而知,不见而明,不为而成。”

 

佛曰:一花一世界,一木一浮生,一草一天堂,一叶一如来,一砂一极乐,一方一净土,一笑一尘缘,一念一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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